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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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docx

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初步建成多跨协同、智能闭环的危险废物治理体制机制,有效遏制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倒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迭代升级,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100%。

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匹配化,培育打造1家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省内领跑企业,争取为全省危险废物治理提供海岛样板。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依法治污,落实落细污染防治责任。

1.夯实政府属地责任。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治理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其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各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执行,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

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石化基地管委会、海关、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港航和口岸局、海事局、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立足数字赋能,推进闭环监管整体智治。

1.构建闭环监管体系。

持续扩大全市产废企业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覆盖面,督促产废企业在线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动态更新电子管理台账等。

应用“危险废物在线”智能闭环监管系统,加快实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流程“一码到底”“一链溯源”,强化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卫健和应急等部门多跨协同。

全面推进视频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实时监控和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港航和口岸局、海事局参与)

2.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全面应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在线交易,应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依法严格准入,大力推进污染源头减量。

1.严把环境准入关。

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项目资源耦合、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从严把关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且处置出路难的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开展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

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参与)

2.推动源头减量化。

鼓励绿色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结合“无废工厂”建设,鼓励产废单位开展内部循环利用。

(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规定,强化对特定环节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的监管。

严格落实存量危险废物动态清零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海事局参与)

(四)注重专业高效,健全完善收集转运体系。

1.推动集中收集专业化。

到2022年6月,实现辖区内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达到100%。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小微收运平台建设运行。

加强实验室废物源头分类管理,将实验室废物统一纳入小微收运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

(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管理,继续实施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模式,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收运。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构建动物医疗废物统一收运体系。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

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探索建立城市建成区内特定危险废物运输通行路线备案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参与)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收集至小微收运平台的,运输单位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转移过程应当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加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水、陆运输监管,实施道路运输货物充装“亮码作业”。

(市交通局、海事局、市港航和口岸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水路转运短板。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港航和口岸局、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强化利用处置能力。

将动物医疗废物纳入医疗废物处置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匹配化建设,制定实施市级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当符合省级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相关要求。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参与)新建单套集中焚烧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不得新建、改扩建柔性填埋场,可焚烧减量的不得直接填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2.促进行业提档升级。

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

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原则,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整合一批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省内领跑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参与)

3.力推重点难点突破。

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工业废盐等危险废物开展综合利用或协同处置,尽可能减少填埋处置量。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管局参与)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

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就地处置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风险防范,守牢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底线。

1.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公检法环协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检察公益诉讼联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事前预警遏制、事中追踪阻断、事后追溯严惩的长效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建立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动态摸排机制,新进企业应及时纳入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推进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联合监管,强化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

与长三角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跨区域联合监管。

(市生态环境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海事局参与)

3.完善应急响应体系。

将医疗废物和涉疫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提升应急收运、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和人员防护。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参与)加强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

(二)营造良好氛围。

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政策,积极培育“无废”理念,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

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通过新闻发布、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信用联合惩戒等手段,形成强力震慑。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督查考核。

将危险废物治理工作纳入美丽考核,对发生危险废物跨省、跨市倾倒的县(区)、功能区予以一票否决。

将危险废物治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相应考核中扣分。

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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