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奖惩办法.docx
《市各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奖惩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各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奖惩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各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奖惩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督促各级政府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74个镇(街道)。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
二、计算办法
第四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PM2.5、PM10两项指标。
第五条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的计算方法是:
镇(街道)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当月PM2.5浓度排名名次×0.75+当月PM10浓度排名名次×0.25。
PM10和PM2.5排名按从小到大确定名次。
PM10浓度(或PM2.5浓度)相同时,按PM2.5浓度(或PM10浓度)的名次先后顺序确定名次。
第六条 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排名判定为末位。
第八条当月单项因子数据有效性规定:
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324天。
当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以该点位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当日单项因子浓度最高点位数据作为该点位当日浓度。
三、通报奖惩办法
第九条 全市74个镇(街道)按照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从低向高进行排序通报。
第十条对各镇(街道)实行分类排名、分类行政惩戒、分类经济奖惩。
考虑到区域差异,将全市按三类分别排名,一类点位35个,二类点位34个,三类点位5个,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十一条分类排名。
按照全市点位(含三类)、一类点位、二类点位进行分类排名。
其中,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前五名的镇(街道),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分类行政惩戒。
按照全市点位(含三类)、一类点位、二类点位进行分类惩戒。
(一)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五名的镇(街道),向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警示函,进行预警提示。
(二)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五名的镇(街道),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其中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
(三)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退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分类经济奖惩。
一类点位中,对每月排名前五位的给予奖补,排名第五位的,奖补2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对每月排名后五位的点位分别给予经济惩罚,排名倒数第五位的,扣减2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2万元。
二类点位中,对每月排名前五位的给予奖补,排名第五位的,奖补2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对每月排名后五位的点位分别给予经济惩罚,排名倒数第五位的,扣减2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2万元。
三类点位中,对每月在全市点位中排名前5名的,奖补2万元;对每月在全市点位中排名后5名的,扣减2万元。
第十四条豁免条件。
上述排名倒数的镇(街道),若当月PM2.5达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当月目标值且达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免于行政惩戒和经济惩罚。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名奖惩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扣收和发放。
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与各县(区)财政局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对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奖惩,各县(市、区)、开发区可自行制定奖惩措施。
四、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年12月31日。
2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试行期,各镇(街道)数据仅排名通报,不参与考核和资金奖补,7月1日起,正式开展考核和资金奖补。
附件:
各镇(街道)考核点位
附件:
各镇(街道)考核点位
5
***市各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奖惩办法
办法
依据或参照
第一条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督促各级政府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302号)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加强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年底前,全市实现市县乡三级监测站点全覆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74个镇(街道)。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
参照《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豫环攻坚办〔2019〕21号)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PM2.5、PM10两项指标。
参照《鹤壁市一乡(镇)一策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试行)》(鹤环攻坚办〔2019〕118号)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按照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从低向高进行排序。
15个重点乡镇和5个其它乡镇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PM10、PM2.5两项指标。
第五条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的计算方法是:
镇(街道)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当月PM2.5浓度排名名次×0.75+当月PM10浓度排名名次×0.25。
PM10和PM2.5排名按从小到大确定名次。
PM10浓度(或PM2.5浓度)相同时,按PM2.5浓度(或PM10浓度)的名次先后顺序确定名次。
1.参照《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豫环攻坚办〔2019〕21号)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的计算方法是:
乡镇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当月PM2.5均值排名名次X0.4+当月PM10均值排名名次X0.6.
第六条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PM10排名、PM2.5排名按从小到大确定名次……PM10浓度(或PM2.5浓度)相同时,按PM2.5浓度(或PM10浓度)的名次先后顺序确定名次。
2.参照《XX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六条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第六条 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参照《XX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四条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各设区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省环境保护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七条 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排名判定为末位。
参照《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豫环攻坚办〔2019〕21号)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排名判定为末位:
(一)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当月单项因子数据有效性规定:
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324天。
当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以该点位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当日单项因子浓度最高点位数据作为该点位当日浓度。
1.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6.1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2.依据生态环境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中
(二)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3.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324天。
5.当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且任何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时,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最高点位的数据,统计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并进行排名。
第九条 全市74个镇(街道)按照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从低向高进行排序通报。
第十条对各镇(街道)实行分类排名、分类行政惩戒、分类经济奖惩。
考虑到区域差异,将全市按三类分别排名,一类点位35个,二类点位34个,三类点位5个,分类情况见附件。
参照《廊坊市2019年县(市、区)、乡(镇)及市主城区街道办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五条排名考核分类:
第一类: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分3组考核排名。
其中,市区组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环京县(市)包括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南部县(市)组包括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
第二类:
各乡(镇)分3组考核排名。
其中,北部县(市)组包括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所辖的24个乡(镇);中部县(区)组包括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县、固安县所辖的31个乡(镇);南部县(市)组包括霸州市、文安县和大城县所辖的35个乡(镇)。
第三类:
市主城区10个街道办作为一组考核排名。
第十一条分类排名。
按照全市点位(含三类)、一类点位、二类点位进行分类排名。
其中,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前五名的镇(街道),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分类行政惩戒。
按照全市点位(含三类)、一类点位、二类点位进行分类惩戒。
(一)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五名的镇(街道),向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警示函,进行预警提示。
(二)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五名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其中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
(三)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退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参照《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豫环攻坚办〔2019〕21号)第十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靠后的市、县(市、区)由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惩戒:
(一)对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区)政府发警示函,进行预警提示。
(二)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同志。
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其中排名全省最后一名的,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
(三)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其中排名后十名的,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
(四)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分类经济奖惩。
一类点位中,对每月排名前五位的给予奖补,排名第五位的,奖补2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对每月排名后五位的点位分别给予经济惩罚,排名倒数第五位的,扣减2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2万元。
二类点位中,对每月排名前五位的给予奖补,排名第五位的,奖补2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对每月排名后五位的点位分别给予经济惩罚,排名倒数第五位的,扣减2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2万元。
三类点位中,对每月在全市点位中排名前5名的,奖补2万元;对每月在全市点位中排名后5名的,扣减2万元。
参照《<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执行。
根据该规定,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区不予奖惩;排名第7位的区,奖补2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0万元;排名第10位的区,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
2.《天津市静海区乡镇园区空气质量考核办法》(津静海政发〔2017〕7号)第四条经济奖惩标准。
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位于第9位至第13位的乡镇园区不予奖惩;排名第8位的乡镇园区,奖补2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排名第14位的乡镇园区,扣减当年财力2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万元。
第十四条豁免条件。
上述排名倒数的镇(街道),若当月PM2.5达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当月目标值且达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免于行政惩戒和经济惩罚。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名奖惩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扣收和发放。
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与各县(区)财政局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对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奖惩,各县(市、区)、开发区可自行制定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年12月31日。
2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试行期,各镇(街道)数据仅排名通报,不参与考核和资金奖补,7月1日起,正式开展考核和资金奖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