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信用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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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信用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为推进我县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增信服务作用,加强“诚信”建设,现制定县信用企业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白名单”是指由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和定期发布,无违法违规和信用不良记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主要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条 成立县“白名单”组织实施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城市管理局、信访局、审计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人行和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条“白名单”企业范围

注册地在的企业。

第四条 遴选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登记注册一周年以上;

2.企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正常纳税、发放工资、缴纳水电费;

3.企业法人代表(及配偶)、全体股东(及配偶)和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和环保政策、金融政策。

第五条 遴选发布程序

“白名单”企业经各乡(镇)政府及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多部门综合评审核查,每半年更新动态管理。

1.各乡镇根据产业特点、扶持方向,对照遴选条件,开展摸底、初审把关(未挂靠乡镇的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申请入库企业认真填报《企业自荐表》(附件1),经各乡镇政府同意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将《白名单企业推荐表》(附件2)汇总后报县“白名单”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2.县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要按照遴选条件、时限要求,积极主动推荐“白名单”企业。

3.县“白名单”组织实施协调小组负责对推荐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核查,对拟入选“白名单”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每年7月、12月底前正式发布“白名单”。

第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

凡“白名单”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金融等相关政策,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第七条 被列入白名单库的,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各项补助扶持政策。

第八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动,通力协作,各司其职,扎实精准组织优质企业入库。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积极为“白名单”企业推送金融产品信息,适当降低资产抵质押条件以及探索“资产+”模式,有效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为“白名单”企业提供授信额度管理、随借随还、无还本续贷等便捷金融服务,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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