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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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綦、人才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激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提升青少年科学文化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X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以下简称“区长奖”)是由重庆市X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区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长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每年度评选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区长奖10人、区长提名奖10人。

第五条  区政府对获奖者授予区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并颁发奖金。

荣获区长奖的初中生在报考区内高中时加5分。

第六条 区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区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并将学生划分为城区学校和非城区学校两类(具体划分标准按照《 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工作细则》执行)参加该奖项的申报评选活动。

第七条 区长奖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2.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

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

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二等奖(含)以上。

非城区学校学生入围条件可放宽至在市级及其以上青少年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

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区政府设立重庆市X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以下简称“培育奖”),以肯定区长奖获奖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所取得的成绩。

培育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学校不超过5所。

第九条  培育奖参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工作。

(二)在近3年内有区长奖获奖者。

(三)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绩突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

获区长奖者奖励6000元/人,获区长提名奖者奖励5000元/人;获培育奖的学校奖励10000元/校。

第十一条 区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区的评选活动。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科协、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团区委的负责人和相关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区长奖候选人的产生采取材料审核制,经区属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区教委审核、区科协复审等程序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申报人选确定为候选人。

第十三条 获奖建议人选的产生采取面试评审制,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候选人现场面试情况采取无记名方式打分,取平均分记为评审得分后,再加上入围基础分与获奖加分合计为候选人最终得分,以最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产生20名获奖建议人选,其中前10名为区长奖建议人选,后10名为区长提名奖建议人选。

第十四条 培育奖评选采取申报审核制,经学校申报、区教委推荐、区科协初审等程序后,将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学校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本届获奖建议学校。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建议人选和获奖建议学校,需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无异议的人选和学校名单按程序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出最终的获奖者和获奖学校。

第十七条  区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由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候选人,或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候选人,经区科协报评审委员会同意,立即终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九条  《 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区科协)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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