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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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根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使用管理。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公共设施。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业务指导及行政监督等工作,各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管理人员。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烧香台、焚烧炉(池)、鞭炮燃放点、停车场等各类殡仪服务设施和场地,做好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为文明殡葬、生态殡葬创造良好条件,营造良好氛围,方便群众祭扫。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禁止在骨灰安放格位等设施内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烂、变质的祭品等;禁止携带明火、冥纸、纸钱、纸扎等祭祀用品进入骨灰安放室内;禁止在焚烧池以外场地焚烧花圈、香烛、冥纸、纸钱、纸扎等祭扫物品及燃放鞭炮。
第六条 严禁新产生的骨灰在指定安置设施以外的地方进行散埋乱葬,鼓励分散安葬的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安置 。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内的骨灰存放架位应采用防火复合材料,保持通风、整洁、明亮、肃穆和宁静的环境,定期进行卫生保洁、消毒及灭虫,防止骨灰受潮变质。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安装必要的防火、防盗、通风、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内存容量至少保留30天视频资料),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应遵守统一的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服务制度,使用统一制作的“骨灰安放证”及“协议书”。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可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安放办理程序:
本辖区内居民去世后,其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死者火化证到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办理安放手续,并缴纳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费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骨灰盒格位安放手续。
具体包括:
认真核对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死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核对无误后,安排安放格位,并将信息完整登记,签订安置协议,发放骨灰安置证。
家属只拥有使用权,期满后如不续办手续的,骨灰堂将取消其存放资格。
辖区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安放的免除有关费用。
拆迁坟墓及坟墓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骨)须做好焚烧、烘干、装盒、密封等工作再安放至骨灰堂。
第十三条 骨灰堂工作人员应对已安放的骨灰建立档案,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纸质档案,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文档资料不丢失。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骨灰转移的,应提供由县民政局统一制作的《骨灰去向证明书》;无法提供证明书的,骨灰堂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集中祭扫时节,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管理规范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村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