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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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基层文化阵地的建设,加强对基层文化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文化阵地的作用,根据**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文化阵地,是指由镇街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 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基层文化阵地日常工作的管理,区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文化阵地进行监督和检查,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基层文化阵地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五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镇街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基层文化阵地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第六条 基层文化阵地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

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七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基层文化阵地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基层文化阵地,不得擅自改变基层文化阵地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基层文化阵地,不得将基层文化阵地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镇街建设规划需拆除基层文化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镇街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九条 基层文化阵地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条 基层文化阵地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区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区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基层文化阵地开放收取费用的,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基层文化阵地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报经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二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基层文化阵地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基层文化阵地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基层文化阵地负责人由镇街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基层文化阵地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基层文化阵地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基层文化阵地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文化阵地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基层文化阵地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文化阵地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阵地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区、镇街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基层文化阵地。

依法向基层文化阵地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文化阵地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十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文化阵地和基层文化阵地从业人员,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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