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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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效能、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在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基层服务中的“庸、懒、散、乱、慢、拖”等问题,健全“明责、履责、督责、追责”闭环落实机制,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市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高质高效贯彻落实,着力营造“该我干、我在干、我干成”的优良作风,结合市委、区委“讲政治、转作风、强责任、抓落实”“立说立行 说干就干”主题活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部门(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及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班子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作为”:
1.**精神不到位的;
2.对政策法规制度规定、上级决策部署、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有令不行、无实质行动和效果或者有行动但没有效果的;
3.对上级明确要求的事项、对市场主体合理诉求,以无正式文件为由,不研究推进、不落实落地的;
4.对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担当的工作不担当,该研究不研究,该决策不决策,该办理不办理,该推进不推进,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贻误工作的;
6.对共同办理的事项,不主动牵头协调、不积极配合落实,部门之间人为设置壁垒、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
7.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发展等切身利益问题置若罔闻,随意说“不”,不为办成事想办法、找路径,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8.工作作风漂浮,不注重学习,不钻研业务,不深入掌握情况,做事“蜻蜓点水”,遇事“一问三不知”的;
9.对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重视不够、未及时有效处置,导致事态恶化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对有关部门督办或通报的事项,不整改不落实的;
11.存在其他不作为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慢作为”:
1.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特别是在做好“四篇文章”,加快推进“四区建设”、着力打造“四宜之城”方面无具体举措,效果不突出的;
2.在落实“四大提升行动”、重点项目建设、疫情防控、“9+2”重点特色产业、乡村振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六争”“两招两引”和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等事关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中,不能如期按标准完成目标任务的;
3.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四权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中,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衔接工作、配套举措,造成相关改革事项推进缓慢、被上级点名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
4.审批、登记、备案等公务活动或服务事项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的;
5.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不研究、不调研,不及时回复、批转的;
6.因工作迟缓、执行不力,被有关部门督办或通报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7.对工作敷衍塞责、慵懒散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及时说明、请示、移送或告知办理途径、渠道,严重延误工作的;
8.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习惯当“甩手掌柜”,只安排不落实,把说了当做了,把做了当做完了,把做完当做好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乱作为”: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2.在执行法规制度、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或要求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
3.不正确履职或疏于管理,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营商环境,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事件、公共安全的;
4.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权限、程序从事公务活动的;
5.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罚代管、滥用职权的;
6.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蛮横,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或欺诈、胁迫、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
7.执行政策“一刀切”或设置过高门槛、擅自拔高标准,加重基层单位和群众负担,影响其合法权益的;
8.违反“放管服”改革要求,违规执行已取消或废止的收费项目和自行扩大权限的审批项目,继续使用已废止法规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损害企业或群众合法权益的;
9.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擅自决定或处置的;
10.存在其他乱作为情形的。
第六条 处理方式:
1.问题通报;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公开曝光;
5.约谈;
6.诫勉;
7.组织处理;
8.纪律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公职人员受到处理,同时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处理程序:
对涉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组成调查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区委研究审定。
被处理对象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复核。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比照申诉复核。
第八条 容错免责情形:
1.单位和公职人员在推动发展、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无意过失且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2.单位和公职人员在推进改革创新或探索性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出现非预见性错误的;
3.经认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任务或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
4.其他属于可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九条 结果运用:
1.单位和公职人员受到问题通报以上处理的,应限期整改,7日内向区委组织部和两办督查室上报整改情况。
由区考核办和区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考核办法,扣除被处理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分数,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2.同一事项被实施不同处理的,结果运用按最高分值扣除。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区委重点工作督查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注重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举报、网上反映、上级交办、专项督查或明察暗访、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中发现线索,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事项中发现线索,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司法、审计、信访等机关单位移交的问题中发现线索,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主动发现问题,精准有效开展处理工作。
单位主动处理人员的情况,不作为上级结果运用的处理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