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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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docx

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县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三)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全县海域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四)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时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时间为止。

  (五)本县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已开渔的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需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休渔要求

  沿海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应休尽休,促进海洋渔业绿色健康发展。

  

(一)禁止异地休渔。

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确需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修船的,必须经县渔业主管部门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台风期间,需要异地避风的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海事局印发〈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海渔〔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冰鲜杂鱼交易。

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对发现涉黑涉恶及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三)严格捕捞许可审批。

本县休渔渔船因教学、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需要,在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需加强监管不得违规审批。

伏季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应休渔船的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四)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

伏休期间,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管;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五)加强休渔配套监管。

所有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携带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不得擅自加冰、加油、加水。

  三、工作措施

  沿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严格落实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开展海洋渔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要求,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渔船输入,严厉打击通过渔船偷渡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

县政府调整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进一步推动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警、海事、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沿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压实属地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伏休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群体性渔船违规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追责。

  

(二)深入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会同沿海各乡镇(街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海报、横幅、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手段,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伏季休渔的目的、意义及内容,宣传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及罚则,宣传严防严控疫情从海上输入等内容;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做好生产安排,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休渔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渔区稳定。

  (三)多措并举,强化有效监管。

要加强港口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的措施,突出重点对象,将不按规定伏休的渔船、钓具作业渔船、“挂靠”渔船、捕捞辅助船、申请维修渔船和过户期间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防违规出海生产,坚决把住非法入境人员利用渔船下海、上岸的关口。

一是在伏休前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县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并将渔船数据通报沿海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各沿海乡镇(街道)要配合渔业执法监管部门划好渔船停泊区域,明确每艘渔船的停泊点,做到定港、定船、定人管理,同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船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

二是要组织港口巡查。

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常态化港口巡查,施行每月2次以上的全面清点休渔渔船制度,建立清点渔船台账。

渔业监管部门要组织阶段性港口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和休渔工作督查,切实管住休渔渔船。

三是要充分利用各乡镇(街道)港口、码头的电子监控系统、“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北斗示位仪终端等系统进行24小时的监视监控,掌握港口和渔船动态,对违规渔船进行精准打击。

四是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渔业公司、渔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工作态势。

乡镇渔港监督站(执法中队)要发挥前沿优势,认真落实所属辖区休渔渔船日常工作检查,包括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

五是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和举报有功的要给予奖励;对举报案件,有关部门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监督或举报人通报查处情况,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迅速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六是公安、海警、海事、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配合渔业执法机构对油库、冷库、渔货交易场所、渔货定点上岸场所开展经常性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休渔渔船供油、供水、供冰和违反伏休规定、渔货定点上岸规定进行水产品上岸贸易。

  (四)严格执法,维护伏休秩序。

县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我县伏休违法渔船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涉渔“三无”船舶、从事电毒炸渔船、非法入闽捕捞渔船及赴敏感海域和越界捕捞生产等违法渔船,要进行严厉打击。

要坚决阻击海上任何偷渡船只、人员入境图谋。

要结合“中国渔政亮剑202*”专项执法行动、福建海洋“蓝剑202*”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海上巡航力度,屯兵海上,敢于亮剑,精准打击,保持“零容忍”和“露头就打”的严管高压态势。

要把打击冰鲜杂鱼海上交易、“绝户网”作为重中之重的伏休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牢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强与海警执法、外县市渔政执法的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检查布防,守住“要塞”,斩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渠道;斩断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黑涉恶及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坚决予以没收拆解,构成犯罪的,移交海警、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类伏休违规渔船可依法顶格处置,震慑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体性违规事件。

  (五)合理规划,统筹休渔内容。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积极争取增殖放流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应用各种形式加强渔业船员培训教育,提高渔船民的技能和持证率。

要督促渔民开展渔船安全隐患自查、排查、整改等内容,消除安全隐患,为开渔做好准备。

  (六)客观总结,促进制度完善。

沿海各乡镇(街道)、县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密切关注伏季休渔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或提出意见建议,休渔结束后,及时总结休渔工作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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