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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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市X区深化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并纳入薪酬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简称:

企业负责人)等。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机制。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企业按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进行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辅助指标构成,权重分别为80%、20%。

区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项指标及权重。

一、基本指标(80%)

(一)商业一类企业:

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权重分别为50%、30%。

利润总额为经审计或审核确认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计算利润总额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经审核确认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

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商业二类企业:

投资完成额、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权重分别为40%、20%、20%。

参考政府下达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权重视任务大小、急缓程度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利润总额为经审计或审核确认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计算利润总额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经审核确认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

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三)公益类企业

1.金融控股企业:

融资完成额、融资成本率、利润总额。

权重分别为50%、20%、10%。

2.建设企业:

投资完成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

权重分别为50%、20%、10%。

二、辅助指标(20%):

分类确定企业管理、内部审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环保、安全稳定等目标任务。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区委、区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让利部分,在业绩考核时纳入利润总额。

第九条 年度经营目标值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报年度经营目标。

每年四月底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企业按照区国资委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要求,提出年度任务目标;市场化业务经营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

政府委派财务总监、企业监事会应对经营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核定考核目标。

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核定企业年度政府性投融资、建设管理和市场化业务经营目标值。

第十条 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按季度将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区国资委。

二、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原因,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呈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考核目标值调整。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考核年度结束三个月内,企业依据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向区国资委呈报书面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三)本年度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

政府委派财务总监、企业监事会应对年度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区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审核报告或专项审计审核报告,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总结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企业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将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书面通知给企业。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分值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特别表彰,经认定可以考核加分。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为:

一、商业一类企业: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权重分别为60%、40%。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

任期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商业二类企业: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营业总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增长率,权重分别为60%、40%。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同上)。

(二)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是指企业考核期营业总收入之和与上一任期营业总收入之和的比率。

三、公益类企业: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政府性投(融)资任务完成率权重分别为50%、50%。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同上)。

(二)政府性投(融)资任务完成率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实际完成投(融)资额(以考核期各年度完成值为准)与考核期计划投(融)资额(以考核期各年度责任书目标任务值为准)的比率。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委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结合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完善、深化企业改革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分值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班子年度考核、个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予以确定。

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商业一类企业最高不超过2,商业二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6。

公益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3。

详见附表一。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类别,结合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规模、盈余现金保障倍数以及市场化经营份额、生产经营危险程度、研发创新投入水平、融资额、融资成本控制率、投资完成额、节约投资额等因素确定:

商业一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5,商业二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2,公益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1。

详见附表二。

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市场化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第十九条 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方式

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绩效年薪为0。

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00×考核得分

第二十条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

激励标准在本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收入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兑现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个人任期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激励收入为0。

(二)激励收入计算方法:

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标准÷100×考核得分

区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设置明细账核算,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企业当年新增(或减少)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企业董事长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为0.9-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控制在0.6-0.9之间确定。

各企业应制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考核办法,董事会负责考核确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档次,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分配系数在0.8以上的不得高于30%。

各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考核分配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规定年度薪酬后,不得在本企业或兼职企业领取除国家、市委市政府规定之外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薪酬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决策程序或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区国资委研究决定扣罚绩效薪酬5%-100%,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下人员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除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对班子成员的年度绩效年薪作出相应处罚。

一、董事长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扣罚行为人考核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取消任期激励,扣罚纪委书记考核年度绩效年薪5%。

二、总经理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扣罚行为人考核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取消任期激励,分别扣罚董事长和纪委书记考核年度绩效年薪5%。

三、副职负责人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扣罚行为人考核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取消任期激励,分别扣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和纪委书记考核年度绩效年薪10%和5%。

四、企业中层人员(含子企业负责人)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扣罚分管负责人和纪委书记考核年度绩效年薪5%。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发生非职务犯罪行为的,取消行为人的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发生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由区国资委研究确定扣罚绩效年薪5%-100%,并取消相应任期激励。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委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纳入班子成员的工会主席和董事会秘书,一、二级资深经理等人员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监事会主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重点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点子企业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2016年度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X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系数表

2.X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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