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层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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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发展党员工作层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明确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层级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层党支部

(一)工作职责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突出源头把关责任,做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严明资格条件,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发展纪律,保证发展质量,从源头上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杜绝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曲线入党”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1、做好源头选育工作。

主动关心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支部接收到个人入党申请书后,必须认真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否符合入党条件(申请人身份、申请地、申请时间、有无宗教信仰、有无违法计生和综治等情况),支部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并于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报党总支和上级党委审核备案,经上级党委同意后,建立入党申请人台账。

对于村主干近亲属申请入党的,要注明情况,不得隐瞒事实。

支部不能扣留入党申请书或不上报党总支和上级党委审核备案。

凡是隐瞒事实或未经上级党委审核备案的,不承认其资格。

支部不得接收不在支部所在地单位工作、生活人员所递交的入党申请书。

支部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必须要妥善保管。

2、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工作。

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支部可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推荐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支部对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对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以上)或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后,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并于一个月内报党总支和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含支委成员确认签字的会议记录),才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台账并录入“党员e家”系统。

未报送党总支和上级党委审核备案或审核不通过的或推优票数不集中,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予以暂缓,继续观察。

3、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

指定两名正式

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确定培养联系人时要注意不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情况:

申请人的亲属、预备党员、处于处分期的党员等),负责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以上)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帮助其进步、考察其思想、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向支委会报告培养考察情况和提出培养建议。

实行日常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培养教育制度,适时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的基本知识测试,将培养教育贯穿入党全过程。

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不合格人员,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向党总支和上级党委备案注明情况(含支委成员确认签字的会议记录),经党总支和党委同意后,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接收党组织要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报党总支和上级党委审核备案,重新确定其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4、做好发展对象的确定工作。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上(根据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两地公示或多地公示)。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情况,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并于10天内报党总支和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含支委成员确认签字的会议记录),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建立发展对象台账。

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或由培养联系人直接担任。

基层党支部在拟发展科级干部为党员时应与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沟通、报备,填写《科级干部申请入党报备表》(附件1);拟发展民主党派人士为党员时应与统战部沟通、报备,填写《民主党派人士申请入党报备案表》(附件2)。

5、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

要严格落实政治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根据发展对象实际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科级干部入党需征求县纪委监委意见)、综治、公安、计生、法院(征信)等有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必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否则不予以发展。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6、做好预审的报批工作。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于10天内报党总支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含会议记录等),县委组织部进行复审。

经基层党委预审、县委组织部复审同意后,基层党委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由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7、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工作。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

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表决通过的,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含支部与会党员确认签字的会议记录),报党总支审查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建立预备党员台账。

8、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应在其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其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应提醒本人),所在支部应在其预备党员期满后,在听取党小组的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科级干部需征求县纪委监委意见)、综治、公安、计生、法院(征信)等有关执法执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上。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的手续等有关工作,报党总支审查后,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时建立正式党员台账。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9、做好发展党员的相关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建立党员档案袋,材料及时归档。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化,及时负责转给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认定。

10、做好计划的制定落实工作。

党支部每年初要根据党员队伍结构、年龄、比例等情况研究制定本支部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上级党委审定。

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二、基层党总支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各个环节进行审议,与支部一起做好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治审查工作,审查支部大会

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以及入党手续是否完

备,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村级党委及其他不具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不能

审批预备党员,具体工作职责参照党总支进行。

三、具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

(一)工作职责

客观分析党员队伍现状和变化趋势,根据县委组织部每年下达的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安排指导计划,引导帮助基层党组织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突出审批把关责任,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细查审批要件,明确发展重点,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整改,杜绝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曲线入党”等问题,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二)工作任务

1、做好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和检查落实工作。

客观分析本地(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和变化趋势,根据县委组织部每年下达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进行动态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科学制定方案,指导所辖区域(单位)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干部等的发展党员业务培训,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

和上报,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而没有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党

支部提出整改意见。

2、做好入党申请人审核把关工作。

党委收到基层党支部报

备的入党申请书以及支部派人谈话情况材料时,主要审看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申请人身份、申请地、申请时间、有无宗教信仰、有无违法计生和综治等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其党支部反馈。

对于符合申请入党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党委要及时录入到入党申请人库中。

对于村两委成员近亲属申请入党的,凡是隐瞒事实或未经上级党委审核备案的,不予以承认其资格。

3、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工作。

坚持发展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吸纳、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到每发展1名党员,原则上有3-5名入党积极分子、4-10名入党申请人作为储备库。

特别是乡镇基层党委要加大对47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发展党员和三年及以上未发展党员村级党组织的力度,培养吸纳青年农民等入党积极分子,确保每个贫困村每两年至少发展1名青年农民党员和逐步销号三年及以上未发展党员村级党组织。

4、做好发展党员动态跟踪管理工作。

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就必须建立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库,进行分类跟踪管理,基层党组织未及时上报党委审核备案(含会议记录)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以承认其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资格,及时调整审核不合格人员。

实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跟踪制度,党委按照县委组织部每年下发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根据所建立的入党积极分子库及支部上报拟发展党员名单,最终建立本年度发展党员跟踪督查台账,明确发展时间,根据时间节点及时督促跟踪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每半年对台账进行汇总审查,并上报县委组织员室,推进发展党员各个环节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杜绝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程序不严格、手续不完备、审批不及时等问题。

5、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管理和下发工作。

对发展对象进行备案审核并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

6、做好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工作。

乡镇基层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县直机关各系统党委开展短期集中培训主要依托县直机关工委每年开展的培训班。

7、做好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

接收到基层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有关材料时,需全面审查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含有关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于一周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附件3)通知党支部限期整改。

若审查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复审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发放《入党志愿书》。

8、做好审批预备党员工作。

派人指导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特别是乡镇基层党委要严格落实《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包村负责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制度》。

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审批前,认真审查“吸收预备党员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及时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二人,至少有党委委员一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再次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审批同意后,下发《入党通知书》(附件4)。

9、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

按期或延期转正的及时下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附件5),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做好思想工作。

10、做好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对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按照有关要求移交进档材料,同时,保管好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及未移交的发展党员材料。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及时移交党员档案材料(附件6)。

11、做好发展党员目标管理考评工作。

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

重要内容。

四、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

(一)工作职责

突出调控督导责任,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宏观调控,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

(二)工作任务

1、做好发展党员目标管理考评工作。

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做好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和检查落实工作。

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制定、下发和上报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

每半年开展一次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向上级报告,同时向下通报。

3、做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管理工作。

落实编号管理、实名制登记,统一管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做好预备党员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5、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提出落实调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具体措施,培育、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6、做好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方案,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7.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本县、本单位基层组织员、党务骨干发展党员工作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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