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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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整治一批突出问题。

聚焦安全评价领域“两虚假、两出借”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筑牢安全发展底线。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筑牢安全发展底线。

(三)努力实现标本兼治。

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我县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努力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组织领导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高效有序。

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专项整治重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方法步骤与任务分工

专项整治从2021年5月下旬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

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下旬)

1.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全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动员会,制定我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完善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2.办公室对专项整治工作逐级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硬性任务,细化落实措施。

(二)自查自改(6月至7月)

1.全县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1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

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2.执法大队负责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需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3.执法大队负责自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的情况;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4.执法大队负责自查是否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5.综合协调监督室负责自查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6.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室、工贸安全监管室、矿山安全监管室负责自查在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是否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监管行业领域内安全评价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县应急管理局是本次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

1.办公室负责对在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

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

2.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室、工贸安全监管室、矿山安全监管室配合,全履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规划财务与科技信息化处实施处罚。

3.综合协调监督室负责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4.执法大队负责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5.各监管科室重点核查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安全评级机构在属地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是否履行书面告知;是否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其他有偿服务事项。

(四)督导抽查(10月)

1.执法大队牵头,抽调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组成督导组,对全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项目,查验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2.县应急管理局准备好整治方案、阶段性工作总结、各类资料台账和专题分析报告,做好接受应急管理部督导检查和省际互查迎检准备。

(五)验收评估(11月)

县应急管理局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评估,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对存在问题的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视情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通过“回头看”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六)总结提升(12月)

1.办公室牵头负责,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室、工贸安全监管室、矿山安全监管室、综合协调监督室配合,按任务分工整理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汇总后报送应急管理部。

2.综合协调监督室牵头负责,办公室配合,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3.办公室负责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方案举措。

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统筹协调。

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严格过程督导。

办公室、综合协调监督室要强化源头治理,认真组织开展机构资质许可和法定评价项目自查,执法大队要强化对机构资质保持和从业行为的事中事后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室、工贸安全监管室、矿山安全监管室要协同发力,结合日常执法和现场检查,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冶金工贸等企业各类安全评价报告进行逐一抽查检查。

要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智力优势,密切做好技术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要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充分调动安全监管和执法科室以及行业部门多方力量,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从严执法处罚,形成高压震慑。

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硬性任务,跟进保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各室队要坚持把检查和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处置。

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通过坚决惩治机构和企业

“两个虚假”问题,形成高压震慑,取得整治实效。

检查发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

对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移送的本地注册安全评价机构违法线索,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反馈处罚情况,形成工作闭环。

专项整治期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督促各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问题并公开通报。

(三)严格信息报送,加强宣传监督。

一是强化动态调度。

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9月),相关室队要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指派专人及时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4)报送执法大队。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发现的突出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例等进行动态报道,强化警示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

专项整治期间,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和专项整治活动的举报监督,县应急管理局举报邮箱( )和举报电话( ),在县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对有关问题线索将及时核实查处。

六、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联系人及方式:

(传真)

附件:

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

3.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1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纂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2

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机构所在县(市、区)

资质有效期

资质级别

资质认可机关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1.本表填报范围为注册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

2.按照1号令换发或者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填写资质级别。

因受疫情影响,资质证书到期后未换发证书而延期的,须在备注栏填写延期依据。

附件3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机构数量

(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

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家次)

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个)

纳入“黑名单”(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

曝光

(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本表实行累积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4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评价报告名称

项目所在县(市、区)

评价机构

对机构处理情况

采信本报告的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

对相关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整改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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