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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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推广使用柔性执法方式,根据***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分类分级

(一)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等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产生的危害和后果分为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其它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依法应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

2.依法应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3.依法应给予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的;

4.依法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5.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6.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

7.其他经市级以上部门依法认定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除严重违法行为以外的有法律规定依据可以进行处罚的行为。

其它违法行为是指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但在法律责任中没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整改难度分为一级违法行为、二级违法行为、三级违法行为。

1.一级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违法行为,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违法行为;

2.二级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整改难度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自身努力,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就能排除的违法行为;

3.三级违法行为是指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改正管理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规定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立即组织整改:

1.三级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当日内整改完毕。

2.二级违法行为原则上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整改完毕。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延长整改期限,但经延长后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原则不得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经延长后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它违法行为不予延长。

3.一级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整改完毕。

不得申请延长整改期限。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改所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整改决定的,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作出整改决定但未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说明及实施时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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