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场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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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20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包括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测绘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受理、调查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六条 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20版)》。
第七条 信用等级的信息包括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信用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及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或提供;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合法渠道。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布、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80-90分(含80分)为B级、70-80分(含70分)为C级、60-70分(含60分)为D级、低于60分为E级。
每年第四季度的信用考评情况即为该年度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信用总评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每季度根据综合考评计分,确定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并予以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首次进行信用评价的测绘单位信用起始基础分为7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满分为100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依据上一年度信用信息,每年1月1日开始重新记分,依据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原A级的测绘单位信用初始分为85分、原B级的测绘单位信用初始分为75分、原C级的测绘单位信用初始分为65分、原D级的测绘单位信用初始分为55分、原E级的测绘单位信用初始分为50分。
第十四条 对审核通过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由异议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通过局政务网站和市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涉及到测绘地理信息“红黑名单”相关内容的,按照《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红名单”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并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时应将测绘中介机构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不良信用行为均有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季度向市金融办通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测绘中介机构将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期限为一年:
1.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降为E级的;
2.测绘成果被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
3.同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两次被市质检专家判定为不合格的;
4.经核实,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陪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5.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整改的;
6.检查中发现行政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次及以上无故不在岗的;
7.其它严重影响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测绘中介机构,加强日常检查,提高检查频率;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其测绘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推行“信用承诺即办制”。
信用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且进入市“综合测绘”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机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在测绘成果质量承诺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服务、提前审核,并对其正式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告及数据直接采用、即时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编调整,如有冲突,按照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
(试行2020版)
良好信息加分项
分类
具体内容
计分标准
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签订年度信用承诺书
加5分
上一年度1万元以下项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加1分,每增加10万加1分
最高不超过3分
上一年度在义测绘项目获奖情况(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
国家级10分/次,省级5分/次,金华市级3分/次
当季度有完整的用户反馈意见记录
0.1分/1次,最高不超过2分
测绘质量检验中评分为优秀
2分/次,最高不得超过4分
进入“多测合一”基础名录库
1分
进入“多测合一”综合名录库
2分
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承办测绘行业技能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3分/次
无偿为政府部门提供测绘服务
1分/次,最多不得超过4分
按要求积极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0.5分/次,最高不超过3分
积极参加“多测合一”制度改革的各项活动
0.5分/次,最高不超过2分,同一类型不累计加分
主动宣传引导“多测合一”制度改革,且有创新、引领、示范等积极作用的
2分/次,最高不超过4分
所属技术人员被聘用为质检专家的
1分/人
质检专家被抽调参加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的
1分/人/次
按时完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数据、材料等反馈工作的
0.5分/次,最高不超过2分
不良信息扣分项
分类
具体内容
计分标准
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未及时更新测绘管理系统中单位和技术人员信息
1分/次/项
未及时或如实填报日常作业信息
3分/次/项
未如实填报测绘项目信息
3分/次/项
测绘技术人员未及时申请测绘工作证
2分/次/项
测绘技术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分/次/项
测绘报告审核未采用手签的
1分/次/项
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回访为差评且经查实的
1分/项目
无故不参加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
2分/次
“多测合一”项目分包、转包的
5分/次/项
“多测合一”成果及相关数据存在隐瞒、造假行为的
10分/次/项
测绘单位无故不配合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3分/次
质检专家无故不参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2分/人/次
逾期不汇交“多测合一”成果数据
2分/次/项
“多测合一”项目不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3分/次/项
考核移出“多测合一”基础名录库
1分
考核移出“多测合一”综合名录库
2分
财政出资项目未开具测绘项目确认书
2分/次/项
测绘报告中技术人员签字造假
5分/次/项
检查时技术人员无故离岗的(指年度资质报告的测绘技术人员和外地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登记的技术负责人)
5分/次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分/次
当年未按要求提交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5分/次
未履行测绘项目登记义务
5分/次/项
资质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测绘仪器设备检定不合格或逾期未依法检定
5分/次/项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测绘人员工资、补助等费用,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分/次/项
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合同
5分/次/项
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5分/次/项
经核实,测绘中介机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分/次/项
经查实,存在恶意降价竞争行为的
10分/次/项
未依法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10分/次/项
测绘成果质量被市质检专家判定为不合格的
10分/次/项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10分/次/项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被处罚的
依据情节严重,扣除测绘地理市场信用分10-20分,并通报市信用办
备注:
1、信用信息的加扣分按照信息生效之日起计算,纳入所在季度评分。
2、同一行为因其性质严重程度受到多种类型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累计扣分。
3、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信用等级
评定标准
A
信用评分≥90分
B
80≤信用评分<90
C
70≤信用评分<80
D
60≤信用评分<70
E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