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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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产能建设联动,确保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疗卫生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建立"统筹布局、综合调度、做实储备、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节约实效"的管理原则,主要应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得到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应急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管理相关事项,适用于与此相关的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承担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和承担产能储备、医疗物资和装备应急转产能力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产能建设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工业、卫健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五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办通报,组织调整、实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建设计划;确定承储企业,配合市工信局确定产能建设企业及项目。

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研发支持,为产能建设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提供科技支撑。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产能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

参与确定承储企业,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参与实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建设计划。

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出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规模数量,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牵头协调全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代储及轮换工作;参与确定承储企业。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能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市场价格和产品质量监督。

第九条 县科工信、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县政府统筹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合理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做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推动当地有关企业做好产能建设。

第三章 承储企业

第十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银行资信等级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从湖南省医药储备企业中选择确定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确定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且经营范围与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相适应;

(二)具有严格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对储备物资进行有效轮换的能力;

(五)信息管理系统较完备。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产能建设企业的产品及当地符合质量等条件的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产品;

(二)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及时有效充足供应;

(三)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流通功能,及时轮换储备物资。

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符合质量要求,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存管理制度,对储备物资实施信息化管理。

对从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管理水平。

加强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储备管理,按时、客观、准确、真实上报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五)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产能建设企业

第十三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省、市工信部门确定产能建设重点企业名单,对纳入名单企业相关品种实行产能监管。

第十四条  产能建设企业条件:

(一)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制造能力较强、规模较大,具备与产能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资质,注册地在县的生产企业。

(二)具有严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必要时,能根据应急需要实现快速增产、转产。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产能建设企业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建设计划,落实产能建设的相关任务,优先满足承储企业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采购要求。

(二)实行专账管理,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三)制定应急生产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应急生产任务。

对从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质量管理,确保公共应急生产的物资符合质量要求。

(五)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管理,按时、客观、准确、真实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进行调整,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储备品种、规模数量。

第十七条 储备模式采取委托承储企业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代储,实物储备和合同储备并行的方式。

对国内、省内无法生产或产能不足的产品,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对国内、省内和县内产能充足的产品,要兼顾产能情况,统筹采用合同储备和实物储备。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人民政府委托储备合同约定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或数量。

确需调整的,由县科工信部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调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组织采购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必须是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产品。

第二十条  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品种及总量计划控制,实物动态轮换储备。

(一)县人民政府应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承储企业名单中选择承储企业。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公共卫生应急物资流转渠道和方式,实现储备物资周期性轮换和流转,确保储备物资的长期有效。

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部门(单位)每年配额采购和使用储备物资数量,促进各级储备物资的轮换。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储备物资使用部门使用的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从自有渠道解决。

(二)承储企业每年定期核查储备物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根据储备品种和有效期定期处置或报损,由此产生的处置差价和报损核销费用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实物储备总金额的5%。

处置差价和报损核销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安排给承储企业用于补足储备物资。

(三)承储企业调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县人民政府全权调拨。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无偿动用政府储备,遵循"谁调拨谁付费、统一结算"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物资使用部门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物资使用申请,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调拨责任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物资调拨报告,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书面通知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出具的储备物资调拨通知单,将储备物资送达指定地点。

调拨储备物资时须按实时采购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承储企业收到每批次调拨物资的结算资金后要及时采购补齐储备。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协作联动,跨县调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首先动用县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部分及时请求市里或其它县州支援。

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和其它县州根据实际按程序调用我县公共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本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调用,首先使用县本级的调拨权限予以满足;本级的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向其他市州县或省级提出调用申请。

(二)当县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或其他有需要情形下,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向本县产能建设企业发布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计划指令,产能建设企业应按计划组织调度生产,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应急生产物资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三)国家或其他县州需动用我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经县政府同意,可根据需要安排我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接到调用需求公函后,应立即通知承储企业、产能建设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7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我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报告,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六条  在应对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承储企业、产能建设企业接受政府关于调拨数量(产量)、时序、价格等的必要调控,维持市场供应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动用公共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部门和乡镇,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调出10日内,原则上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遇有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承担企业(单位)、产能建设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

第七章 产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我县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实行"产能储备,平战结合"的管理模式。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全县应急物资产能建设计划,并下达给产能建设企业和重点应急物资生产企业。

第三十条 产能建设企业和重点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响应产能建设计划进行产能储备、转产,不得擅自更改目录或数量。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科工信部门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产能建设企业以产能储备和合同储备等方式,采取新建和改扩建等办法,形成符合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管理要求的生产能力或产能动员能力。

第三十二条 产能建设企业要按时按量保质供应公共卫生应急物资。

原则上,产能建设企业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储备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研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聚合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政策资源,大力支持研发创新,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提供研发支撑,相关工作纳入应急物资产能建设项目等支持范畴。

第三十四条  搭建公共研发平台,为公共卫生应急提供研发储备和产品储备。

需要紧急研发新产品、技术改进时,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协调研发机构提供检验检测能力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政府储备,重点对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相关支出给予补助,不得用于建设物资储备库,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自身的物资储备。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设立专账,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除了中央补助资金外,要分级负担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采购、管理、核销、调配补贴等。

第三十七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实行有偿调用。

使用单位按市场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承储企业收到每批次调拨物资的结算资金后原则上1个月内采购补齐储备。

第三十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补充安排。

当地财政向承储企业支持的年度代储管理费不超过储备货值的4%。

合同储备物资在合同期内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货值的1%。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科工信、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对承储企业、产能建设企业储备任务落实、储备资金使用、储备品种质量管理和实施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酌情对整体管理水平较高、服务质量评价较好、履行社会责任能力较强、经营管理成本较低的承储企业、产能建设企业,增加后续年度的计划份额或项目支持。

第四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储企业,经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储备资格并进行储备清算,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

(一)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计划和要求完成储备、调用任务的。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变故不具备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条件的。

(四)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产能建设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或未完成政府项目建设任务,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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