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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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改革创新,探索开展非区户籍(以下简称“异地户籍”)低保审核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推进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创建,根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强化落实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打破低保申请以户籍地为限制条件壁垒,切实解决自主迁徙移民中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加强城乡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落实好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工作要求,更好履行民政兜底保障职能作用,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试点乡镇(街道)
区镇、新民街道办
四、政策措施
(一)申请条件。
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区常住一年及一年以上(以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或常住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2.在区外未享受低保政策;3.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政策。
(二)审核审批。
1.做好信息核实。
参照《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和《区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92号),乡镇(街道)坚持“双向调查”原则开展信息核实工作。
一方面要在申请人常住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常住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另一方面要调查申请人户籍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
申请人户籍在区内的,乡镇(街道)要向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协助调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函(附件1),并将反馈情况作为低保审核审批的证明依据。
申请人户籍在区外的,乡镇(街道)要向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协助调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函(附件2),并将反馈情况作为低保审核审批的证明依据。
对通过低保审批的,乡镇(街道)要向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备案(附件3)。
2.严把标准程序。
参照《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和《区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92号)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在经济状况核查环节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经济财产状况协查工作,保持基本政策不突破、基本程序不变化、保障标准不降低。
(三)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实行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低保对象年度复审报告制度,在做好常住地经济状况复审的同时,每年要求保障对象提供户籍地家庭及成员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附件4、附件5),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办理复审手续的,乡镇(街道)要办理低保资金停发手续。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年3月15日至202*年4月10日)。
对区自发移民群众生活、经济及需求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与扶贫、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进行政策对接,征求自治区民政厅和各乡镇(街道)、部门意见,通过政府法制审核,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试点方案,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各村(居)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年4月11日至202*年8月31日)。
试点乡镇(街道)要按照《关于开展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实践,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民政局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三)总结阶段(202*年9月1日至202*年9月15日)。
试点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开展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低保审批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2*年9月15日前向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和创新实践成果。
民政局根据试点情况,强化评估、完善机制,力争10月份在全区推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自主迁徙移民兜底保障工作作为落实自治区百万移民致富提升和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成立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低保审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王忠强 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
张致强 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刘艳纪 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哈小军 政府办公室主任
韩 明 组织部副部长
李军保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海万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马秀荣 财政局局长
何明民 政局局长
杨国文 司法局局长
李宗贤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马亚群 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少奇 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淑艳 卫生健康局局长
黑晓军 审计局局长
蔡金玉 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吕振中 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冯进海 教育局副局长
马力海 公安分局副局长
文 晶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李 虎 医疗保障局局长
海 琴 残联理事长
白占玉 镇镇长
王 军 太阳山镇镇长
贾舒君 大河乡乡长
李学忠 新庄集乡乡长
高晓东 柳泉乡乡长
马金平 新民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何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任务,严明工作要求。
各试点乡镇(街道办)要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通过“两微一端”、宣传屏、宣传栏和村(居)大喇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使群众真正了解区自主迁徙移民城乡低保审批试点工作相关内容及情况,确保符合低保政策的群众及时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联动机制。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符合纳入低保范围的异地户籍自主迁徙移民应保尽保。
民政局不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好低保受理审批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提交工作和申请人居住情况认定工作,上下联动,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四)加强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区脱贫攻坚民政领域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红党办发〔2018〕82号)文件,核拨低保工作经费,有效保障低保政策宣传、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困难家庭巡查探访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1.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函(户籍)
2.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函(区外户籍)
3.区异地户籍困难群众享受低保备案表
4.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函(户籍)
5.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函(区外户籍)
6.区异地户籍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函
区市县(区)乡镇(街道):
兹有我乡镇(街道)常住居民,身份证号(),户籍地为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于202*年月日向我乡镇(街道)申请(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请贵单位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在户籍地是否享受低保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等情况(见附件),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于202*年月日函复我乡镇(街道),我乡镇(街道)会认真参考贵单位的调查核实情况,作为低保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吴忠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
202*年月日
备注:
此函用于我区籍非区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
区异地户籍困难群众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表(户籍)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人口数
照片粘贴处
户籍地
年龄
迁出户籍地时间
现居住地
区乡镇(街道)村(居)
是否纳入低保
未纳入城乡低保□
已纳入城市低保□
已纳入农村低保□
身份证号
赡(抚、扶)养人员信息
姓名
每年赡(抚、扶)养费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残疾、患病)
职业状况
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家庭财产状况
房产
是否拥有房产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耕地
是否拥有耕地
种植物
耕地面积(亩)
耕地性质
耕地来源
承包时间
其他
财产
户籍地村(居)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附件2
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函
区(省、直辖市)市县(区)民政局:
兹有我乡镇(街道)常住居民,身份证号(),户籍地为区(省、直辖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于202*年月日向我乡镇(街道)申请(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请贵单位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在户籍地是否享受低保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等情况(见附件),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于202*年月日函复我乡镇(街道),我乡镇(街道)会认真参考贵单位的调查核实情况,作为低保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区吴忠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
202*年月日
备注:
此函用于区外户籍区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
区异地户籍困难群众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表(区外户籍)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人口数
照片粘贴处
户籍地
年龄
迁出户籍地时间
现居住地
区乡镇(街道)村(居)
是否纳入低保
未纳入城乡低保□
已纳入城市低保□
已纳入农村低保□
身份证号
赡(抚、扶)养人员信息
姓名
每年赡(抚、扶)养费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残疾、患病)
职业状况
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家庭财产状况
房产
是否拥有房产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耕地
是否拥有耕地
种植物
耕地面积(亩)
耕地性质
耕地来源
承包时间
其他
财产
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户籍地民政局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区异地户籍困难群众享受低保备案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人口数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
年龄
迁入区时间
现居住地
区乡镇(街道)村(居)
户籍地
享受保障类别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享受保障人数
享受保障人员姓名及享受标准
共同
生活
家庭
成员
姓名
年龄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职业状况
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赡养抚养人员信息
姓名
每年赡(抚、扶)养费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职业状况
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家庭财产状况
房产
是否拥有房产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耕地
是否拥有耕地
种植物
耕地面积(亩)
耕地性质
耕地来源
承包时间
其他
财产
区常住地村(居)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区常住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附件3
附件4
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函
区市县(区)乡镇(街道):
兹有我乡镇(街道)常住居民,身份证号(),户籍地为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于202*年月日在我乡镇(街道)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请贵单位配合复审申请人及家庭在户籍地是否享受低保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等情况(见附件),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于202*年月日函复我乡镇(街道),我乡镇(街道)会认真参考贵单位的调查核实情况,作为低保续保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区吴忠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
202*年月日
备注:
此函用于我区籍非区户籍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
区异地户籍困难群众经济状况信息复审表(户籍)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人口数
照片粘贴处
户籍地
年龄
迁出户籍地时间
现居住地
区乡镇(街道)村(居)
是否纳入低保
未纳入城乡低保□
已纳入城市低保□
已纳入农村低保□
身份证号
赡(抚、扶)养人员信息
姓名
每年赡(抚、扶)养费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残疾、患病)
职业状况
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家庭财产状况
房产
是否拥有房产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耕地
是否拥有耕地
种植物
耕地面积(亩)
耕地性质
耕地来源
承包时间
其他
财产
户籍地村(居)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附件5
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函
区(省、直辖市)市县(区)民政局:
兹有我乡镇(街道)常住居民,身份证号(),户籍地为区(省、直辖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于202*年月日在我乡镇(街道)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请贵单位配合复审申请人及家庭在户籍地是否享受低保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等情况(见附件),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于202*年月日函复我乡镇(街道),我乡镇(街道)会认真参考贵单位的调查核实情况,作为低保续保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区吴忠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
202*年月日
备注:
此函用于区外户籍区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
区异地户籍困难群众经济状况信息复审表(区外户籍)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人口数
照片粘贴处
户籍地
年龄
迁出户籍地时间
现居住地
区乡镇(街道)村(居)
是否纳入低保
未纳入城乡低保□
已纳入城市低保□
已纳入农村低保□
身份证号
赡(抚、扶)养人员信息
姓名
每年赡(抚、扶)养费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残疾、患病)
职业状况
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家庭财产状况
房产
是否拥有房产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耕地
是否拥有耕地
种植物
耕地面积(亩)
耕地性质
耕地来源
承包时间
其他
财产
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户籍地民政局意见
(盖章)
202*年月日
18
附件6
区异地户籍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申请受理
材料齐全
不符合条件
书面告知申请人
向户籍地核实相关情况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重
新
调
查
发起核对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入户调查
符合条件
有异议
民主评议
无异议
有异议
公示
不批准
无异议
审批
有异议
批准
公示
无异议
建档备案、申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