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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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不断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示范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二章申报流程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有关国家战略实施,结合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规模。
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二)物流基础。
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三)政策环境。
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便利通行政策、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有关城市进行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市发展特点,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报省级公安、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
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推荐申报城市名单及优先顺序,并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报送申报城市名单、审核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应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一条创建城市应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开展创建,细化建设任务,明确各项任务项目载体、科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
创建城市对创建任务的完成和实施效果负主体责任,并按照示范工程相关管理要求开展数据报送、自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创建工作应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鼓励建立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结果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创建城市应开展自查评估工作。
自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对因不可抗力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进行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书面变更申请应包括: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理由;
(三)承诺变更后不影响原定示范效果。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运营、配送节点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末端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工程创建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第四章验收与命名
第十九条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工程,可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工程开展验收。
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
(一)城市自评。
创建城市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评估,经评估后达到验收条件的,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自查评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申请延期验收。
(二)省级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创建城市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形成推荐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创建城市进行整改,确需延期的按时办理延期手续。
(三)部级验收。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按照验收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赴创建城市进行实地验收,开展量化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复核,确认验收结果后,联合公布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授予“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
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奖励政策。
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牵头反馈其未通过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创建城市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创建资格: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导致示范工程不再满足原定创建目标和示范效果的。
第二十二条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工程,不享受示范工程部级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章动态评估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
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动态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程序进行。
(一)城市自评。
示范城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于每个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告格式参照附件3)报送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初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对示范城市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于评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自评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三)部级评估。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通过组织采取实地暗访、专家评议等形式,形成评估结论。
对于动态评估期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对于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将整改要求通报示范城市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部门督促相关示范城市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公告取消其称号,不再享受示范城市部级相关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一、城市物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论述城市经济社会和物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战略规划。
二、申请示范工程的优势及前期工作基础
按照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重点论述示范工程依托城市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分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车辆通行管控、货运配送车辆、信息化建设、运输组织、市场主体、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城市在推进绿色货运配送过程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申报前期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政府支持政策等情况。
三、城市货运配送需求分析及预测
重点分析论述城市货运配送面临的新形势及需求特征,预测未来3年的需求总量、主要货类需求量。
四、示范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原则及目标
论述示范工程建设的总体构想和思路,以及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建设高效、集约、绿色、现代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的角度,在基础设施、车辆更新、通行管控、运输组织模式、信息化水平、市场主体培育、降本增效、节能减排等方面提出示范工程的考核目标。
五、示范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
结合各城市实际,围绕加强城市货运配送枢纽设施规划建设、优化配送车辆通行管控政策、促进标准化新能源车辆更新升级、推动配送车辆规范管理、推进货运配送全链条信息交互共享、创新城市配送运输组织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按照具有创新性和试点示范引领的要求,提出具体化的工作任务,选择若干方向作为突破口,争取率先形成示范。
结合主要任务,明确重点项目,并对项目的组织模式、运作方案、投资估算、进度计划等方面进行重点论述。
六、示范效果预估
对示范工程方案实施后的效果进行预判,分析示范工程建设对当地社会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配套政策及措施
论述保障示范工程顺利实施的支持政策及配套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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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示范工程总结报告编制指南
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一)发展现状。
概括本评价周期内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情况。
(二)主要工作。
简述本评价周期内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考核评价指标自评
(一)考核评价指标测算。
按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测算本评价周期内考核评价指标值。
(二)对比分析。
结合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既定目标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比分析考核指标水平和执行情况。
三、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一)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
主要包括: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创建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情况,在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营运、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支持投入情况,在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城市配送市场和安全秩序,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的推进落实情况等。
(二)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
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站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规划数量、建设进度、实现功能情况等。
(三)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
城市货运配送需求调查和运力调控制度制定情况,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优化情况,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化通行政策制定情况等。
(四)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
主要包括:
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购置和运营情况,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专业化装备配备情况等。
(五)配送车辆规范安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
推进配送车辆规范化管理相关举措和实施效果,配送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等。
(六)信息资源交互共享情况。
主要包括:
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信息资源整合情况,城市配送企业信息上传情况,地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对接情况等。
(七)组织模式优化创新情况。
主要包括:
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先进配送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情况;干线甩挂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一体化运作情况等。
(八)货运配送运行绩效情况。
主要包括:
城市配送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变化与提升情况,货物在途实时监控、安全准时配送等服务提升情况,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对节能减排、物流业降本增效贡献情况等。
(九)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
年度投资总量、主要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创建工作经验和建议
(一)主要成效与经验。
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总结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三)创建工作建议。
提出进一步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工作的相关建议。
五、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提出下一周期创建目标,设定考核评价指标目标值。
(二)规划政策制定计划。
计划出台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政策、法规、条例和标准,计划编制或修编的相关规划。
(三)重点工作推进计划。
在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政策优化、新能源配送车辆更新升级、信息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优化组织模式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四)资金保障计划。
资金投入计划及投融资渠道。
附件3
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指南
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围绕发展现状、主要工作、取得成效等方面,总结阐述示范期内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创建内容,评估示范期内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完成的重点工程项目具体说明原因。
三、示范工程运行绩效情况
对照验收评分标准,阐述完成情况,并提供计算过程和相关佐证材料。
四、经验模式总结情况
总结示范工程在体制机制保障、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配送车辆规范管理、通行政策制定执行、组织模式优化创新、信息资源交互共享、降本增效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可供全国推广复制的典型模式和案例。
五、下一步工作展望
围绕深化推进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示范效应,提出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后续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