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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目标,对照**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经济发达、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社会和谐、行为文明”目标要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国际山水旅游度假城市,打造有温度的幸福提供生态保障,力争2022年获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

二、创建目标

以革命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业发展为龙头,以产业提质增效为支撑,以开放合作、共建共享为动力,以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为契机,深入践行“两山论”重要思想,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路径,打造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案例,致力于构建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改善同步提升。

(一)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

持续兴起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热潮,把生态文明思想的创新理念和重大实践学习好、传承好、贯彻好、发展好,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等理念不断走深走实走心,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稳步推进。

对标对表、主动作为,确保202*年12月30日前各项创建指标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考核验收标准,把打造成为生态安全可靠、生态文化先进、生态经济发达、生态环境和谐、生态人居良好、生态制度完善的人兴业茂、清风明月的宜居宜业城市。

(三)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大幅改善。

紧盯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场硬战”和“一把手工程”,坚持四级统抓,高位推动,部门联动,加大农村人居整治攻坚力度,致力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留住乡愁。

(四)新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依托区位特点、生态优势和文化优势,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产业兴县”“双培育”,创新型城市建设等行动计划的实施,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能源资源全面节约,生态绿色经济加快发展,公众基本养成绿色生活方式,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

(五)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不断强化。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民共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更加到位,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发挥,环保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公民生态环境素养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依法公开,形成人人参与美丽建设、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的良好氛围。

(六)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突破。

学习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林改“武平经验”,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环境治理智能监管等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

三、工作安排

创建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阶段(2020年8月-2020年12月)

对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要求,制定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单位、进度要求和落实措施,下达目标任务,组建创建工作专班。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二)创建阶段(202*年1月-2022年1月)

1.各有关单位全面开展各项创建工作,务必在202*年12月30日前使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考核验收标准。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2.制定迎检工作方案,成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技术资料组、现场考核组和后勤保障组,形成细化分组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

县委办、县政府办

责任单位:

县创建办、县直有关单位

3.完成示范创建宣传片制作。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文体旅游局(提供现有视频等相关资料)

4.完成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技术演示报告(PPT)。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提供现有图片等相关资料)

5.完成建设指标佐证材料收集、审查与重点指标测算分析报告编制。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6.完成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编制、审核与修订。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7.完成档案材料的整理与制作。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8.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上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9.完成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和参与度调查。

责任单位:

县创建办、县直有关单位

数据采集单位:

县统计局

10.确定现场点位,点位介绍与讲解稿汇总、审核。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文体旅游局(提供现场点位讲解资料、现场点位讲解员等相关配合工作)、县委、县政府

(三)申报阶段(2022年3月)

1.完成申报材料网上公示。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2.拟定申报函,提请县政府报省生态环境厅。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四)预审阶段(以省生态环境厅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1.按程序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县创建工作进行预审。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2.完成迎检档案制作。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3.做好现场点位迎检工作。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文体旅游局(提供讲解员等相关配合工作)、县委、县政府

4.准备汇报材料。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五)考核验收阶段(以国家生态环境部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1.按程序向国家生态环境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由生态环境部对县创建工作进行审查、评估和考核验收。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2.完成迎检档案制作。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3.做好现场点位迎检工作。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文体旅游局(提供讲解员等相关配合工作)、县委、县政府

4.准备汇报材料。

牵头单位:

县创建办

责任单位:

县直有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取得圆满成功。

(二)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创建办),办公室挂靠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创建办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成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技术资料组、现场考核组和后勤保障组。

县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

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筹备、创建、申报和迎检工作,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沟通机制,建立紧密配合、积极沟通、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保障资金投入。

根据创建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各级各部门要统筹种类项目资金,重点保障生态文明项目建设。

建立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五)严格督导考核。

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作为各乡(镇)、各部门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及创建工作要求定期将工作进展报送至县创建办。

县创建办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加强舆论宣传。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把舆论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创建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和形式,大力宣传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果,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良好局面。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解释

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

规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对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查问题,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突出问题的研究学习及落实情况。

数据来源:

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

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方面。

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地级行政区要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

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

组织、人事、生态环境等部门。

4.河长制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河长,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具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及各省相关文件执行。

数据来源:

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6.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创建地区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7.环境空气质量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优良天数比例

注:

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

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

要求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2)PM2.5浓度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

指评估年PM2.5浓度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

PM2.5浓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HJ663-2013)测算。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8.水环境质量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指标解释:

指评估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与基准年相比提高幅度。

包括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

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注:

①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任务。

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

要求水质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②行政区域内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③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剔除背景值影响。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2)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

指评估年劣V类水体比例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包括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地下水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

地下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劣V类水体比例。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3)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消除数量占黑臭水体总量的比例。

要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明显提高。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

10.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

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低。

注:

干旱半干旱区指年降水量在200-400毫米之间的地区。

原则上按区域主要气候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11.林草覆盖率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地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注:

若行政区域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的面积。

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域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

统计、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

12.生物多样性保护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措施,受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占本地应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比例。

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数据来源:

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

指标解释:

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

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10〕4号)、《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57号)。

创建地区要实地调查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方案。

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已开展相关防治工作,有完备的计划和方案。

数据来源:

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3)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指标解释:

指创建地区河流中特有性、指示性物种以及珍稀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状况,以历史水平数据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

要求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种类和数量不降低。

根据水生物种调查或问卷统计获得。

数据来源:

调查问卷、相关专家咨询、农业农村部门。

1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实际利用量与处置量占应利用处置量的比例。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等部门。

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强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对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严格准入管理。

没有发生因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

数据来源: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1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

17.自然生态空间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

主导生态功能评价暂时参照《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和《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25号)。

数据来源: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2)自然保护地

指标解释:

指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数据来源:

统计、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19.河湖岸线保护率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划入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的岸段长度占河湖岸线总长度的比例。

河湖岸线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

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划定参照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

数据来源:

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

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

根据地区考核要求不同,可分别采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要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

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2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是反映水资源消费水平和节水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

根据各地考核要求不同,可分别采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

要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

统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2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本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是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指标。

数据来源:

统计、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

25.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适用范围:

县级行政区。

(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包括秸秆气化、饲料化、能源化、秸秆还田、编织等。

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执行。

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3)农膜回收利用率

指标解释:

主要指用于粮食、蔬菜育秧(苗)和蔬菜、食用菌、水果等大棚设施栽培的0.01毫米以上的加厚农膜的回收利用率。

各地区参照原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17〕8号),采取人工捡拾回收、地膜机械化捡拾回收,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技术措施,采用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回收利用方式。

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

2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适用范围: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将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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