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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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红色阵地作用。

根据通知要求,为认真抓好我区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依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对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对“庆祝建党百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镇乡(街道)要对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工作标准,结合*明确的基本要求,强化政治引领,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发挥正向社会效益。

二、工作标准

(一)信息校核全覆盖。

各相关镇乡(街道)要按要求完成烈士纪念设施数据校核,在202A 年8月底前对烈士纪念设施逐一建档造册,实现包括散葬烈士墓在内的所有烈士纪念设施一处一档,烈士纪念设施、实物图片、环境图片、地图定位和管护单位准确对应,精确掌握设施状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二)规范整修全覆盖。

严格按照《关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通知》的要求,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得到规范整修。

已集中在烈士陵园或集中管护点安葬的烈士墓,应按照庄严、肃穆、清净、统一的原则加以修缮。

暂未集中管护的散葬烈士墓,除因文物保护等法律政策原因外,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集中到烈士陵园或集中管护点安葬。

确不具备集中管护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要突出英烈纪念元素,按照庄严、整洁、规范的基本要求完成整修工程,对尚未整修的散葬烈士纪念设施,涉及的镇乡(街道)要制订整修方案,于7月25日前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实施。

  (三)有效管护全覆盖。

各相关乡镇(街道)要在202A年7月前对现有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权责进行明确,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责任可督可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相关乡镇(街道)签订《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责任书》,各相关乡镇(街道)明确退役军人服务站一名正式在编人员为烈士纪念设施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相关工作,同时每处烈士纪念设施要落实一名具体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并签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协议》。

在周边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或散葬烈士墓设立管护点,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

(四)宣传教育全覆盖。

各相关镇乡(街道)要围绕庆祝建党百年活动,充分挖掘区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价值,收集整理重大历史事件、烈士生平等史料信息,在202A年7月底前对辖区内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背后的英烈故事进行挖掘宣传,让人民群众对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知其来”,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服务党史学习教育、面向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功能。

  三、工作阶段

  我区专项行动自202A年7月初至11月底开展,分部署动员、自查整改、联合调研、迎接检查、总结反馈五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会议要求和通知精神,按照全区的实施方案,配备工作力量、建立协调机制,作出具体安排,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相关乡镇(街道)同时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通过开展自查,形成问题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疑难问题要形成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主体;问题严重、影响恶劣,不依法履行监管职毒的,区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A年7 月底完成)

(三)联合调研。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调

研小组,在8月上旬用2-3天时间,对照工作标准,对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走访调研,对相关乡镇(街道)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疑难问题会商研判,督促问题整改。

8月中旬将全面排查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为迎接检查做好准备。

(202A年8月中旬完成)

(四)迎接检查。

根据安排,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

察院及相关部门将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选择部分省份用  10  天左右的时间,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所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跟踪了解,对“庆祝建党百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问效,对其专项行动效果进行评估。

并在重点检查结束时初步反馈问题。

为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镇乡(街道)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202A年8月底前完成)

  (五)总结反馈。

9月20日前,各相关镇乡(街道)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工作开展、发现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总结全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并在9月底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

对相关镇乡(街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整体表现,将对照考核办法,作为年终考核时的重要参考。

( 202A年9 月底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专项行动协调制度,专项行动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召集,明确各相关镇乡(街道)为具体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具体落实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同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区英雄烈士荣誉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对及时发现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问题进行研判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检察院可在烈士纪念设施所在镇乡(街道)设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联系点。

(二)强化工作力量。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镇乡(街道)均需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骨干抓好专项行动,组织工作专班,组织工作专班,加强业务学习,集中力量开展工作。

  

(三)宣传法规政策。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普法宣传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政策制度宣传贯穿专项行动始终,积极向公众宣传保护英烈的立法目的、保护手段和违法惩治等内容,让公众知晓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烈、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基本功能,促进形成自觉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捍卫尊崇英烈的社会氛围。

(四)督促整改落实。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镇乡(街道)要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挂账督办。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制定整改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整改落实整改任务,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相关乡镇(街道)认领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重大复杂问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将进行督办。

在专项行动结束后,根据上级对我区专项行动的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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