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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7﹞50号),结合农村养老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以提高农村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就餐服务、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日常运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设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依据实际养老服务需求,做到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讲求实效。

第六条农村互助幸福院主要采取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设施进行改造修缮,有效整合村级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等资源。

对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集中建设一个区域性农村互助幸福院。

有条件的村可单独选址新建。

第七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应配备必要的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满足老年人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

第三章服务功能

第八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村民。

孤寡、空巢、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和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老年人优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不宜在院活动。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多种服务功能。

具备条件的可转型为农村留守老人托养照护服务站点,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

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十一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通过政府补助、帮扶单位资助、村级自筹、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

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以成本价计算,所收费用纳入运行经费。

有条件的村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在院老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改善生活、自给自足。

第十二条有意愿入住农村互助幸福院的老人,由本人或赡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入院。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当协议服务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协议所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要为在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入院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证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基本信息等,并长期保存。

在院老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院。

第十四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的原则为在院老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比列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费用由在院老人或其赡养人承担。

第十五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由村委会负责组织进行职业道德及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有条件的村可为管理服务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加强财产管理,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设备、物资、用品等台账,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在院老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村委会选派,对农村幸福院实行管理。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处事公正、公平、公开,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召集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加强院务管理,创新管理方式;

(三)关爱在院老人,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委会反映。

第十八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院务委员3-5人组成。

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从院内老人中推选产生。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办院目标、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监督院长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在院老人开展各类健康有益、文明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定期开展老年人安全知识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三)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

第二十条县区民政局应结合实际,为农村互助幸福院统一设立标识牌,登记编号或备案。

第五章验收评估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县区民政局负责新建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投入运行后,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的通知》要求,每年从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县区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审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资金补助依据。

第六章政府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市级补助标准为每个8万元,省市资金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六条对规范运行满一年的农村互助幸福院,依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运转正常的每个每年补助运营经费0.5万元。

第二十七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申请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绩效考评情况报告、绩效考评结果县级汇总表、绩效考评表等。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政府运营补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于每年9月底之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幸福互助院运营补贴资金按照福彩公益金市与县(含***区)5:

5的分享比例,市级补助50%,各县(含***区)补助50%,宝塔区无福彩公益金,由市级全额补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区已有的建设、运营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要继续执行,低于本办法的要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或以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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