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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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置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维护社区矫正秩序安全稳定,根据**的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主要包括: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重大恶性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督管理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聚集来省进京上访的;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
(八)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条 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负其责原则。
处置突发事件由负有处置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挥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处置原则。
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进行;
(三)快速反应原则。
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协同应对原则。
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开展。
第四条 突发事件由直属司法所负责日常处置,对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等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县司法局负责统一处置。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直属司法所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应逐级上报,由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导管理所辖行政县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司法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社区矫正管理科承担。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管理所辖行政县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第六条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指挥部指令,开展现场指挥,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第七条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情况选择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平息事态等工作。
(二)秩序维护组,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人群、维护秩序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负责联系协调医院,实施伤员救治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
(五)信息综合组,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媒体应对等工作。
第八条 直属司法所应当参照本章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有处置责任的直属司法所或者县司法局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重大恶性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处置:
县司法局、司法所应当立即报警,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县司法局、司法所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联系协调医院开展伤员救治。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置:
县司法局、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事件现场,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
(三)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督管理的处置:
司法所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上报县司法局。
查找可以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并做好记录、固定证据。
查找不到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其脱离监管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置。
虽能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但其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县司法局应当视情节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四)社区矫正对象聚集来省进京上访的处置:
县司法局应当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信访部门对来省进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说服教育,将其带回居住地。
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处理。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上访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处置:
组织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的司法所或者县司法局应当强化现场秩序维护,立即将违规人员带离现场,进行批评教育。
制止无效的,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对应予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置:
组织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的司法所或者县司法局应当立即联系并协调医院开展救治工作。
县司法局、司法所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停止集中教育、公益活动,开展现场设施安全检查。
发生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当终止社区矫正,报告县司法局,同时在档案中注明终止矫正的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据。
县司法局应当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县司法局、司法所获悉后,应立即报警;县司法局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并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八)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参照以上要求处置。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直属司法所应当向县司法局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县司法局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必要时,可以派人前往突发事件现场。
发现直属司法所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应当立即统一领导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至县司法局。
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公伤亡的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负责处置(统一领导处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第十三条 负责处置(统一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对外发布信息。
需要对外发布的,应当拟定信息内容,组织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及直属司法所应当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及直属司法所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适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及直属司法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及直属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直属司法所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预案。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