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暨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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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暨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着力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等文件要求,决定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并在小餐饮行业推广使用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迎接建党百年安全生产攻坚行动,聚力推进城市运行领域“遏重大”攻坚战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细排查、重整治、促提升”的要求,通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整治一批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餐饮场所,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控”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居民用户、餐饮场所等安全用气水平,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促进我街道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居民用户、餐饮场所。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钱震华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银炎、丁国锋任副组长,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经济发展办(应急管理办)、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分队、派出所等部门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四、整治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的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并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入户安全检查,其中管道燃气检查频次应满足:

居民用户(不少于1次/2年),非居民用户(不少于1次/年);瓶装燃气检查频次应满足:

居民用户(不少于1次/半年),非居民用户(不少于1次/月);瓶装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用户基本信息、用气地址等必须与实名登记信息相一致。

2.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主动接受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餐饮用户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要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气瓶存放要求

1.液化石油气液相钢瓶、气液两相钢瓶不得进入居民用户、餐饮场所。

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储存量不应超过100kg,超过100kg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专用气瓶间,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3.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应当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严禁设置在卧室内;餐饮场所用气设备应当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严禁将液化石油气及设备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

4.餐饮用户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三)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1.燃气灶应当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得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热水器。

2.积极推广不锈钢波纹管,逐步淘汰橡胶软管,严禁使用非燃气专用管。

3.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当使用橡胶软管时,两端应当用卡箍紧固,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中间不得有接口,严禁私接三通,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

4.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

5.积极推广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通过瓶装燃气管道化、接口连接丝口化、检查漏气常态化、软管连接可靠化、报警切断自动化,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源头。

(四)严格禁止行为

1.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以及消防“三合一”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2.禁止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3.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4.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5.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6.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禁止第三方占压燃气管道。

五、职责分工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燃气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及安全技术指导;要与餐饮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规的钢瓶。

在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中提供技术支撑,协助街道、小餐饮用户完成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

2.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燃气用户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及配件。

餐饮燃气用户要与本地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使用瓶装燃气的小餐饮用户在街道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完成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二)压实属地监管职责

各相关部门、村(社区)要督促燃气企业定期开展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培训,签订供用气合同;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宣传,督促燃气用户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使用合格的灶具及燃气配件,积极落实各项隐患整改措施。

组织实施辖区内违反实名制登记、跨区域经营、违法违规使用燃气的典型燃气违法案件的查处,确保辖区内各燃气企业落实实名登记、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燃气用户规范用气。

组织使用瓶装燃气的小餐饮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完成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

六、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23日)

街道相关部门要立即召开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社会对燃气违规、违法使用危害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并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的排查整治,摸清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底数,并登记造册,确定具体改造数量。

各燃气企业要立即开展入户安检工作,重点对出租房、餐饮场所全面开展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瓶装燃气检查情况要录入嘉兴市瓶装燃气信息化管控平台,管道燃气检查情况要录入企业自有平台;各燃气用户要对燃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攻坚整治阶段(6月23日至6月30日)

各燃气企业要对用户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调查,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6月22日前向街道相关部门报告。

街道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属地公安、住建、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社区、燃气企业等共同上门督促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对于仍不配合整改的用户进行停气处理。

同时完成对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宣传发动和培训,并制定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计划。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对非法违法经营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要坚决予以查处、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取缔。

(三)全面改造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街道相关部门要根据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计划,组织对辖区内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对于小餐饮用户不配合改造的,下发停气通知单,强制停气、强制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各燃气企业要积极配合街道开展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对于拒不改造的小餐饮用户,坚决予以停气,落实专业技术力量,协助街道开展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

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燃气企业,街道要及时进行约谈、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长期)

街道相关部门要对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本行业安全形势,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形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巩固大排查、大整治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系统排查。

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一把手”工程,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针对大排查大整治涉及面广、燃气用户数量多的情况,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燃气企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督促用户进行隐患整改,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培训,规范检查。

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要组织检查人员参加学习,确保检查人员掌握工作要领,实施规范检查。

各燃气企业做好大检查的技术支撑。

街道要组织小餐饮用户开展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培训。

(三)加强督查,依法查处。

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在大排查大整治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燃气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燃气企业、社区平台,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市民重视程度,普及安全常识;发动全民参与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

(五)加强信息,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村(社区)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专项行动信息动态。

7月~12月每月23日,各相关部门、村(社区)上报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推进情况。

附件:

1.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使用专项整治检查表

2.市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推进情况登记表

3.市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登记表

4.市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推进情况表

5.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附件1

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使用专项整治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依据

处理意见

备注

1

相关证照不全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2013〕1号

取缔

专项检查由专委会牵头,住建、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商务、消防大队等参加。

2

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1.限期整改(住建局)

2.拒不整改的,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综合执法局)

4.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确实无法整改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局)

5.对经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

3

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4

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5

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6

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7

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8

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

软管的外观应完好无损;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非金属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

10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11

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附件2

市燃气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推进情况登记表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

单位(部门)

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检查单位数量

(家次)

联合执法

次数

(次数)

发现隐患问题

(处)

下发整改

通知书

(份)

执行强制措施

(户)

附件3

市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登记表

序号

餐饮企业名称

地址

业主姓名

手机号码

有无证照

用气环境是否存在隐患

是否完成五重防护改造

附件4

市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五重防护改造推进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小餐饮用户总数

(使用瓶装气):

已完成改造数:

未完成改造数:

未完成用户已停气户数:

未完成用户执行其他   强制措施户数:

附件5

小餐饮用户瓶装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尊敬的小餐饮瓶装燃气用户:

为切实加强餐饮瓶装燃气场所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小餐饮瓶装燃气用户应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

一、小餐饮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并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二、小餐饮瓶装燃气用户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燃气灶应当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得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热水器。

四、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当使用橡胶软管时,两端应当用卡箍紧固,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中间不得有接口,严禁私接三通,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

六、禁止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七、积极推广小餐饮用户瓶装供气“五重防护”改造,通过瓶装燃气硬道化、接口连接丝口化、检查漏气常态化、软管连接可靠化、报警切断自动化,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源头。

 市城市运行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六月

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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