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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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计量
指标
权数(%)
数据来源
备注
单位
类型
一、资源利用(权数=29.3%)
1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
1.83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能耗降低
%
★
2.75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
2.75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4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
2.75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5
用水总量
亿立方米
◆
1.83
市水利局
6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
%
★
2.75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
◆
1.83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1.83
市水利局
9
耕地保有量
万亩
★
2.75
市自然资源局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万公顷
★
2.75
市自然资源局
11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
1.83
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
12
资源产出率
万元/吨
◆
1.83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0.92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0.92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环境治理(权数=16.5%)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
%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6
氨氮排放量降低率
%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7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8
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
%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9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
0.92
市生态环境局
2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1.22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1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
1.22
市农业农村局
22
污水集中处理率
%
◆
1.22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3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
△
0.92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
三、环境质量(权数=19.3%)
24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5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县区浓度降低率
%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6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7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8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
2.03
市水利局
29
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
2.03
市生态环境局
30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
%
◆
河池不考核
31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1.12
市农业农村局
32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千克/公顷
△
1.13
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33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千克/公顷
△
1.14
市统计局、市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生态保护(权数=16.5%)
34
森林覆盖率
%
★
3.00
市林业局
35
森林蓄积量
亿立方米
★
2.99
市林业局
36
林地保有量
万公顷
△
0.85
市林业局
37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万公顷
△
0.85
市林业局
38
草地综合植被覆盖度
%
◆
2.08
市农业农村局
39
自然岸线保有率
%
◆
河池不考核
40
湿地保护率
%
◆
2.08
市林业局
41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万公顷
△
0.85
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42
海洋保护区面积
万公顷
△
河池不考核
43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万公顷
△
0.86
市水利局
44
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
%
◆
2.07
市林业局
45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
0.85
市自然资源局
五、增长质量(权数=9.2%)
46
人均GDP增长率
%
◆
1.83
市统计局
47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
1.83
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
48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1.83
市统计局
49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1.83
市统计局
50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
1.83
市统计局
六、绿色生活(权数=9.2%)
51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
0.69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统计局
52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
△
0.69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
53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
%
◆
1.83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4
绿色出行(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万人次/万人
△
0.69
市交通运输局
55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
%
△
0.6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6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
0.6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7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
0.6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8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
0.81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59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
1.83
市水利局
6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0.69
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局
七、公众满意程度
61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
—
注:
1.指标分为三类。
标★(16个)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约束指标;标◆(23个)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和《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标△(21个)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
结合《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市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等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60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自治区通过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抽样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对14个市的样本量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
目前我市尚未对县(区)开展此项调查。
4.市本级负责对11个县(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县(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市直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部分指标数据来源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第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提供相应的指标数据。
对于缺失指标(30、39、42),已把各该指标权数平均分配给相应一级指标中的其他二级指标。
6.为便于指数计算,有10个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9个指标由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三个指标由于2016年无数据,暂时使用高度相关指标替代(见附表);部门提供绿色发展统计指标数据。
7.所有指标自治区能够取数的,我市也应该具备市级和各县(区)数据。
确有原因无法取得数据的,可以采用类似或近似指标作为过渡指标(给出指标解释)代替,但最终还应该与自治区指标一致。
附件:
1-1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1-2.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1-3.暂时替代的指标
-8-
附件1-1
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指标序号
绿色发展指标
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2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4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6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率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
16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排放量降低率
17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18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排放量降低率
55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
附件1-2
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1
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
5
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增长率
9
耕地保有量
耕地面积增长率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5
森林蓄积量
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
36
林地保有量
林地保有量增长率
37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增长率
41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比例
43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完成率
附件1-3
暂时替代的指标
12
资源产出率
能源产出率
41
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
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积
46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13-
附件2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一、资源利用
30
1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4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4
规划纲要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3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4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河池供电局
4
能源消费总量
3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5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4
规划纲要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6
用水总量
3
规划纲要
市水利局
7
耕地保有量★
4
规划纲要
市自然资源局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4
规划纲要
市自然资源局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9
本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0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本县(区)浓度下降★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1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12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13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4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5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6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7
森林覆盖率★
4
规划纲要
市林业局
18
森林蓄积量★
5
规划纲要
市林业局
19
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
3
市林业局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20
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20
—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四、公众满意程度
10
21
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
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2
本县(区)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注:
1.标★的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县(区)的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区)得4分,其他县(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2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县(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各县(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
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县(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县(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
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