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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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计量

指标

权数(%)

数据来源

备注

单位

类型

一、资源利用(权数=29.3%)

1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1.83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能耗降低

%

2.75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2.75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4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2.75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5

用水总量

亿立方米

1.83

市水利局

 

6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

%

2.75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

1.83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1.83

市水利局

 

9

耕地保有量

万亩

2.75

市自然资源局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万公顷

2.75

市自然资源局

 

11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1.83

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

 

12

资源产出率

万元/吨

1.83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0.92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0.92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环境治理(权数=16.5%)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6

氨氮排放量降低率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7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8

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

%

2.75

市生态环境局

 

19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0.92

市生态环境局

 

2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22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1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1.22

市农业农村局

 

22

污水集中处理率

%

1.22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3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

0.92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

 

三、环境质量(权数=19.3%)

24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5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县区浓度降低率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6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7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2.95

市生态环境局

 

28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2.03

市水利局

 

29

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2.03

市生态环境局

 

30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

%

 

河池不考核

31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1.12

市农业农村局

32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千克/公顷

1.13

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33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千克/公顷

1.14

市统计局、市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生态保护(权数=16.5%)

34

森林覆盖率

%

3.00

市林业局

 

35

森林蓄积量

亿立方米

2.99

市林业局

 

36

林地保有量

万公顷

0.85

市林业局

 

37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万公顷

0.85

市林业局

 

38

草地综合植被覆盖度

%

2.08

市农业农村局

 

39

自然岸线保有率

%

 

河池不考核

40

湿地保护率

%

2.08

市林业局

 

41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万公顷

0.85

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42

海洋保护区面积

万公顷

 

河池不考核

43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万公顷

0.86

市水利局

 

44

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

%

2.07

市林业局

 

45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0.85

市自然资源局

 

五、增长质量(权数=9.2%)

46

人均GDP增长率

%

1.83

市统计局

 

47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1.83

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

 

48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83

市统计局

 

49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83

市统计局

 

50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1.83

市统计局

 

六、绿色生活(权数=9.2%)

51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0.69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统计局

 

52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

0.69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

53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

%

1.83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4

绿色出行(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万人次/万人

0.69

市交通运输局

 

55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

%

0.6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6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0.6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7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0.6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8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0.81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59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1.83

市水利局

 

6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0.69

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局

 

七、公众满意程度

61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注:

1.指标分为三类。

标★(16个)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约束指标;标◆(23个)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和《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标△(21个)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

结合《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市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等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60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自治区通过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抽样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对14个市的样本量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

目前我市尚未对县(区)开展此项调查。

4.市本级负责对11个县(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县(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市直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部分指标数据来源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第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提供相应的指标数据。

对于缺失指标(30、39、42),已把各该指标权数平均分配给相应一级指标中的其他二级指标。

6.为便于指数计算,有10个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9个指标由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三个指标由于2016年无数据,暂时使用高度相关指标替代(见附表);部门提供绿色发展统计指标数据。

7.所有指标自治区能够取数的,我市也应该具备市级和各县(区)数据。

确有原因无法取得数据的,可以采用类似或近似指标作为过渡指标(给出指标解释)代替,但最终还应该与自治区指标一致。

附件:

1-1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1-2.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1-3.暂时替代的指标

-8-

附件1-1

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指标序号

绿色发展指标

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2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4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6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率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

16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排放量降低率

17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18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排放量降低率

55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

附件1-2

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1

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

5

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增长率

9

耕地保有量

耕地面积增长率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5

森林蓄积量

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

36

林地保有量

林地保有量增长率

37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增长率

41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比例

43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完成率

附件1-3

暂时替代的指标

12

资源产出率

能源产出率

41

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

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积

46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13-

附件2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一、资源利用

30

1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4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4

规划纲要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3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4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河池供电局

4

能源消费总量

3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5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4

规划纲要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6

用水总量

3

规划纲要

市水利局

7

耕地保有量★

4

规划纲要

市自然资源局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4

规划纲要

市自然资源局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9

本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0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本县(区)浓度下降★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1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12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13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4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5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6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生态环境局

17

森林覆盖率★

4

规划纲要

市林业局

18

森林蓄积量★

5

规划纲要

市林业局

19

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

3

市林业局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20

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20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四、公众满意程度

10

21

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2

本县(区)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注:

1.标★的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县(区)的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区)得4分,其他县(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2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县(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各县(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

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县(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县(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

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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