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指标权数(%)数据来源备注单位类型一、资源利用(权数=29.3%)1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1.83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2单位GDP能耗降低%2.75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75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4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2.75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5用水总量亿立方米1.83 市水利局6万元GDP用水量降低%2.75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83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1.83 市水利局9耕地保有量万亩2.75
2、 市自然资源局10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万公顷2.75 市自然资源局11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1.83 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12资源产出率万元/吨1.83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0.92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0.92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二、环境治理(权数=16.5%)1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2.75 市生态环境局16氨氮排放量降低率%2.75 市生态环境局17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2.75 市生态环境局18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2.75 市生态环境局19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0.92 市生态环境局20生活垃圾无害化
3、处理率%1.22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1.22 市农业农村局22污水集中处理率%1.22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23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0.92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三、环境质量(权数=19.3%)24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2.95 市生态环境局25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县区浓度降低率%2.95 市生态环境局26地表水达到或好于类水体比例%2.95 市生态环境局27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2.95 市生态环境局28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3 市水利局29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4、达到或优于类比例%2.03 市生态环境局3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河池不考核3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1.12 市农业农村局32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千克/公顷1.13 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33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千克/公顷1.14 市统计局、市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四、生态保护(权数=16.5%)34森林覆盖率%3.00 市林业局35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2.99 市林业局36林地保有量万公顷0.85 市林业局37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万公顷0.85 市林业局38草地综合植被覆盖度%2.08 市农业农村局39自然岸线保有率%河池不考核40湿地保护率%2.08
5、 市林业局41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万公顷0.85 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42海洋保护区面积万公顷河池不考核43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公顷0.86 市水利局44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2.07 市林业局45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公顷0.85 市自然资源局五、增长质量(权数=9.2%)46人均GDP增长率%1.83 市统计局47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1.83 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48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83 市统计局49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83 市统计局5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1.83 市统计局六、绿色生活(权数=9.2%)51公共机构人均
6、能耗降低率%0.69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统计局52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0.69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53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1.83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54绿色出行(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万人次/万人0.69 市交通运输局55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0.6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6城市建成区绿地率%0.6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0.6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8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0.81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59农村自来
7、水普及率%1.83 市水利局6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0.69 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局七、公众满意程度61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注:1.指标分为三类。标(16个)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约束指标;标(23个)为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和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标(21个)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结合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市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
8、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等6个分类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60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自治区通过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抽样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对14个市的样本量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目前我市尚未对县(区)开展此项调查。4.市本级负责对11个县(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县(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市直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部分指标数据来源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第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提供相应的指标数据。对
9、于缺失指标(30、39、42),已把各该指标权数平均分配给相应一级指标中的其他二级指标。6.为便于指数计算,有10个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9个指标由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三个指标由于2016年无数据,暂时使用高度相关指标替代(见附表);部门提供绿色发展统计指标数据。7.所有指标自治区能够取数的,我市也应该具备市级和各县(区)数据。确有原因无法取得数据的,可以采用类似或近似指标作为过渡指标(给出指标解释)代替,但最终还应该与自治区指标一致。附件:1-1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1-2.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1-3.暂时替代的指标- 8 -附件1-1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指标序号绿色发展指标绿色发展统
10、计指标2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4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6万元GDP用水量下降万元GDP用水量降低率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1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16氨氮排放总量减少氨氮排放量降低率1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1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降低率55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附件1-2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1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5用水总量用水总量增长率9耕地保有量
11、耕地面积增长率10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5森林蓄积量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36林地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增长率37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增长率41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比例43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完成率附件1-3暂时替代的指标12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41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积46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13 -附件2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目标类别目标类分值序号子目标名称子目标分值目标来源数据来源一、资源利用301单位 GD
12、P 能源消耗降低4规划纲要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2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规划纲要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4规划纲要市统计局、河池供电局4能源消费总量3规划纲要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5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规划纲要市水利局、市统计局6用水总量3规划纲要市水利局7耕地保有量4规划纲要市自然资源局8新增建设用地规模4规划纲要市自然资源局二、生态环境保护409本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5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10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本县(区)浓度下降5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11地表水达到或好于类水体比例5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12地表水劣类水体比例
13、5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二、生态环境保护401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2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14氨氮排放总量减少2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1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2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16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2规划纲要市生态环境局17森林覆盖率4规划纲要市林业局18森林蓄积量5规划纲要市林业局19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3市林业局三、年度评价结果2020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20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四、公众满意程度1021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10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五、生态环境事件扣分项22本县(区)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
14、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扣分项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注:1.标的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县
15、(区)的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区)得4分,其他县(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2分。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县(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各县(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7.根据各县(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县(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