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规范化管理积分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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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规范化管理积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努力打造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干部队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积分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局属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推广站、水产畜牧兽医站及其干部职工。

第三条  坚持依法管理、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积分管理,促进干部队伍能力和素质建设,激励干部忠于职守,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实行部门、单位和个人即时评分制。

年度内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职工个人的出勤、履职、学习、遵纪守法等情况,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积分制度的管理和实施,成立县农业农村局干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干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党组成员和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干管会负责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积分的终评。

干管会下设评审组和绩效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考办”)。

评审组负责审核积分事项,受理部门、单位及干部职工对加、扣分存在异议时,进行审查核实和重新评定分数。

绩考办负责对部门、单位及干部职工的考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进行积分登记,以及公布考勤和积分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积分事项

第六条  部门、单位和干部职工个人的积分均由基准分、加分、扣分3部分组成。

每个部门、单位和每位干部职工年初的基准分分别为100分。

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分不超过20分,扣分不设限。

如涉及县级及以上单项绩效考评加、扣分项按照所加、扣分的10%进行计分。

第七条  加分事项。

(一)部门、单位加分事项

1.荣誉奖励加分

对于部门、单位获得荣誉或表彰表扬奖励(含“红”榜)加分:

国家级每项加6分,省部级每项加4分,市级每项加2分,县级每项加1分;同一项工作获多级表彰表扬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加分。

2.工作加分

(1)所实施的项目或承担的工作获得县级及以上召开现场会的,自治区级加8分,市级加4分,县级加2分。

(2)在县级及以上会议获得先进典型发言(不含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会议发言,不含在会议中做工作汇报和一般性发言)的,自治区级加4分,市级3分,县级2分;获得先进典型书面发言(不含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会议书面发言,不含在会议中做工作汇报和一般性书面发言)的,自治区级加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3)承接县级以上绩效考评且获得满分的,加2分;承接市级及以上绩效考评获得加分的按所加分值的5倍加分;在上级年终绩效考评察访核验时不被扣分的再给予加1分。

(4)部门或单位人员被抽调到局及以上单位工作的,按每人每月给予部门或单位加0.25分,每个部门或单位全年加分不超过6分;部门或单位仅有1人且被抽调的,部门或单位不加分。

同一个项目或工作获多级加分的,按最高级加分。

3.县委、县政府信息约稿及主动报送稿件加分

按时报送或主动报送的,每篇加0.25分,获采用的每篇再加0.5分。

4.学术论文加分

以单位名义发表,获省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国家级4分/篇,省部级2分/篇;作者为多个单位的,按单位数的平均分加分;同一论文获多级发表的,按最高级加分。

(二)个人加分事项

1.荣誉加分

对于个人获得荣誉或表彰表扬奖励(以书面为准)加分:

国家级每项加6分,省部级每项加4分,市级每项加2分,县级每项加1分;同一项工作获多级表彰表扬奖励的,按最高级加分。

2.工作加分

(1)担任中层领导的,正职每月加0.3分,副职每月加0.25分。

(2)被抽调到局及以上单位工作的,每月加0.25分。

(3)由局领导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或工作日晚上加班不再安排补休的,每3个小时计上班半天。

(4)代表局参加县级及以上部门文体活动(如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演讲比赛、朗诵比赛等)的,每次加0.5分,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的,再加0.5分。

(5)局书面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

(6)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加2分,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和绩效工资分配计算。

3.学术论文加分

获省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国家级2分/篇,省部级1分/篇;作者为多人的,按人数的平均分加分;同一内容的论文获多级发表的,按最高级加分。

4.新闻报道加分

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采用的新闻稿件加分:

国家级2分/篇,省部级1分/篇,市级0.2分/篇,县级0.1分/篇;作者为多人的,按人数的平均分加分;同一内容的稿件获多家新闻媒体采用的,按最高级加分。

第八条  扣分事项

(一)部门、单位扣分事项

1.所实施的项目不按时完成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每个项目扣5分,验收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3分。

2.所实施的项目或承担的工作造成领导被约谈,或被媒体曝光的,自治区级扣8分,市级扣6分,县级扣4分;被通报批评(含“黑”榜)的,自治区级扣6分,市级扣4分,县级扣2分,局级扣1分。

3.承接县级以上绩效考评,所得分低于该项分值,按该项所扣分值的5倍扣分;因工作不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造成局绩效考评被扣分的,按该项所扣分值的5倍扣分;在上级年终绩效考评察访核验时被扣分的,按所扣分值的3倍扣分。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承担的工作不按时完成的,每次扣5分,并给予全局通报批评,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

5.不按时报送材料或材料不合格的,牵头和配合的部门或单位一并扣分,牵头部门或单位每次扣1分,配合部门或单位每次扣0.5分;不报送材料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每次扣2分,配合部门或单位每次扣1分。

涉及以上多项扣分事项的,按各项分值累计扣分。

(二)个人扣分事项

1.上班、开会、学习、劳动、集中行动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2分;缺勤缺席的,每半天(或每次)扣0.6分;如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3分。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并给予全局通报批评,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3.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每次扣0.5分。

4.被通报批评(含“黑”榜)的,自治区级扣6分,市级扣4分,县级扣2分,局级扣1分;受诫勉谈话的,县级每次扣4分,局级每次扣2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扣10分;被通报批评达3次的,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各级禁酒令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每次扣2分。

6.因个人原因导致全局年终绩效考评被扣分的,按被扣分数的5倍进行扣分。

7.配备服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未按要求着装的,每次扣0.5分。

8.在公共场合吵架或打架达不到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程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并由局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

涉及以上多项扣分事项的,按各项分值累计扣分。

第四章  登记办法

第九条  积分登记由绩考办负责,分工作积分和考勤积分两类。

(一)工作积分登记

每个月第5个工作日前,由各部门、各单位、局综合股和局分管领导将上个月工作完成情况、记分情况送局绩考办,也可以即时报送,由绩考办负责登记。

(二)考勤积分登记

1.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登记。

2.根据开会、学习、劳动、集中行动等的考勤情况进行登记。

3.根据绩考办不定期检查考勤情况进行登记。

4.根据县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考勤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每个月的积分结果由绩考办报评审组审定后,在下个月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对积分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组提出申请复议,超过3个工作日不再受理。

申请复议分数在3分以下的,评审组有终评的权力。

评审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给予答复。

如问题复杂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干管会讨论确定。

申请复议分数达3分及以上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干管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干管会进行终评。

第十二条  年终积分计算办法

(一)部门、单位的年终积分以每年12月底所获的积分为准;部门或单位仅有1人且被长期抽调到局以外单位工作的,部门或单位计100分。

(二)个人年终积分=(个人12月底积分×60%+年终测评分×40%)×个人全年实际出勤天数÷全年法定应出勤总天数。

注:

当年法定公休不完,且承诺下一年不补休的,剩余法定公休天数计入当年出勤天数。

(三)长期抽调到局以外单位工作且不参加机关(含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人员,个人年终积分计100分。

(四)计算个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或绩效工资的分值=个人年终积分+优秀等次加分。

第五章  积分运用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个人年终积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年终积分在60—69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合格)等次;年终积分在69分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根据限制等次办法和名额由局班子会按个人年终积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第十四条  限制等次办法

(一)由于部门、单位的工作造成领导被约谈,或被媒体曝光的,或被局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含“黑”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1次及以上的,部门、单位正副职领导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干部职工个人被局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含“黑”榜)、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或不服从局工作安排1次及以上的,其个人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积分与部门、单位当年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挂钩,与干部职工个人当年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绩效工资以及职称聘任挂钩。

(一)部门、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即一次分配)

部门、单位奖金分配分三类,即局机关和参公单位为一类,局属事业单位为一类,乡镇站为一类。

以各部门、各单位的年终积分和人数参与所属类别单位的奖金分配。

抽调到局机关的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抽调到部门或单位的年终积分,作为一个单位参与编制所属类别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分配。

长期抽调到局以外单位的人员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以县里规定为准。

部门、单位积分与当年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计算办法

1.各股奖金计算办法:

  

  

2.各参公单位奖金计算办法:

  

  

3.局属各事业单位奖金计算办法:

  

  

4.乡镇各站奖金计算办法

  

  

(二)个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即二次分配)

在编制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作的,以个人年终积分参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奖金分配。

抽调到本局不同类别单位工作的人员,参与

(一)款作为一个单位的奖金分配。

抽调到本局同类别单位工作的人员,在抽调到的单位参与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分配。

抽调到局以外单位工作的,参加本单位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分配(县里另有规定除外)。

个人当年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计算办法

按正职人均20%、副职10%计提,剩余部分按各人年终积分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积分与绩效工资挂钩办法

抽调到局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其本人年终积分参与编制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抽调到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其本人年终积分参与抽调到的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抽调到局以外单位工作的,参加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

个人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按正职人均20%、副职10%计提,剩余部分按各人年终积分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积分与职称聘任挂钩办法

在相同条件下,每次职称聘任从上一次职称评聘后至本次聘任前各年度干部职工的年终积分总和为依据之一,原则上以积分高者优先聘任。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以当年年终积分高的干部优先推荐作为后备领导干部培养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加扣分项。

部门、单位的加扣分不计入部门、单位当年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分配(即一次分配),只计入部门或单位内部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和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干管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干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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