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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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局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包括我局对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以及对资金收支使用管理审计和调查。

第三条我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局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在一定周期内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行内部审计全覆盖。

原则上,每年对一至两个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每三年一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涉及审计事项的局属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三)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完善制度。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账制度。

第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局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交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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