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数字资信体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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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数字资信体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家政服务业资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树立行业信用标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浙里好家政”应用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统称家政服务三方主体。
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营业务为提供家政服务的组织。
家政服务员,是指根据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资信体系建设工作。
成立家政服务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资信管理培训工作,加强资信宣传,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信评级工作。
第四条 家政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资信信息。
第二章资信等级评定信息的分类与采集
第五条依托“浙里好家政”应用对家政服务三方开展资信评级,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采取资信钻级评定的方式,对家政服务消费者采取资信VIP等级评定的方式。
资信评级应遵循“依法开展、统一管理、客观真实、及时全面、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家政服务机构资信钻级评定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完整度、入驻平台时间、好评率、差评率;
(二)良好信息包括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第七条家政服务员资信钻级评定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好评率、差评率;
(二)良好信息包括家政服务工作年限、培训次数、职业技能等级、学历、社会荣誉、公益活动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用黑名单、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
第八条家政服务消费者资信VIP等级评定的信息是好评率、差评率。
第九条 “浙里好家政”应用对家政服务三方主体的资信信息进行处理和管理,通过以下途径:
(一)基础信息由“浙里好家政”应用提供;
(二)良好信息由家政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员通过“浙里好家政”应用填报,由“浙里好家政”应用纳入评分;
(三)不良信息通过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接获取。
第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应当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调整。
第三章资信等级的评定
第十一条 家政服务业资信评级实行量化评分和钻级、VIP等级评定,评分规则为:
综合评分=基础赋分值(100分)+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十二条 家政服务业资信等级,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分划分为一钻、二钻、三钻、四钻、五钻5个等级和VIP1、VIP2、VIP3 3个等级,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的资信钻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评分150分以上为五钻级家政服务机构;
(二)综合评分140分以上为四钻级家政服务机构;
(三)综合评分130分以上为三钻级家政服务机构;
(四)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二钻级家政服务机构;
(五)综合评分110分以上为一钻级家政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员的资信钻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评分140分以上为五钻级家政服务员;
(二)综合评分130分以上为四钻级家政服务员;
(三)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三钻级家政服务员;
(四)综合评分110分以上为二钻级家政服务员;
(五)综合评分100分以上为一钻级家政服务员。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消费者VIP等级的资信评定标准:
(一)综合评分130分以上为VIP3级家政服务消费者;
(二)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VIP2家政服务消费者;
(三)综合评分110分以上为VIP1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和资信等级评定由“浙里好家政”应用根据系统算法生成。
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可以随时补报良好信息,“浙里好家政”应用根据系统设定每月定期对资信等级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业资信评分标准》内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学历、培训次数、公益活动等良好信息,除存在相反、弄虚作假等情形,计分长期有效。
第十八条 家政服务三方主体对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浙里好家政”应用提交异议申请。
“浙里好家政”应用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第四章资信管理
第十九条 资信管理展示。
家政服务三方主体的资信等级作为一种重要信息,以“钻石”形象和“VIP”字样展示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家政服务三方主体的主页。
第二十条 “浙里好家政”应用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资信等级的异动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 对资信五钻级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列为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扶持对象;
(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评价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倡导消费者选购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家政协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行业协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将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分低于50分的家政服务机构,各家政电子商务平台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具体措施也由平台制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查。
(一)限制一定期限在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接单;
(二)情节严重的清退机构或下架相关服务产品。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低于50分以下的家政服务员,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为行业协会重点监管对象,给予信用降级管理;
(二)限制一定期限在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接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商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家政服务业资信评分标准
家政服务机构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事项
加扣分
其他
信息完整度
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内家政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员填报的信息完整度
信息完整度100%以上
+10分
加分后信息完整度下降的,相应减分或取消加分
信息完整度90%以上
+8分
入驻平台时间
入驻“浙里好家政”应用的时间
12个月及以上
+10分
6个月以上
+8分
3个月以上
+5分
好评率
消费者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内对机构的评价
5星好评率100%
+10分
在现有评分基础上,每月新增5星好评3个额外加1分
5星好评率90%以上
+8分
社会荣誉
家政服务机构本身、所属正式员工(服务员)受各级政府机关通报表彰的
国家级
+10分
以“浙里好家政”应用上线后获取的为准
省级
+8分
市级
+5分
县级
+3分
社会责任
家政服务机构参加社会慈善活动、公益活动
每次
+2分
参加政府活动
家政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
全国性活动/次
+5
全省性活动/次
+3
市级活动/次
+2
县级活动/次
+1
获批专利
家政服务机构申请并获批专利的
每项
+10分
专利因诉讼等情况被驳回后取消加分
起草标准
家政服务机构参与起草相关行业标准
国家级标准
+10分
省级地方标准
+8分
企业上市
成功上市的企业
上市
+10分
退市后取消加分
严重失信
被列为严重失信的
每次
-10分
修复后取消扣分
行政处罚
被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
每次
-3分
计分周期为一年,到期后取消扣分
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每次
-10分
履行后取消扣分
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未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
每次
-5分
修复后取消扣分
差评率
消费者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内对机构的评价
连续3个月总评分低于4.5星
-5分
当年度最多扣10分
家政服务员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事项
加扣分
其他
家政服务工作年限
做家政服务员的时间
3年及以上
+15分
1年及以上
+10分
1年以下
+5分
好评率
消费者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内对服务员的评价
按月评分,总评分≥4.8星
+1分/月
学历
家政服务员的最高学历
大学本科以上
+20分
取得更高学历后加相应分数
大学专科
+15分
高中(中专)
+10分
初中及以下
+5分
职业技能等级
取得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级(高级技师)
+20分
取得更高等级证书后加相应分数
二级(技师)
+15分
三级(高级工)
+10分
四级(中级工)
+8分
五级(初级工)
+5分
培训次数
家政服务员参加各类培训的
每次
+2分
社会荣誉
当年度家政服务员受各级政府机关通报表彰的
国家级
+10分
以“浙里好家政”应用上线后获取的为准
省部级
+8分
市厅级
+5分
县级
+3分
公益活动
当年度家政服务员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活动
每次
+2分
黑名单
当年度家政服务员被列入各种黑名单
每次
-10分
修复后取消扣分
行政处罚
被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
每次
-3分
计分周期为一年,到期后取消扣分
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没有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每次
-10分
履行后取消扣分
差评率
消费者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内对服务员的评价
按月评分,总评分低于4.5星
-1分/月
家政服务消费者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事项
加扣分
其他
好评率
家政服务员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内对消费者的评价
当月5星好评率100%
+10分
保持100%的5星好评,每2个月额外加1分
差评率
家政服务员在“浙里好家政”应用内对消费者的评价
当月五星好评率低于50%
-2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