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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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口径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及所属行业:
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由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负责解释确认。
(二)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
指企业当年(指企业会计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留成部分。
(三)个人当年地方综合贡献:
指企业当年(指企业会计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工资薪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留成部分。
(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由申报主体自行选择享受本政策或其它政策,同一项目不得拆分后同时享受不同政策条款。
(五)政策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新引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企业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所涉及的“每年度”、“每年”均指会计年度。
2.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实施智能化改造、农业数字化应用、服务业数字化应用等项目以各职能部门项目完成备案时间为准,且要求项目在备案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
3.首次达到“小升规”、“新上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奖励,以企业首次正式入库时间为准。
4.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县地方综合贡献正增长的,时间最早自2020年度(2019年度需要有整个会计年度数据)起计算连续两年。
如:
某企业2020年度比2019年度县地方综合贡献正增长的,2021年度又比2020年度县地方综合贡献正增长的,可以享受本条款政策,以此类推。
5.工业机器人的购置期、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商(或其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间,需在2021年1月1日之后。
6.工业互联网类荣誉奖励以荣誉文件时间为准,需在2021年1月1日以后获得;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项目以项目完成备案时间为准,且要求项目在备案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
二、条款注解
《若干政策》已明确的,按《若干政策》执行;《若干政策》未明确的,或表述未细化的,按以下口径执行。
其中:
(一)加大企业有效投资(《若干政策》第2条):
技改项目需在2021年1月1日后备案或核准。
“新设备投资额”认定标准参照现行工业扶持政策中执行的认定标准(不含二手设备)。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第2条、第5条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任一条款享受。
本条款资金补助采取分期兑现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分期兑现比例。
享受10%补助的项目,采用5%+5%二次兑现方式;享受15%补助的项目,采用12%+3%二次兑现方式;享受20%补助的项目,采用12%+5%+3%三次兑现方式。
2.兑现时间及条件。
首次兑现时间为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
项目完成当年度或次年度企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的,可进行第二次兑现,若次年度增加值增速未达到15%的,不再享受第二次和第三次兑现政策。
享受二次补助政策的次年度企业增加值增速持续达到15%的,可进行第三次兑现,若该年度增加值增速未达到15%的,不再享受第三次兑现政策。
年度增加值以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依据以国家下达的最新测算方法为准。
(二)支持核心企业壮大(《若干政策》第3条):
本条款中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指企业新产品产值在总产值的占比。
(三)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若干政策》第5条):
智能化改造项目需在2021年1月1日后备案或核准。
①本条款支持的项目,应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销售服务、仓储物流、决策支持、风险控制、物联网等环节,具备若干相应的系统软件(功能),达到生产线(工段)智能化、生产智能化和管理智能化的流程数字化应用。
智能工段、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具体认定,由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和验收。
②本条款支持的新增设备是指智能设备、智能仪器、智能仪表等硬件装备,须具备数字化基本要求,具备接入互联网能力,可实现机器联网;本条款支持的新增软件是指涉及企业内部数字化运行相关定制软件,外购的商业套件以及相关的SAAS应用。
具体由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和验收。
本条款资金补助采取分期兑现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分期兑现比例。
实施智能工段的项目(设备、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采用15%+5%二次兑现方式;实施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的项目(设备、软件投资500万元以上),采用15%+7.5%+2.5%三次兑现方式;实施智能工厂的项目(设备、软件投资3000万元以上),采用15%+10%+5%三次兑现方式。
2.兑现时间及条件。
首次兑现时间为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
项目完成当年度或次年度企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的,可进行第二次兑现,若次年度增加值增速未达到15%的,不再享受第二次和第三次兑现政策。
享受二次补助政策的次年度企业增加值增速持续达到15%的,可进行第三次兑现,若该年度增加值增速未达到15%的,不再享受第三次兑现政策。
年度增加值以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依据以国家下达的最新测算方法为准。
(四)鼓励工业机器人购置(《若干政策》第6条):
本条款支持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项目,需到县经信局进行单独备案,并由县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和验收。
(五)助推“企业上云”(《若干政策》第7条):
本条款支持的“企业上云”实际发生费用是指购买云服务、标识解析服务、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及5G、LoRa、NB-IoT等网络专线通信服务实际发生费。
(六)支持农业数字化应用(《若干政策》第9条):
本条款中认定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的数字化建设项目应为当年新建项目,其中数字化建设内容包括种植业信息化、畜牧业智能化、渔业智慧化及其他新兴业态,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
(七)支持服务业数字化应用(《若干政策》第10条):
本条款支持项目需到发改局进行单独备案,并由县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
三、申报材料
根据对《若干政策》各政策条款的认定要求,由各申报主体严格按清单要求报送材料,并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材料齐全(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
各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乡镇或(园区)确认后,一式三份报送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设立在县大数据中心)统一受理。
需要电子申报材料的,另行通知。
(二)审核:
1.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将申报材料按职能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核,相关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政策兑现初审意见并于每月30日前提交至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
2.由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向各有关部门出具咨询函,函询企业各类政策补助情况、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情况及安全生产等合规性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政策》要求出具函复意见。
3.相关数据汇总后,县大数据中心召集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三)公示:
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将拟补助(奖励)企业名单及事项,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报县政府审批。
(五)拨付:
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兑现至企业。
附件:
1.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申报流程图
2.县数字经济财政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
3.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4.申报承诺书
附件1
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申报流程图
数字经济财政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对应条款
申报材料
责任单位
申报时间
1
加大数字企业招引力度
企业租金补助: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
2.项目备案或核准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5.享受政策当年度12月企业缴纳社保人数清单; 6.办公(营业)用房租赁合同及正规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发改局
每年12月纳税申报之后
个人综合贡献奖: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
2.项目备案或核准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任职文件或个人学历和职称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加大企业有效投资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
2.项目备案或核准书;
3.县咨询服务领导小组验收报告;
4.设备使用承诺书;
5.固定资产清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首次兑现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第二、三次兑现在企业增加值增速确定后。
3
支持核心产业壮大
上规模奖: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
2.经税务部门佐证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发改局
每年12月纳税申报之后
综合贡献奖: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销售收入情况、纳税情况证明;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发改局
每年12月纳税申报之后
新产品产值奖: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2.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新产品产值证明;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企业新产品产值确定后
4
培育智能制造服务平台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
2.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当年度12月份《纳税申报表》;
3.服务销售合同、税务发票及转账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每年12月纳税申报之后
5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2.项目自验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进度、技术水平、取得成效及总结评价);3.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4.县咨询服务领导小组验收报告;
5.设备使用承诺书;
6.固定资产清册;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首次兑现在智能化改造项目验收通过后,第二、三次在增加值增速确定后
6
鼓励工业机器人购置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2.专家对工业机器人的认定报告;
3.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4.县咨询服务领导小组验收报告;
5.设备使用承诺书;6.在用工业机器人清单;
7.工业机器人购置发票;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特别约定的企业需提供)。
经信局
工业机器人购置次年1月后。
7
支持
“企业上云”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
2.项目合同书、税务发票及转账凭证;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服务期满后;
获得批复文件后。
8
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2.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信局
获得批复文件后
9
支持农业数字化应用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
2.数字化项目预算;
3.数字化项目建设前照片;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业农村局
每年5月份
10
支持服务业数字化应用
1.《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承诺书》;2.项目自验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进度、技术水平、取得成效及总结评价);3.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特别约定的企业需提供)。
发改局
项目竣工验收后
附件3
县数字经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编号: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申请内容
所申请内容的依据
申请奖励或补助的金额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申请材料
附件清单
1.7.
2.8.
3.9.
4.10.
5.11.
6.12.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所在乡镇(或
园区)意见
年月日(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县数字经济政策兑现联审工作组意见
年月日
实际奖励或补助的金额
备 注
附件4
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凭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本次申报项目若有虚假、重复申报的,自愿退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