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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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工作,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采取逐级申报、审核,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受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和民主管理
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1年以上,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原则上要求1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
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出资结构合理,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以上。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省工商局、省农业农村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5.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经营服务和绩效
6.有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农机植保类合作社(联合社)要有专业防治队伍、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规程。
7.有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30%以上,产品或产地获得无公害以上认证;农机植保类合作社(联合社)要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档案。
8.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统一销售占总销售量40%以上。
9.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
10.不少于20%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11.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合作社30万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12.在同行业合作社(联合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三)财务管理和年度报告
13.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14.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15.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16.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17.合作社(联合社)要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等。
第六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水产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及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表;
2.合作社(联合社)主要情况说明;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8.成员账户;
9.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
10.产品或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1.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2.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每年5月底前由具备认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评审后形成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候选名单,通过县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
第九条 申报的合作社(联合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经查实,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本办法自**起施行。
附件:
1.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表
2.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标准
附件1
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表
合作社(联合社)名称
合作社(联合社)地址
邮编
理事长
联系电话(手机)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
注册号
成员数(个)
其中:
农民成员(联合社成员社数)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出资成员数(个)
主营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农机植保类服务面积)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按惠顾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按股金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有无制定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采用何种(二维码、标签、耳标)方式追溯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有否建立自律性检测体系
标准化生产面积(产量)所占比例(%)
有无专兼职技术人员
成员产品主要是进超市、社区、学校
是否开展电子商务
成员年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比例(%)
信用评定等级
成员培训人次数
其中:
培训非成员农户数
成员账户是否规范
会计是聘请专人、委托代理
是否参加资金互助社、互助会
大学生(大专以上)从业人数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上年度经营收入
(万元)
上年盈余(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申报单位(合作社或联合社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标准
项目指标
及赋分
序号
标 准
权重
得分
备注
登记和民主管理
(30分)
1
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1年以上,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7
2
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原则上要求1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出资结构合理,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以上。
8
3
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省工商局、省农业农村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5
4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5
5
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5
经营服务和绩效
(40分)
6
有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农机植保类合作社(联合社)要有专业防治队伍、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规程。
7
7*
有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30%以上,产品或产地获得无公害以上认证;农机植保类合作社(联合社)要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档案。
8
经营服务和绩效
8
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统一销售占总销售量40%以上。
5
9
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
5
10*
合作社管理人员中不少于20%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5
11
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合作社30万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5
12
在同行业合作社(联合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5
财务管理和年度报告
(30分)
13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5
14
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8
15*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7
16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5
17
合作社(联合社)要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等。
5
满分100分;考评得分 分
注:
1.标*的为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2.得分90分以上可评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