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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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原则。

坚持依法处置、合情合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的原则。

坚持联动协调、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协调和处置纠纷突发事件,成立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为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自然资源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县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

2.县委政法委:

指导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强化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联动,协助会商研判处置涉稳情况。

3.县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指导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做好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监督。

4.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事故类、灾害类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独立设置职责。

5.县公安局:

组织警力维护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县民政局:

协助当地有关部门提供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

7.县司法局:

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案件。

8.县财政局:

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监督资金使用。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排查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山林纠纷,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山林纠纷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并协助县政府做好处理。

10.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会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群体事件涉及职责内农民权益保障、调查、修复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12.县信访局:

负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接访、安抚、调处及矛盾化解工作,了解做好上访群体的基本动态,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有关政策解释。

(三)现场指挥小组

根据事件相应级别和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指挥部领导、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成立现场指挥小组。

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县领导的指示,做好情况上报、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件分级

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的规模、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等,分为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Ⅰ级)、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Ⅱ级)和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Ⅲ级)。

1. 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严重,规模大,发生群体性人数在300人以上,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情况。

2. 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Ⅱ级):

事态较为严重,发生群体性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情况。

3. 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Ⅲ级):

事态相对较轻,涉及范围较小,发生群体性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情况。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机制

1.切实做好排查工作。

各镇(街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大排查力度,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排查出来的争议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动产争议、山林纠纷个案,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摸清争议事实开展风险预测分析,对于涉及农民自然资源权益、城市拆迁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2.完善信息收集机制。

全面建立机制、制度,建立县、镇、村三级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息。

报送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备,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涉及权属争议的问题力求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防患与未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落实预防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准备工作。

(二)预警机制

高度重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预警工作,做好机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一旦可能因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事件,各镇或相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前2小时内核实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镇或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后,分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小组快速到达现场,会同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跨县域范围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现场后,按职责开展处置行动,稳定群众情绪,采取灵活措施,然后开展调查,尽快平息事态。

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处置工作。

对于借机煽动制造群体事件的不法分子,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坚决给予打击。

(三)终止响应。

群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矛盾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结束,继续回归到权属调处状态。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分析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继续做好监控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并报县政府。

(二)对群体事件的调查处理

群体事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的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再作深入详细调查。

1.调查取证。

各镇(街道)根据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抽调人员组成调查工作小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2.组织调处。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尽快解决到位,不搞虚假承诺或久拖不决;对“久调未成”且有可能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裁决建议,提交县委县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保障措施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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