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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和控制职业中毒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浙江省急性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

(四)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3.各部门协作,快速反应;

4.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5.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五)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较大、重大、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合称。

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并根据职业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我县将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分为特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Ⅲ级)和较大事件(Ⅳ级)三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特大职业中毒事件(Ⅱ级):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2.重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

3.较大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卫生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建议。

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公安、分管安全生产、分管卫生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的其它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卫计局、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做好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县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做出处理决策;

3.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组织划定事件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措施。

(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具有职业中毒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本预案;

2.建立应急处理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报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件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件,控制事件蔓延;

4.与事件单位和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8.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件原因分析。

(五)根据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通信、卫生、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件现场实行封锁。

(六)各部门应急处理的工作职责:

1.卫生部门:

负责配合上级事件调查组调查,负责可疑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中毒原因调查和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安监部门: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对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3.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清洗;交警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4.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5.环保部门:

负责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6.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7.电信部门:

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8.气象部门:

负责提供与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9.民政部门及事件发生乡镇(街道):

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10.其它部门:

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规定及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要求,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三、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一)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工作,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根据本预案,建立应急处理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二)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县财政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四)相关单位应组织训练本单位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对职工进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四、事件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一)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件蔓延。

2.立即如实报告县卫计局和县安监局。

事件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件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件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3.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二)县卫生部门接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四)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件发生单位、县公安局等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应急处理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一)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二)特大职业中毒事件(II级):

由县政府在报经市政府和省政府同意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和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预案同时启动。

必要时申请启动省、市总体应急预案。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III级):

由县政府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事发地乡镇(街道)预案同时启动。

较大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由县卫计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预案、事发地乡镇(街道)预案同时启动。

(三)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1.设在县卫计局的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指挥和要求,牵头负责具体调查处理措施的实施。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根据需要成立调查处理小组,下设职业卫生调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1)职业卫生调查监测组负责现场卫生学调查,进行快速检测,确定样品检验项目、及时采集可疑物品和空气等,及时采集血尿等生物样品,识别和评价危害源,及时做好调查,为中毒人员救治和事件处理提供依据。

指导用人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指导群众紧急自救,组织群众撤离,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作业,控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2)医疗救护组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调查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

(3)后勤保障组根据事件情况,及时与现场指挥部联系沟通,协调落实车辆、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3.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理措施建议,现场指挥部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通信、卫生、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件现场实行封锁。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4.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撰写《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报告》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经事件分析,依法对肇事单位提出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四)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六、应急处理经费开支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部门所需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项工作必要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二)相关用人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七、附  则

(一)参加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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