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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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4 债务风险事件及应急响应

4.1 县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及应急响应

4.2 镇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及应急响应

4.3 财政重整计划

4.4 舆论引导

4.5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3-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县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县级政府对县本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镇(包括办事处,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县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部门(单位)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1.2.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预[2018]125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

(1)县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隐性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2)镇政府出现重大以上等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需要县级政府进行响应和处置的事件。

各镇、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镇、本部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加大风险评估和预警频次,加强政府债务的精准化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由县政府设立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县政府隐性债务日常管理。

当本县出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发改、审计、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隐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县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隐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隐性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隐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来源,及时向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改部门负责评估本级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金融办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县人民银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3 风险预警和分类处置

3.1 预警监测

县级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县级和镇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镇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县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各镇、各部门要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级部门和镇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和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要提前2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接到县级部门和镇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县级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2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隐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3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

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隐性债务

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盘活部门、街镇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隐性债务本息。

3.3.2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隐性债务

担保隐性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3.3.3 政府负有救助责任隐性债务

救助隐性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隐性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及应急响应

按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我县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三个等级。

当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县本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由县级政府应急响应;镇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县级政府予以应急响应。

4.1 县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及应急响应

4.1.1 县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Ⅰ级(特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无法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县级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Ⅱ级(重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3)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Ⅲ级(一般)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县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3)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2 应急响应

Ⅲ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级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报告县级政府,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县级主管部门化解债务风险。

(2)县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前提下,压缩项目支出,调整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本息。

(3)县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还政府隐性债务。

同时通过调整部门和单位预算支出结构、调入项目运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政府隐性债务。

对部门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隐性债务,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政府隐性债务处理原则处理。

(4)县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稳妥应急处置,防止风险扩散。

并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级部门统筹本部门各项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隐性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隐性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县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县级主管部门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Ⅰ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经县政府批准,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报告市财政局。

(2)经县政府批准,启动县级财政重整计划。

4.2 镇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及应急响应

镇级政府对其举借的隐性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省、市、县实行不救助原则。

镇级政府应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隐性债务偿还问题。

同时,应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隐性债务违约。

对因无力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1 镇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

Ⅰ级(特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县3个(含)以上的镇政府无法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县3个(含)以上的镇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镇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Ⅱ级(重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县2个(含)以上的镇政府无法支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县2个(含)以上的镇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镇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镇政府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Ⅲ级(一般)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镇政府无法支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镇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镇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镇政府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5)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2 镇级应急响应

Ⅲ级(一般)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镇级政府应成立隐性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1)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隐性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隐性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2)镇政府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3)镇政府应全面组织做好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风险扩散,并将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县政府报备。

Ⅱ级(重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一般)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镇级隐性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并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镇级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隐性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县财政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隐性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县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Ⅰ级(特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一般)、Ⅱ级(重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镇政府建立隐性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同时启动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4.2.3 县级应急响应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级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镇政府,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镇级政府要将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县级政府,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

县财政应将镇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备。

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级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县级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督促镇级政府落实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指导和支持镇级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镇级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隐性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

经县政府同意,还可以向市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隐性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县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镇级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通报隐性债务风险镇级政府,实施风险镇级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镇级政府,予以指导和组织协调。

Ⅰ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经县政府批准,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市财政局报告。

(2)镇级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经县政府同意,县级隐性债务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报告。

4.3 财政重整计划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一)县镇政府年度隐性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

(二)县镇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的。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

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要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

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要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

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

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

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

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

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

暂停或取消当地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

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

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

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

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救助。

采取上述措施后,镇级政府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县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

代偿部分政府隐性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县级政府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镇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县政府备案。

县政府对镇政府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

镇级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4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县级政府或县级隐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终止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县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级和相关镇政府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

5.2 评估分析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和相关镇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要对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要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要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安排人员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后,要适时启动隐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县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隐性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县政府将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对实施财政(财务)重整的县级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隐性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关于成立***县县级政府隐性债务

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陕财办预〔2016〕172号)要求,为落实《***县县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现成立***县县级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具体如下:

组长: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

***县县级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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