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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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反应能力,确保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食物中毒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食源性疾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

本预案适用于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进行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根据食物中毒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物中毒实行分级管理。

县政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机构按照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处置规范,反应及时。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处置有力。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食物中毒事件防范知识的培训。

一旦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依靠科学,果断处置,抢救病人,减少事件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五)食物中毒事件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我县将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划为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三级。

1.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含100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含100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食物中毒事件。

3.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

4.分级标准将根据上级相关的分级补充和调整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建议。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侦查组和宣传组。

(一)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4.负责相关信息的报告、新闻公告及其他相关工作;

5.完成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协助总指挥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条块之间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调查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3.事件处理组:

事件发生环节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依法实施控制措施,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4.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并实施救治措施。

5.案件侦查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迅速侦查涉嫌犯罪的食物中毒案件,追踪源头,查处犯罪嫌疑人。

6.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成。

其职责是:

组织新闻发布和通报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社会宣传和新闻报导。

(三)各有关部门职责

1.卫计局:

组织开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负责肇事单位的依法查处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及投毒事件的紧急控制和处理工作。

2.宣传部:

组织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3.市场监管局:

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并组织开展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并组织开展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4.农业局:

负责种植、养殖环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控制封存和召回工作,并组织开展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综合执法局:

配合做好室外食品摊贩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牵头开展室外无证照食品摊贩的取缔工作。

6.公安局:

组织、协调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事件抢险救援,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县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7.环保局:

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并对事件隐患治理实施监督。

8.教育局:

组织实施各类学校食物中毒防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件处置中对师生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9.住建局:

组织实施各类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防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件处置中对中毒病人的疏散、抢救,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10.旅委:

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旅游行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件处置中对旅游团队及其他消费者的疏散、抢救。

11.财政局: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12.县政府其他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报告责任单位及报告时限、程序

1.县政府应当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2.县卫计局应当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市卫计委报告。

3.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及上级业务机构报告。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及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县卫计局或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县卫计局接到跨辖县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紧急报告、进度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紧急报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暴露人数、有症状人数、主要症状及严重程度、临时控制措施、现场调查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2.进程报告是在紧急报告要素的基础上,增加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初步判断等。

3.结案报告应包括事件经过、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结果、结论、控制及预防性措施的建议等。

4.报告时间要求。

紧急报告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报告;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四、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县、乡镇两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对在学校、县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得当,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反应措施

1.乡镇(街道)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2)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根据污染食品扩散以及可能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2.县卫计局

(1)组织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工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发布信息和通报。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发布本地有关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

(4)开展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4.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报告记录。

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准确记录报告的食物中毒信息。

同时要告知报告人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吐泻物以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备取样检验。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要及时派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验。

根据对初步调查情况的初步判断,进行采样检验。

(4)现场卫生学调查。

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

(5)开展中毒食品的控制处理。

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追回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指导肇事单位做好中毒场所采取的消毒处理工作。

(6)调查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制定病例定义、开展流行病学资料分析、确定可疑食物、判定事件性质。

5.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的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县卫计局以及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反应和终止

1.分级反应原则

我县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反应办法与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在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县委、县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全县的应急处置工作。

由县委书记任总指挥,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卫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侦查组和宣传组。

3.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全县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解决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保证较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卫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机构开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5.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公布应急反应终止。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县卫计局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县卫生局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应急反应终止前,县卫计局应加强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等的联系,尽早组织专家对终止应急反应的条件进行评估和技术指导。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食物中毒事件善后处置

(一)县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件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县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保障

(一)行政保障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保证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县卫计局负责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三)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参加事件处理。

县政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四)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五)技术保障

成立食物中毒事件专家委员会,为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指挥决策提供专家咨询,对重大、疑难和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进行专家评定等。

专家委员会由县卫计局组建和管理。

(六)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保障县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七、附  则

(一)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食物中毒应急方案作出调整时,本预案将进行及时调整。

(二)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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