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集(公共卫生事件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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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集(公共卫生事件类)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重大食品事故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基本原则

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本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协同配合,科学处置。

二、适用范围

本镇范围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疫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三、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成立**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镇长钱波任组长,镇人大副主席石华莲任副组长,各办公室主任、各村书记、卫生院院长为组员。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置组织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一)总指挥:

由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处置对策,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副总指挥:

由镇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其职责:

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指挥各有关办公室和单位开展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

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中心卫生院和责任部门组成。

其职责:

1、公共服务办:

负责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食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参与重大食品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平安建设办:

负责维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重大食品事故的现场处理和调查处理。

3、**中心卫生院、西天目卫生院:

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4、责任部门:

是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管辖或管理责任的办公室、村或部门,具体单位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负责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故报告程序、要求及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及要求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的隐患发生单位除了立即拨打120等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报市食安委。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镇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

3、事故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以及报告人和事故报告单位。

4、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现场保护

重大食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与重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重大食品事故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由总指挥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成员,应立即进入事故现场采访,及时听取、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勘察,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研究抢救方案,布置任务,指挥各方面力量采取相应措施投入抢救;当地政府全面负责事故现场抢救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吸从现场指挥的统一调遣,事故发生单位需要外界人力、设备支援时,应及时报告总指挥部,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

重大食品事故现场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由乡镇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施救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在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事故抢救、现场保护、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1、现场处理组:

由镇企业办公室牵头,其他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协助配合,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

由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

3、警戒保卫组:

由镇综治办牵头,相关办公室和单位协助配合,负责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新伤亡事故。

4、通讯联络组:

由镇电信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排除各类通讯故障,保证现场指挥的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

由中心卫生院、西天目卫生院牵头,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负责设立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和供应。

6、交通运输组:

由事故单位及镇交管站牵头,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负责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7、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单位及党政办牵头,负责指挥抢险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作。

8、善后事宜处理组:

由平安建设办牵头,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后事,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9、预备机动组:

由指挥长临时确定。

(三)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要做好上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按规定时间做好书面上报。

同时,及时将区领导的批示传达通报到事故处理人员。

六、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镇政府有关办公室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根据行业对口关系,抽调力量,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七、其他

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般重大事故发生后,由镇政府有关办公室参照本预案,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参与作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各村、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网络系统,报镇政府备案。

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如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并造成后果,应追究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快速、高效、有序扑灭动物疫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重大动物疫情范畴:

指高致病禽流感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条方针与机制:

对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

一旦发生疫情,应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各村成立由村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村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相关人员安排参见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员安排,技术组人员由镇动物疫病诊疗所人员担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疑似重大疫情时应当立即向镇经发办报告。

各村级疫情测报员负责掌握村内疫情动态,发现可疑疫情立即上报。

第六条镇农办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组立即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进行诊断。

1、疫病的诊断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断定;

2、对临床症状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可由技术专家组现场诊断,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

现场诊断必须记录流行情况(或录像、拍照)并采集病料保存;

3、现场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送上级部门进行实验室诊断,或请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助诊断。

第七条疫情确诊后,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

第八条疫病诊断前应急反应:

镇经发办接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组赶到现场调查、取样、诊断,共同指导督促畜禽主对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等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动物疫病确诊后,迅速启动本预案,落实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扑灭物资等,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各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门投入扑疫工作。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由技术专家组在疫情确诊后3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镇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方法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发布封锁令:

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镇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申请后3小时内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

3、封锁令发布后协调督查组应当在3小时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有关封锁措施的落实方案按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按预案第四条规定落实人员的措施。

疫点所在地饲养场(户)、交易市场单位、个人必须服从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和镇政府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封锁措施。

4、实施强制扑疫措施:

在疫情确认12小时内,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各工作小组到疫点现场,启动实施扑疫工作。

(1)技术专家组到疫点现场,对应当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作出勘查和标志;根据勘查和标志方案,会同协调督查组、扑疫预备队提出扑疫相关方案。

(2)镇政府组织扑疫力量具体负责实施扑疫工作,按扑疫方案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对扑杀的染疫畜禽、同群畜禽及其产品以及废弃物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深埋,并清场消毒。

(3)材料信息组队扑疫过程要做出详细记录,建立疫情处理档案。

5、通报疫情与防范:

经发办人员在疫情确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24小时内向村民和周边受威胁单位通报疫情,促使做好防范工作。

6、受威胁村要在镇防治重大动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立即采取对村内所有家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饲养场户坚持每天消毒2次以上,并严格隔离、实行封闭式饲养管理等预防性措施。

7、疫源分析与追踪:

镇经发办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畜(禽)的及其产品、污染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迅速开展调查,一经查获立即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8、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羽)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严格消毒后,经区畜牧局验收合格后,报请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第十条经上级领导小组确认必须由上级部门处置的疫情,按上级部门的部署开展扑疫工作。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疫补助政策,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对畜(禽)主因扑杀染疫家畜禽、同群畜禽所遭受的损失实行适当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疫情扑灭后,镇经发办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指导督促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农办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为努力减少重大动物疫情给社会经济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镇人民政府及镇经发办要及时将扑疫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向农业局申请解除疫病流行区的相关限制措施,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政策,密切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镇村二级要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及产品经营者的防疫意识及广大居民的公共卫生意识和对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镇经发办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畜禽的动态监测、跟踪监测及免疫效果监测。

监测时发现疫情监测隐患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镇经发办应当按农业农村局的规定,及时通报疫情,同时根据周边疫情以及本地区畜禽及其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应根据疫情态势的变化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

1、镇经发办要认真组织实施重大动物强制免疫工作,镇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镇防疫员要督促指导村内规模饲养(户)场的防疫工作,推动防疫标准化管理,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落实规模养畜禽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3、严格执行准运证制度,凡从镇境外调入畜禽必须取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的准运证明,经调出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严禁从疫区调入家禽及产品,严禁经营未经许可从国外进口的冷冻家禽产品。

第十九条镇政府将重大动物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对重大动物防治工作作出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同时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疫意识和防疫能力。

第二十条镇政府根据《省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规划》的要求,加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条经发办和镇动物防疫员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及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将重大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所需经费由农办根据畜禽饲养量以及每年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同时,建立应急控制所需物质储备库,防疫物质的储备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动物防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

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重大动物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村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镇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传染病商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众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为指导,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重特大传染病防治机制。

二、适用范围

凡在本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业务工作体系

(一)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不同级次,镇政府设立重特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部系统重特大传染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经领导小组授权、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组织应急技术小组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业务工作体系

1、日常管理机构。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特大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重特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2、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处置需要,成立重特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有关专业机构成立重特大传染病处置应急小分队和日常预防、报告机构,做好各类重特大传染病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处置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传染病。

四、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分级

根据重特大传染前几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我镇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罩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大传染病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

在我市城区发生或我市周边县市均出现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同性肺炎,人感冻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4、辖区范围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二)重大传染病疫情(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

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4例以上(含4例)肺鼠疫、肺炭疫疽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本辖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本辖区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8例以上(含18例),或流动范围波及本辖区及周边地区。

4、在我镇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25例以上(含25例)或疫情在我镇及周边地区流行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平均水平2倍以上。

6、发生重特大医源性感冻事件。

7、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辖区人员感染或死亡。

(三)较大传染病疫情(Ⅲ),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

3、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四)一般传染病疫情(Ⅳ),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传染病疫情。

1、腺鼠疫一在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7例以下(含7例)。

2、霍乱一周内发病7例以下(或7例)。

五、重特大传染病预防监测报告和和信息收集。

1、预防,按照制订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2、监测,建立重特大传染病监测、预警与报置网络体系,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新发传染病等;

3、报告,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传染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4、预警,按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时作用响应级别的预警。

六、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和终止。

1、应急反应原则。

对在学校、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应急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2、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疫情的处置,并根据重特大传染病设情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1)迅速控制疫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人转运隔离、救治、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和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3、实施控制措施。

在本辖区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和相关物品等。

3、做好废弃物尸体处理,疫情发生后,有关单位、个人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工作。

隔离控制区内的生活垃圾、受污染的土壤、物品等应当作为危险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鼠疫、霍乱、炭瘟病人及其他甲类传染病人死亡后的尸体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5、开展群防群治。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公众健康意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保证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镇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我镇依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为指导,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职业中毒事件防治机制。

二、适用范围

凡在本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业务工作体系

(一)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的不同级次,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由镇政府统一指挥。

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二)业务工作体系

1、日常管理机构。

“重大职业中毒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技术培训、演练和指导。

2、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重大职业中毒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他们承担重大职业中毒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

根据重特大职业中毒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我镇将职业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职业中毒事件(Ⅰ级),有下情形之至的为(Ⅰ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0例(含90例)以上,或死亡8例以上(含8例)。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在我镇发生。

(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79例(含79例),或死亡1—5例。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在我镇发生。

(三)较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8—39例,或死亡3例以下(含3例)。

2、杭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职业中毒事件在我镇发生。

(四)一般职业中毒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7例以下(含7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职业中毒事件在我镇发生。

五、重特大职业中毒预防监测报告与信息收集

(一)预防。

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二)监测。

建立我镇重特大职业中毒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重特大职业中毒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举报,并及时收集疫情相关信息。

(三)报告。

发生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时,应及时按规定时限向卫健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中毒事件。

(四)预警。

按照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六、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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