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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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全县处理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准则。
人工影响天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贯彻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条 预案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高炮、火箭作业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高炮、火箭作业造成的影响航空安全的重特大事故;
(三)弹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爆炸事故;
(四)弹药库爆炸事故;
(五)装备、弹药丢失、被盗、被抢事故;
(六)其它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 县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责任
成立***县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分别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
指挥中心成员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武部、公安局、应急局、民政局、卫健局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事故情况抽调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可成立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业指挥部可设在事故发生点附近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业指挥部的具体行动,并实施决策。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七)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是接到发生重特大人影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四是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九条 专业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开展检查及应急处理演练。
(二)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示。
(五)事故现场各单位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专业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条 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
(二)负责召集参与抢险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需要设立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预案。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取得联系。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人影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拨打相关报警电话;人影指挥中心应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自渠道迅速向领导汇报,同时迅速派人到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事发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做到:
(一)公安局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武部、应急管理局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排除隐患,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卫健局要立即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四)相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五)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人影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要严密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并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摸清情况,起草事故情况报告,报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
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八)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十六条 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人影组织单位或作业地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理机构要立即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
(二)公安局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三)人武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排除险情,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四)卫健局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全力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第五章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现场应急处理小组,按各自分工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根据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迅速成立专业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现场作业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条 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应急救援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发布应急救援终止令。
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
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
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第二十二条 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秩序。
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同时,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以及阻碍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安全工作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