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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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处置措施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应急结束

5   信息公开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6.2   急救机构保障

6.3   专家技术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物资储备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保障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评审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事件情况,负责批准预案启动,批准应急状态结束;随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与出现的新问题,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和决策;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储备常用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转运伤员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救助。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

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支持和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2.4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心理救援组、疾病控制组、专家组、卫生监督组和后勤保障组。

其职责:

综合组:

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

应急救援组:

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急救医务人员,确保救援工作迅速、有效。

医疗救治组:

负责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落实救治方案。

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

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由传染病、呼吸科、ICU、职业病、内科、外科、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后勤保障组:

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应等。

3   信息报告

3.1   各级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3.2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要在1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3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卫生健康局,并提出预防及工作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较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一般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4.2   处置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健康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

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现场伤员人数较多时,应在现场安全区域,按照国际统一检伤分类标准颜色分区设置伤病员等待区,按照病情轻重等待转运分流。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

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3   接诊医院的救治

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4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

到救治,由县领导小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单位按规定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经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通告等形式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2   急救机构保障

加强120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调度任务。

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保障,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

输血科要加强血液储备,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特别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6.3   专家技术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

6.4   应急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专业救治队伍应不少于30人,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严格管理,按照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县政府同意。

6.5   物资储备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

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健康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评审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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