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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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卫生健康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县境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定义和事件分级
(一)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
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Ⅰ):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Ⅱ):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3.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Ⅲ):
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五、工作原则
(一)适宜处理原则。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尽快判定事件性质,评估其危害度,并根据疾病控制的基本理论和已有的疾病控制实践经验,选择适宜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病因调查并重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出现的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以控制疫情蔓延。
(三)边调查边控制的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置,需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
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应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
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
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四)快速响应与规范调查相结合原则。
对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应尽快做出响应,采取控制措施。
同时,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步骤规范地开展调查。
(五)事件信息发布与公众引导原则。
调查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适时地与媒体、患者及其家属、社区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媒体已介入或群众反响较大的事件,更应主动引导媒体报道,正确对待社会传言,防止事件恶化。
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控制工作。
六、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1.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机构。
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局应急办、疾控股、医政医管股、法监股、办公室、财务股等股室的负责同志和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卫生应急办和疾病预防控制股,负责日常工作。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本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建立与完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经授权对外发布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信息。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卫生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在事发地设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统一指挥、协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控制、医疗救治、防控隔离、信息反馈、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三)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例(疫情)的诊断和报告,并开展临床救治。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上报所在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同时,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落实医院内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进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同时要提出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并指导相关单位加以落实。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七、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监测报告机构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数据及信息,及时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早期发现潜在隐患。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三级监测网络:
县级监测机构(一级);乡(镇)级监测机构(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三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所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指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开展病人筛选。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八、报告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二)报告内容。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均是责任报告单位,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要详细询问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应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至少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终止应有结案报告,凡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均应由相应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背景资料(包括事件发生地的地理、气候、人文等一般情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讨论、结论和建议等。
(三)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九、应急响应
应急处理工作应实行边调查、边抢救、边处理、边核实,科学有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原则。
(一)启动预案。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级别和处理需要,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派出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二)应急响应。
接到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报告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调集征用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立即派出应急处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派出专家进行指导和协助开展工作。
(三)初步核实、分析病因。
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
了解流行病学史、体征和检验结果,追寻共性特征。
通过现场疫情调查、环境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分析探索引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
1.寻找病因线索。
通过对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临床治疗结果及转归等资料进行分析,为判定疾病主要影响的器官、病原种类、影响流行的环节提供最基本的线索。
病因线索的调查先按感染性与非感染性两类查找病因线索,然后逐步细化。
(1)根据起病方式、发热(热度、热程、热型)、病情进展、常规检验结果,判定是感染性疾病,还是非感染性疾病;
(2)考虑为感染性疾病时,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诊断性治疗反应,进一步判定是细菌性、病毒性,还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再判定有无传染性,然后通过临床综合分析提出可疑的病原;
(3)考虑为非感染性疾病时,需先判定是否为中毒。
各类中毒都有相应的靶器官,根据疾病发生经过、毒性特点确定中毒的可能性。
同时结合进食、职业史等暴露资料,寻找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线索。
(4)排除上述原因后,再考虑心因性、过敏性或其他原因的可能性。
2.建立病因假设。
掌握背景资料,归纳疾病分布特征,从描述流行病学特征入手,形成病因假设。
(四)分析疾病的“三间”分布。
1.疾病的时间分布:
分析疾病的时间聚集性,推测致病因子的性质(传染性与非传染性、感染性、化学性等)。
2.疾病的地区分布:
分析疾病的地区(居民社区、学校、工作、娱乐及其他公共场所、旅行地等)聚集性,找出可能的暴露地点,或将疾病与某种暴露相联系,提供潜在暴露来源及途径的线索。
3.疾病的人群分布:
找出与疾病有关的宿主(人群)特征,提供高危人群的线索,帮助探索特异暴露因素或传染源、传播方式等。
(五)提出病因假设。
综合分析疾病的三间分布信息,以及其动态变化趋势,在合理的、能被调查事实所支持的、能解释大多数病例的前提下提出病因假设,包括致病因子、危险因素及其来源、传播方式(或载体)、高危人群等。
(六)病因判定。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病因与疾病的因果联系。
1. 病因判定方法。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基本判定为病因:
(1)从一定数量的病人中分离到该病原体;
(2)大多数病人感染病后能产生针对该病原的抗体;
(3)用该病原体作为病因能较好地解释大部分病例的临床表现及该事件的流行病学特点。
判断疾病与病因的因果联系的准则包括:
暴露与疾病关联的时间顺序、关联的强度、剂量-反应关系、关联的可重复性、关联的“特异性”、关联的可解释性、暴露和疾病分布的一致性,终止暴露后的效应等。
2.确定病因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中毒事件的毒物性质判定:
分析出的毒物及其含量所产生的危害要与现场调查及患者的临床表现相符合。
(2)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检测:
寻找确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致病因子,必须借助实验室检测。
通过实验室检测从病人或其他来源标本中找到的病原体、毒物等致病因子,是否就是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致病因子,还必须通过致病因子与疾病的临床特征和三间分布是否一致的流行病学验证,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十、标本的采集与运送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确定采样范围和检测项目。
(一)正确采集适宜标本。
1.感染性疾病患者需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
2.用于病原学分离的血液应按无菌操作要求。
分离细菌等病原体的标本应在使用药物治疗前采集;
3.中毒性疾病应根据毒物进入体内的时间、可疑毒物的代谢等确定需要采集的标本;
4.必要时,可采集当地一定数量正常人群的相关标本作为对照检测。
(二)正确包装、贮存及运送标本。
1.用于不同病原检测的标本需要注意在相应的温度下保存送检;
2.应特别注意可能含有高度传染性病原体的标本,当疾病传染性很强、病死率很高时,在采集,包装和运送标本时都应采取最严密的个人防护措施。
(三) 注明对实验室检测的要求
检测原因不明疾病要将标本无菌的分成几等份,分别用于检测几种不同的可能病因假设(如感染性疾病的细菌、病毒等,非感染性疾病的毒物等)。
需要在标本上注明分送的实验室以及检测的项目和检测方法。
十一、综合控制措施
(一)无传染性或传染性较弱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无传染性或传染性较弱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的原则为减少发病、减少死亡、避免后遗症。
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救治危重病人,隔离治疗病人和疑似病人。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寻找共同暴露者。
3.排查可疑致病源。
4.疫点的处理,可能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5.启动预警机制,进行公众健康教育。
6.做好医护人员的合理防护。
(二)不明生物因子引起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危害严重的不明生物因子引起的烈性传染病,紧急时应严格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入疫区时,应先喷洒消毒、杀虫剂,开辟工作人员进入的安全通道,对工作人员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立即对疫点和可能污染地区采样、进行现场检测。
2.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抢救,待情况好转后再转送隔离医院,其他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立即就地隔离治疗或送隔离医院治疗。
治疗前必须先采集相关标本,立即封锁疫点,进行彻底的消毒、杀虫、灭鼠,配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3.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确定隔离范围,提出大、小隔离圈及警戒圈的设置意见,报当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4.严格实施消毒,谨慎处理人、畜尸体。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根据需要采集有关检验标本。
5.病人家属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在洗澡更衣后,送往隔离场所留验、观察,并采取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新设立的隔离场所使用前须进行消毒、杀虫、灭鼠,配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疫点周围小隔离圈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须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
7.对大、小隔离圈内的人群应进行全面的检诊、检疫,并酌情给予化学药物预防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如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往隔离医院治疗或隔离场所留检,观察。
全面搜索大隔离圈的患病动物和动物尸体,所有动物应一律圈养。
8.对疫点、小隔离圈及现场临时隔离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效果进行检测。
根据需要捕抓动物、昆虫标本送检。
积极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加强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9.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防护,每天工作结束后用水彻底清洗身体,并接受医学检诊。
(三)不明物理、化学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不明物理、化学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进行调查的同时,初步判断可能的污染源,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等各种因素的措施。
(四)开展群防群控。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时,发生地的乡镇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群众,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疾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十二、健康教育和技术培训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地区要迅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搞好家庭、环境卫生,做好自我防护,尽量避免与可疑病例接触,发生类似症状时及时主动就医。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敏感性。
十三、开展医疗救治
(一)开展医疗救治。
当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在开展病因推断、采取综合控制措施的同时,启动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
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二)及资料整理归档
1.报告记录。
2.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
3.调查处理方案。
4.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
5.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
6.总结及其他调查结案材料。
十四、 信息发布与通报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发生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经上级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其他地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的通报后,视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县政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信息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信息发布。
十五、事后评估
(一)资料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调查的程序,及时将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
报告记录;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他调查结案材料。
(二)评估内容。
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总结经验、发现调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类似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
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成员由流行病学、传染病、呼吸道疾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病原学检验和媒介生物学、行政管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处理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县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医疗卫生队伍,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3.常规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监测资源和有关疾病报告体系,强化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相关疾病报告和资料汇总要求,提升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4.医疗救治网络。
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医疗机构、综合医院组成。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救治。
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二)后勤保障。
1.医药器械供应。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卫生应急储备计划,建立处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资储备。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2.经费保障。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经费,保证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