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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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高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能力,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各司其责

坚持在区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属地、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响应。

1.3.2依法规范、以人为本

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性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3.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注意工作方法,努力避免矛盾激化,积极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的途径。

1.4应急分级

1.4.1一般事件(Ⅲ级):

患方10人以下,有过激的言行,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1.4.2较大事件(Ⅱ级):

患方10—30人,有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1.4.3重大事件(Ⅰ级):

患方30人以上,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区区属医疗机构内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较多人员参与、秩序较为混乱,危害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的治安事件。

1.5.1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

1.5.1.1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1.5.1.2发生打、砸、抢等过激行为的以及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非法限制医务人员或患者人身自由的。

1.5.1.3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的。

1.5.1.4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

1.5.1.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经劝说无效的。

1.5.1.6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1.5.1.7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2组织体系

2.1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区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区府办、区卫生局、区信访局、区委维稳办、区司法局、公安分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和属地街道(镇)、医疗机构组成的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的领导。

2.2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2.1区府办:

指导各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正确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2.2区卫生局:

组织制定辖区内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及时处置医疗纠纷,加强信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2.2.3区委维稳办:

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2.2.4区信访局: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受理、交办、转送医疗纠纷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早化解矛盾和纠纷。

2.2.5区司法局:

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应当事人的申请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对医疗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在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协调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

2.2.6公安分局:

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和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制订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2.2.7区文广新闻出版局:

采取有效形式宣传报道医务人员正面典型事迹,引导广大社会群众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引导相关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关注网络媒体发展动态。

2.2.8各街道(镇):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属地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及社会稳定。

2.2.9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杜绝重大医疗纠纷发生。

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2.3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启动一般事件(Ⅲ级)响应:

医院、区卫生局职能科室、当地街道(镇)综治科、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领导现场总协调,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1.2启动较大事件(Ⅱ级)响应:

区委维稳办、区卫生局分管局长、当地街道(镇)分管领导、当地派出所所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由当地街道(镇)分管领导现场总协调,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1.3启动重大事件(Ⅰ级)响应: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请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请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援助。

3.2部门(单位)内部响应

3.2.1医疗机构

3.2.1.1行政总值班:

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时,当日行政总值班人员和院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纠纷现场,启动本院重大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组成院应急处置小组,友好接待患方代表。

院主要领导要与相关部门商议确定下步处置方案。

3.2.1.2信息报送:

院方应立即报警,同时向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和职能科负责人报告。

并指定专人向到达现场的相关部门人员汇报情况。

3.2.1.3论证纠纷结论:

应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尽快拿出院方的初步判定结论(如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也应拿出一个分析意见),并形成书面资料报至区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

3.2.1.4规范处置:

立即引导患者或者家属代表在指定接待场所依法处置纠纷,依法对造成本次医疗纠纷的医疗文书及相关实物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

若患者死亡的,要把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及时限(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明确告诉患方,对患方详细讲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程序,对患方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的详细解答。

3.2.2公安分局(派出所)

3.2.2.1出警:

接到报警或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及时出警并在第一时间到达纠纷现场,组成治安组,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增加警力。

3.2.2.2疏导:

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3.2.2.3依法处置:

制止患方各种过激行为,对劝说、告知无效的,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情节严重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3区卫生局

3.2.3.1派员赶赴现场:

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医疗纠纷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同时向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2.3.2依法处置:

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组织医患双方和平协商,把医患双方引导到依法维权的途径;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进行处置。

组建专业技术组,明确医疗纠纷性质,为调解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资料,必要时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2.4其它相关部门: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包括区府办、区信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和当地街道(镇)及患方所在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等)等部门)到现场,组成协调组,制订综合处置方案。

3.2.5所在街道(镇)及患方所在单位: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引导患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应急响应结束。

5信息报告及发布

5.1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同时应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报告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5.2报告内容: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5.3信息发布: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需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宣传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要防止个别媒体未经核实的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如发现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的,要积极向上级宣传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及时采取切实措施澄清事实。

6监督管理

6.1评估

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近期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6.2责任与奖惩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在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调查、控制、处理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造成事件扩大及其他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作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7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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