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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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体能教练员专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体能教练员是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体质、提升运动能力和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评价为运动员提升运动能力素质、提高运动成绩水平等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成效。

第三条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正高级职称:

国家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国家级教练)

副高级职称:

高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高级教练)

中级职称:

中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中级教练)

初级职称:

初级教练(体能训练)(以下简称初级教练)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

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

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

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算起。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运动员体能训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技能人才。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完成运动员体能锻炼达标任务。

申报中级教练以上职称的,还应具备指导、培养下一级体能教练员的能力。

第八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应岗位培训。

第三章学历和资历

第九条申报体能教练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能训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二)高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能训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能训练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三)中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能训练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能训练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能训练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初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能训练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条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合计5万字以上)。

3.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运动队训练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经3名以上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1名),在解决重大疑难或核心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主持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体能训练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订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4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

2.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2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8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15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3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6次。

第十一条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运动队训练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至少2篇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经3名以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1名),在解决疑难或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4.作为参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订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1项,并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2次。

2.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至少15名,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4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3次。

第十二条申报中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以第一撰稿人撰写1篇以上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在解决疑难或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县级以上获得推广应用。

4.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体能训练用具、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5.参与撰写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至少5名,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省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第十三条申报初级教练职称,应了解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完成日常的体能训练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体能训练工作。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国家级教练员或体育科研专业研究员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破格申报人员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取得两次以上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第1位。

3.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或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3次前3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8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3次。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3项以上。

第十六条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第3位。

3.累计训练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或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至少2次,或全运会冠军至少4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2次。

(二)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第十七条中级教练以下职称不得破格申报。

第六章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第十八条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达到本条件第二、四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相应体能教练员专业职称等级评审: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初级教练。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教练。

4.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国家级教练。

第十九条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相应体能教练员专业职称等级标准条件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及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体能教练员专业职称评审。

1.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山东省技术能手,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初级教练。

2.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

3.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第二十条高技能人才传技带徒,其徒弟、长期固定培训等人员取得的竞赛成绩,可按照本条件规定的相应等级教练工作业绩成效要求,可作为申报、评审相应等级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表(试行)见附件,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分类大典适时确定、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

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简称亚青会)、亚洲青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简称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等,全国以上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等,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山东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以其他名称组织的相应层级最高水平比赛。

其中:

1.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设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未设的,由省体育局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

2.同一项赛事设置多个年龄组别,属于年度比赛的,依据参赛年龄分别对应成年、青年、少年等层级比赛;属于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成绩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所要求的成年比赛成绩标准对应的项目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小项,不包括全运会设置的群众体育、个人名义等非各省代表团参赛项目。

青少年和省级比赛成绩对应的项目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大项。

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设置与年度比赛设项完全不对应的,由省体育局负责确定。

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属性的确定期限,分别以国际奥委会发布、全运会竞赛规程颁布的前后时间为测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我省成绩的比赛名次,省体育局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所要求的比赛成绩标准为运动员体能训练主管教练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

以非体能主管教练身份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或使用属于奥运全运大项但不属于其小项的成年比赛项目成绩,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个人次。

第二十六条同一时期内,属于体能教练团队多人共同负责训练的,原则上1名运动员认定体能主管教练不超过2人,其余为非体能主管教练。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七条体能教练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带训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教练员身份,按相应层级教练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鼓励从事运动员体能训练工作的专业人员,长期为承担奥运会全运会备战参赛任务的运动队提供服务,对驻队靠队服务累计36个月以上的,取得体能教练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评高一级体能教练职称时,其运动成绩条件可相应降低1个名次或1-2个次数要求;取得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本条件直接申报高一级体能教练专业技术职称。

贯通体育专业人才融合发展渠道,取得竞技体育、体能、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其中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可按另外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直接申报该专业高一级职称。

其中,正在承担省优秀运动队奥运全运备战任务的竞技体育教练员,不得参评其他教练员职称。

第二十八条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九条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三十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论文发表时间应在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时间之内。

“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件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三十二条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主题或专题报告,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学术性论文。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决策咨询研究、器材设备与管理系统研制研发、科技服务、统计分析、软件编程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取得的,并属于体育领域,且与本人体能训练工作相关。

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发明专利和研制研发的产品、技艺等应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投入生产。

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主持”应排名第1位;“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论文需附检索报告;“核心成员”应不超过3人;“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位。

“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推广”的界定主要指相应层级范围单位印发颁布、组织实施、典型发言、领导肯定性批示、规划报告列举、表扬表彰奖励、党报党刊宣传报道等。

第三十六条“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

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

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

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三十八条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三十九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十条本条件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件自2021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附件

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

对应表

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4-13-04-01(GBM41304)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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