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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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
第一篇:
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
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
1)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
物流园区项目在当地政府(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后,要争取列为省重点工程项目。
由此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扶持政策。
(2)当地政府的具体有关政策。
◆土地政策:
土地价格在挂牌前签订协议确定。
一般比市场价要低很多,甚至零地价。
要看项目对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规费政策: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据我们了解,各地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在几百元不等。
◆税收政策:
无论建设期和经营期,园区项目缴纳的税收,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至少可以做到“免二年再减半征收三年”,一共是五年的优惠政策。
有的地方可以做到五年内全免。
特别要提醒的是,入驻企业要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点对未来招商、吸引入驻企业来说很重要!
◆其他政策:
如政府代办项目手续办理,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下发文件,要求相关企业进驻,便于招商),以及实际的财政资金支持等。
物流产业列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物流园区作为重点工程,可以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国家对建设物流园有以下扶持政策:
1、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2、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3、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4、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5、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6、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7、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8、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9、加强组织协调。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
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
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
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
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
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
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
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
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
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
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
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
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
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
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
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
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
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物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第二篇:
衢州综合物流园区优惠政策
衢州综合物流园区优惠政策
一、项目基本情况
衢州综合物流园区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区域内,交通区位优越,西起百灵路、芳桂路,北临衢江、南至新320国道、东至下山溪,规划控制面积9.13平方公里,分北片、南片和东片三个功能区,是辐射浙西四省边际区域的交通枢纽型物流基地,也是浙江省积极建设的重要内陆陆路口岸所在地。
到2012年规划开发面积3000亩,投资10亿元,到2015年规划开发5000亩,投资15亿元。
在建项目有衢州国际物流中心(占地191亩、投资1.2亿元)、浙西粮食物流中心(占地335亩、投资2.5亿元)、衢州省级粮食储备库(占地150亩、投资0.8亿元)以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用地227亩、投资0.94亿元)。
近期规划项目有物流商务中心(占地50亩、投资5000万元)、物流公共物流法规教学大纲信息服务平台(投资2000万元)、浙西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占地200亩、投资2.5亿元)、衢州铁路东站改造及货场搬迁工程(占地637亩、投资3.6亿元)、浙西农产品物流中心(占地490亩、投资4亿元)、浙西金属材料集散中心(占地210亩、投资1.2亿元)、衢州港樟潭作业区第一港区工程(占地297亩、投资0.87亿元)和物流园区疏港公路(全长约10公里、占地约480亩、投资约2亿元)等,目前正有序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项目符合省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
衢州综合物流园区建设符合浙江省物流基地布局规划和《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衢州市政府批复的《衢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衢州市物流空间布局发展规划》,并列入《浙江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和市政府重点项目。
三、项目功能完整、规划合理
本项目是集国际物流、区域物流、配送物流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服务基地,货运配载、物流交易、信息服务、仓储、加工、配送、展示、通关等物流功能齐全、规划合理,衢州港、沪昆铁路、320国道、杭金衢高速公路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可实现货物的快速集结与中转,将成为物流法律法规课件我省浙西地区主要陆路口岸。
四、项目属于公共服务型物流基地
本项目作为衢州市政府主导建设的物流基础设施,主要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社会公共性。
符合第三方物流企业集聚发展的需要。
五、项目有物流市场需求支撑
随着衢州市深入推进工业立市发展战略的实施,衢州经济正进入转型提升阶段,生产性物流业需求稳步快速扩大,依托四省边际区域特殊地理区位的商贸物流更是强劲增长,从而为本项目奠定了坚实的物流市场需求环境。
综上所述,衢州综合物流中心谋划早、手笔大、选址好、功能全、地方政府重视,项目规划到位,建设必要而可行,已列为省级重点扶持物流基地。
六、市综合物流中心优惠政策
(一)物流政策
1、资金扶持政策
(1)对在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建设的企业,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按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给予5%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下列第2、3条政策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
(2)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3)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正式签约引进的国际国内着名物流企业,其项目市外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在我市有关招商规定以外,对引进项目的第一信息人按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内部物流企业剥离外包物流业务500万元以上,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转型企业的(含内部物流企业的子公司或与其他物流企业合资组建的物流公司),按承接外包方取得的货物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内部物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现代物流知识(技术)的培训宣传、招商引资前物流园区优惠政策期工作以及对物流企业项目的评估、审定、考核。
2、用地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市政府认可的新建重点物流项目,属直接用于物流法律法规教学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属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用地可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属于商业市场用地的,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对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
对在市综合物流中心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特事特议。
(2)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7%之内,允许经营权转让、出租,但产权不得出售。
(3)租赁国有土地正常经营的,前两年可免收土地租金,第3—5年减半收取物流法规。
(4)对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物流业若干意见》(衢政发<2006>37号)政策的新增用地必须专地专用,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市物流发展领导小组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物流法规ppt
(5)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3、税费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其他由市政府认可的新办物流企业和新建项目,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发16号)所规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财政税收和水电优惠政策,给予一定年限的返还,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2)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检疫检验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
4、其它政策
(1)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业务。
交通部门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放宽许可审批条件,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
对物流企业购置0.75吨以下的自用物流配送车,市交通部门应优先发放营运证照,市公安部门对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绿色通行证,并设立临时装卸停车点。
公安部门对有较多车辆的物流企业要优先提供年检年审服务。
(2)进行先进物流理论和技术地区物流法律法规开发研究的项目,可择优申报科技研究计划。
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鼓励物流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享受我市“人才绿卡”、“对工业企业吸纳引进人才返还地方税收”等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
(4)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可以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扶持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
(5)对经衢州综合物流中心建设协调小组批准,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的新办加工、包装或组装型生产企业,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6)国家、物流法规课件省有关扶持政策可以和市里的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三篇:
合肥现代物流园区优惠政策及相关项目
合肥现代物流园区优惠政策及相关项目
物流园区专栏
合肥居皖之中,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网络四通八达。
是连接中国中西部的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之一。
为了发挥城市交通优势,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合肥市政府决定加快合肥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于2003年1月规划建设了合肥现代物流园区。
合肥现代物流园区位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新增规划范围内,园区核心功能区占地规模3.3平方公里,总投资约27.4亿元。
主要建设项目:
公铁联运中心、物流信息中心和区域配送中心等。
最终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核心;运输配送、装卸搬运、自动化仓储、库存控制、包装加工等专业技术为支撑;完善的各类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物流企业集中布局的场所,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力的区域性物流集散地枢纽。
园区发展商:
合肥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批准,于2004年7月与香港升辉国际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公司受管委会委托,全面承担物流园区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和物流园区的市场化开发任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物流园区建设,计算机工程及软件开发。
园区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合肥现代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对进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园区将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园区内入驻的物流企业,对其经营发生的仓储、运输、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活动,不分别计税,实行统一征税。
2.对园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按不同的经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1)凡从事仓储业、物资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征所得税;
(3)对从事物流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从事物流软件开发或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经市信息办审定,税务部门同意,自开办之日起,可免缴所得税两年,减征所得税三年。
3.凡列入市物流信息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对其贷款,市信息办可给予适当贴息,对公益性物流信息项目,经市信息办审批,可给予适当补贴。
4.对各类物流企业视其规模、资质和业务量,在发货票管理上给予方便。
5.在税收上,允许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并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
二、改善通关环境
凡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物流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可实行海关监管。
海关对于监管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双信息放行的办法,对转关和关内放行以纸面和电子数据放行的形式,通过港口EDI中心传输给相关物流单位。
、对在物流园区内设置的物流企业实行“一次报关、一次验单、一次查验”,简化手续,加快办理速度。
三、工商管理政策
(1)凡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物流企业均可从事国家允许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及相关信息等物流业务。
物流企业要依据全市物流业的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设和经营,共同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2)对于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建为物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视其为新兴产业提供方便,加快办理登记发照速度。
(3)凡在园区兴办物流企业到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对其经营项目按运输、仓储等具体项目审批;本市的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鼓励非国有经济的物流企业的发展,鼓励外资企业和外省市企业在园区内兴办物流企业。
物流园区需要政府以下政策的支持
一、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
(1)对列入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和列入全市计划的物流项目,在规划、使用土地审批上,作为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凡兴建物流设施用地与全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可在一定程序上给予适当调整。
(3)凡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的,类同于投资交通基础设施,享受省市关于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各项规定。
二、融资政策
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
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对物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和增发新股方式进入物流业。
三、车辆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减免征策
为了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凡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统一标识的配送车辆享有城市内道路的无限制通行的权利(交管部门有专门规定者除外);并享受减免养路费、过路过桥费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
设立物流引导发展基金。
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用于物流公共项目的补助、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物流人才的培训和教育、重要物流项目的贷款贴息。
对物流园区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和冷冻、保温物流的专业设备,适当降低用电收费标准,物流企业用电按照工业用电标准收费。
五、加强行业管理
成立市物流管理办公室,加强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增加管理透明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