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生实验实习经费预算调整和使用方案的建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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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华理工发〔2014〕195号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14年12月10日

 

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实践教学经费是学校用于各类实践教学工作、实习基地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专项经费。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限经费高效合理的使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践教学经费构成

 1。

教学单位切块经费

用于各教学单位各专业开展校内(校外)的各类实验教学、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见习和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实验实习经费。

2.公共实践教学专项经费

 用于学校大型公共基础课、共享实习基地建设和维持、金工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所需要的实验实习补助费。

3.实习基地与开放实验室建设经费

为保障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开放实验室建设等所设置的主要以教研教改项目方式下拨的实践教学建设经费。

第二条经费分配原则

实践教学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体系,设立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帐户。

教学单位切块经费,是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参考兄弟院校经验和我校过去的实际情况,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类、特殊专业类、工学类、理学与管理学类和其它学科类五大类定额计算而得出的、划拨到各教学单位的、全部用于实践教学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共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实习基地与开放实验室建设经费按实践教学和实验室建设需要,在学校层面上以项目的形式向学校提出预算申请后而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经费分配方法

1。

教学单位切块经费

 学院年度切块实践教学经费=学院相应专业学生数×专业调节系数×基数

其中:

 

(1)专业调节系数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

2。

3

特殊专业类(艺术类、高收费专业):

2.0

工学类专业(部分理工类但以工科方式培养专业):

1.6

理学类、经济与管理学类专业:

1.3

 其它学科类(文学、法学、教育学、师范类等专业):

1.0

 (2)基数

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实践教学经费总额、各专业调节系数、相应专业在校学生人数等计算出来的生均经费。

(3)教学单位切块总经费为本单位分专业和类别计算的经费之和,包含学生、带队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和校外实习单位的相关费用以及校内、外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开支(含实验实习材料费等);学校预算下达后,由教务处根据学生人数和类别系数确定实践教学经费切块分配方案,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方案切块下达到各教学单位。

 (4)各教学单位在学校划拨给学院经费总额不变的条件下,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实际,对专业系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

2.公共实践教学专项经费

学校统筹管理使用,主要包含江山实习基地维持费(房屋租金、水电费等)、两校区公共基础课(计算机中心、大学物理、语音实验室、电子电工、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习材料补助等,用于各类实习检查、学生实习补助、毕业设计(论文)查重与校内外质量评价、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印刷等费用,以专项形式申请预算.

3.实习基地与开放实验室建设经费

学校统筹管理使用,主要包含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技术开发项目、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开放实验室建设、实验人员保健、放射源库的检测、实验室布置与改造等费用,以教研教改项目方式或实际发生的经费数目申请预算。

第四条 教学单位切块经费的使用

1。

使用原则

(1)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能在校内完成的,不到校外;能在本地进行的,不去外地,就近不就远。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实事求是,专款专用。

(3)在满足完成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4)实习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使用范围

 

(1)野外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教师补助费)和保险费.

(2)聘请校外实习教学单位技术人员指导费及培训课时酬金,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费,实习资料费、耗材费等。

其中,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管理费、耗材费、资料费、体检费等费用的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次实习(不含教师开支部分)所使用经费总额的20%。

(3)分散实习经费使用范围仅包括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保险费。

(4)校内各类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材料费。

(5)用于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使用经费所占比例,不超过教学单位切块经费总额的20%(即至少应有总经费80%以上的比例全部用于学生),不足部分由学院教学业务费开支。

3.支出科目与标准

(1)车船交通费

学生交通工具:

汽车、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及以下)。

 指导教师交通工具 :

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政[2014]14号)标准执行。

 租车外出实习,由学院自行联系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汽车运输公司,并签订租车协议后办理租车手续,实习结束后凭租车发票报销。

 交通费报销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范围:

学校到实习地点往返交通费;实习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实习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

⑤在外埠实习地点或学校周边市内实习,交通费凭市内公交车票或公交卡发票据实报销,同时附实习学生人数、实习地点、时间清单.实习期间一律不予报销出租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票据.

 

带队教师实习期间原则上只能报销一次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往返差旅费。

⑦需配研究生实习助教,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教学院长同意、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带队实习。

各实习小组享受差旅补助的指导教师人数(含研究生实习助教)应不多于《东华理工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带队教师人数.

 研究生实习助教视同一般指导教师,交通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住宿费

 

 学生住宿费:

是指学生在外地实习,而实习单位不能提供免费住宿时所花费的费用。

一般情况,学生不允许住宾馆,应自带行李,租用实习地点附近的民房或实习单位的房屋.费用总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使用。

教师住宿费:

原则上教师应与学生同吃、同住。

如确需住宾馆、招待所时,应请示院领导同意,开具实习地点的正规发票方可实报实销,但住宿费标准不高于150元/天,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时间相符,不再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差额补助.

(3)补助费

 ①赴外埠从事实践教学活动,实习指导教师路途补助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实习期间(非路途)在外指导实习按实际天数补助伙食费标准为60~100元/天.人(学院可根据各专业指导教师实际工作量和艰苦条件确定补助标准,经费报销时应明确补助标准),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学生不予补助。

②南昌、抚州周边带队参加野外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学院可根据各专业指导教师实际工作量和艰苦条件确定补助标准,按实际天数补助伙食费标准为30~60元/天.人(经费报销时应明确补助标准),补助市内交通费40元/天。

人,学生不予补助.

研究生实习助教视同一般指导教师给予补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校内实习不补助伙食费和交通费.

(4)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

①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400元/教学单元支付(1教学单元为半教学日)。

校外实习指导教师须提供工作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工作量等信息,讲课酬金报销时必须由指导教师本人、带队指导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签字,并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

(5)实习单位管理费

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以及餐饮管理费等。

 实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高于600元×周数×总人数/15。

实习接收单位必须收取的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讲课酬金等应严格控制,报销时凭实习单位发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报销。

实习参观所发生的门票费,须凭加盖税务章和单位公章的门票据实报销。

(6)保险费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习教学现场实际需要,自行联系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为本科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上限20万元),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保险手续,实习结束凭保险发票报销。

(7)实践教学材料费和资料费

 包括实践教学材料印刷费、劳保用品费、实习耗材费、网络费、实验费等,凭正式发票报销。

②购置用于实践教学的通用类实验实习消耗材料(如化学试剂、玻璃器皿、电子元器件等)累计超过5000元时,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列出计划清单,经核实后转交资产管理部门,向经过招标后指定的供应商集中采购。

(8)体检费

特殊专业实习需要体检,由学院自行组织,凭正式发票报销.

(9)其它

实习费中不得报销各种招待费、通讯费.

学生进行分散实习时,学生交通费报销标准和报销范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控制,由指导教师统一报销后转入学生银行卡。

4。

注意事项

学生去校外实习,因费用较高不能全部由教学单位分配的实习经费解决时,其差额部分由学院自行解决或学生自理,但不得统一向学生收费.

② 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学生因违犯纪律和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凡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特殊情况无法按教学执行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④跨学院之间的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和参与实习学生的经费,按核算后的实际开支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承担。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经费支出科目和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学院专业实践教学特点,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另行制定本单位经费支出科目,但须向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公共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使用

1.支付江山实习基地房屋租金、水电费、房屋内部改造与维护、现有住宿和生活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善等,以签订的合同价格和购置发票报销。

 2.支付多校区公共基础课实验室的维护、实验材料等,遵守国家与学校的采购政策。

 3.支付实习检查交通费、旅差费等,遵守《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以正式发票报销。

 4.支付慰问、检查野外实习时的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统一造册后将补助直接汇入学生银行卡,补助标准为20元/次。

生。

5.毕业设计(论文)查重费按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6。

毕业设计(论文)校内、外质量评价费按校内80元/篇、校外130元/篇的标准支付;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印刷等费用直接在校内印刷并转账。

第六条实习基地与开放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科目与标准

1.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技术开发等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出:

 

差旅费:

指对项目相关技术开展的调研活动时而产生的差旅费,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

② 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所需要购置的相关材料。

大于或等于800元的应提出申请,并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购置;所需用的小型器材或材料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会议费:

指参与本建设或研究项目相关的研讨会、论证会、鉴定会等会议的费用。

 ④ 图书资料费与出版物费:

是指购置与本研究项目必需的图书资料(图书要编目入库后才能报销)、复印、印刷、邮寄费等的费用和出版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

 

网上教学资料制作费:

是指网页制作、网上教学资料制作等费用。

专利申报费:

指在项目实施期间或完成后,对该项目专利申请所产生的费用。

 ⑦ 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一般每人不高于400元,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10%以内.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交通费:

指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用于支付学校的用车费用、学校与项目地点之间产生的必要的租车费用(交通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3)。

劳务费:

是指直接参加研究或建设项目的学生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加班费或补贴等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3).

 2。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开放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出实验室建设所发生实验室整体布置、环境布置、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教材、网站建设、图书参考资料购置等,以正式发票报销;实验教学改革所聘用的学生或临时人员的加班费或相应补贴(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3)。

3。

实验人员保健费、放射源源库检测费、无线电频占费等按规定标准发放或报销。

 4。

开放实验室学生值班补助费。

第七条 经费监管

1.计划财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经费的划拨与报销;教务处负责经费的预算管理,监控经费使用与实践教学活动是否匹配一致;审计处负责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教学单位负责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追究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2.实践教学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盈亏自负”的政策,在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各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切块经费,合理进行经费的二次分配和预算,严禁用于与实践教学无关的开支,并确保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

当年实践教学经费用款计划必须在经费下拨后两周内上报教务处.

3.各教学单位按实践教学项目进行分配和管理。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下拨的实践教学经费数额,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实习项目,制定项目实习计划,落实项目负责人,并认真填写“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计划表”,提出详细的经费分配办法和分配计划;各项目填写“实践教学项目经费预算表"。

以上表格各一式三份,教务处审核后,一份留教务处用于对照检查实习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一份由教务处转交财务处对照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一份学院留档。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必须填写实习总结和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单,经学生代表(2人)、指导教师和学院院长签字后交实践教学科存档。

4。

教学单位切块经费的使用可由院长(或委托的教学副院长)审批签字,并注明所确定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应的开支科目,按学校规定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公共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实习基地与开放实验室建设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5。

教务处每年定期联合审计、财务部门对各教学单位的实践教学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与下年度的实践教学经费分配挂钩。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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