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548958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4.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docx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由    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注册资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组织以从事农业生产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

(略) 

第五条本组织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自身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组织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团体成员。

凡从事与本组织生产作业服务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组织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组织团体成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有本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和信息服务,利用本组织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本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组织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组织股金分红和按作业服务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第九条本组织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组织利益,保护本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组织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组织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组织生产;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六)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组织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组织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后,其入股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 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

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

如本组织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

第十二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继承人不愿意加入本组织的,按照第 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出。

第十三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组织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由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从事与本组织利益相违背活动的,或给本组织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的;

(五)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本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组织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对有关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五)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组织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二)监事会的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投票。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组织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加入、退出、奖励、处分、继承等事项;

(四)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五)聘用或解雇本组织工作人员;

(六)管理本组织的财务与财产;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组织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组织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至二名。

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人数较少的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可只设执行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组织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本组织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组织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组织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组织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组织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组织所有;给本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条 执行与农机合作组织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组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三十一条本组织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成员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组织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

所获收益按本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接受与本组织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四条本组织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组织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财务年度为月日至月日。

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 本组织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或成员股金;

(二)本组织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成员认购股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含农机具)、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作价出资认购的股金与货币出资认购的股金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每位成员(含团体成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本组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生产者成员认购的股金应当占本组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组织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组织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会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元。

第四十四条本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元,每股金额为元,每名成员最多只能认购股。

为实现本组织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股本金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股本金。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成员股权(金)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权(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组织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六条本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组织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组织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组织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本组织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季(或每半年)初将上季(或上一个半年)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

理事会须于每年  月  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的%提取,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的%提取,用于成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利润返还,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和利用本组织设施量多少等向成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组织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本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一条本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组织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组织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组织无法继续经营;

(六)本组织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组织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股金;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清算完毕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征求意见稿)

 

甲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证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满足广大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双方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农业机械名称)  台开展     作业服务。

2.具体作业地点:

 省 市 县 乡 村 组。

3.作业面积:

     亩,或按甲方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4.作业时间商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不能协议确定作业时间,可商定由乙方在作业前7天通知甲方具体作业时间)。

二、作业服务费标准及兑付方式

5.作业服务费标准按  元/亩计算,共计:

  元。

或按实际丈量作业面积结算。

6.收费方式:

每天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

乙方为个人的应当以现金每天足额向甲方交纳作业费;乙方为农场或合作社等单位的可办理银行支付,并在作业任务全部完成后次日内办理好银行支付手续。

或双方协商收费方式:

       

7.为保证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均交纳保证金  元交由鉴证方保管,作业任务结束后退还。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

9.甲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熟悉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10.甲方对所有承揽的作业项目应当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作业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由甲方当地示范作业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要求。

双方商定作业质量要求如下:

             (或见补充协议)。

11.甲方为非本地藉(县域范围外)的农机户和服务组织,乙方应事先告知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

12.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利条件:

                            

13.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与其他方签订相同的作业项目合同。

1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当场验收作业质量,并每天及时足额向甲方结算服务费,作业结束后,乙方要一次性付清全部作业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5.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6.在作业未实施前,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

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

赔偿资金为保证金的2倍,或由双方商定违约赔偿金     元。

17.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18.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9.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0.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21.甲、乙方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当地农机部门或鉴证方申请调解,或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按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判决执行。

2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鉴证方:

(盖章)

甲方代表:

(签字)  乙方代表:

(签字) 鉴证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机收作业服务补充协议

1.甲方对承揽的收获作业项目应当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主要参照的标准为:

谷物(小麦)联合收获机械作业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995-2006)、水稻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498-2002)。

2.在作业条件符合规定时,甲方要保证收获作业质量要达到如下要求:

(1)                        

(2)                        

(3)                        

(4)                        

3.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或作业条件特殊的(如作物倒伏等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经双方协商,甲方可收获一小块示范,征得乙方认可后,可作为大面积作业质量标准。

4.由于乙方原因,甲方不能适时进行机械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适时进行机械作业,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水稻机插秧服务补充协议

1.甲方要保证机插秧质量,符合水稻插秧机试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6243-2003),栽插时做到每穴株数均匀,漏插率低,深浅均匀,不漂秧。

2.如作业条件特殊,结合当地实际,双方协商机插质量要求如下:

       

  3.甲方向乙方预付  元/亩合计  元的作业服务费,作业结束后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剩余作业服务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