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物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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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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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规范
篇一: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xx-4-8信息来源:
质量安全处文号:
成建委发[20xx]16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近期,我市建筑工地连续发生三起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火灾事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xx】714号)和《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的通知》(成建委发【20xx】12号)文件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和责任。
公司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项目部要落实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安全工程师要每周带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员要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消除,确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强化消防安全
(一)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层面、每个人员。
严格把好产品采购关,必须使用符合阻燃要求目式达到2000目的密目式安全网。
对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设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
实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腰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
严禁在明火作业范围内同时从事油漆等易产生挥发性气体的作业;使用易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并远离热源。
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吸烟。
严禁在运行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切割和焊接。
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护间距。
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标志醒目。
(二)加强活动用房搭设管理。
活动用房的设计、制作、安装、拆卸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20xx)的要求执行,且符合《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活动用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活动用房场地周边应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配置消防水源。
2、活动用房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小于16米,食堂用房与宿舍用房应分开设置。
3、对于两层的活动用房,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
米且第一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活动用房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5米。
4、活动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其耐火等级达到四级要求,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5、活动用房墙板和门等装饰材料应满足防火要求。
6、活动用房每1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
7、活动用房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一是所有用电线路应穿阻燃管明敷;二是灯具要与板墙保持安全距离,电线穿过彩钢夹芯板墙板,必须套瓷管或其它不燃的塑管;三是配电线路宜安装智能限电器,应将照明回路与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
三层或单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活动用房必须安装智能限电器。
(三)加强活动用房使用管理。
活动用房安装完毕后,正式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提供活动用房出厂合格证、安装竣工验收表、活动用房产品防火检验报告等验收资料。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人员教育,落实下列防火措施:
1、活动用房内禁止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电棒等电热器具。
2、活动用房内严禁电线乱拉乱接。
3、严禁在手机充电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活动板房不能用作危险品仓库、配电房。
三、加强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要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施工现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全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使从业人员了解消防要求,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遵守消防规定,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开展群防群治,营造“了解消防、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四、强化监管,排查火灾隐患
决定在我市建筑工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活动时间为20xx年4月至5月,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在建工地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立即组
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对消防设备设施的设置、施工现场易燃物的管理、活动用房防火管理、临时施工用电安全、作业人员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确保检查不留死角和漏洞。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应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二是要把好开工条件审查关,在开工条件审查时要对活动用房的相关设计、安装、验收、移交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施工现场全面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当场督促改正,对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因材料阻燃达不到要求而发生火灾的活动用房厂家进行公示。
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5月31日前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总结报质安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20xx)
规范内容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6,建筑防火;7.结构设计;8.建筑设备;9.施工安装;10.质量验收;11.使用与维护;12.拆除与回收;附录a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b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附录c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
(详细內容略)
篇二: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杜绝违规临时建筑,保障建筑构筑物的正常维护和使用,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的建筑构筑物的管理,包括公司厂区、宿舍区、工程土建施工等。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制造管理部职责
1、负责公司内临时建筑和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审批及可行性评估。
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管理;
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和验收管理。
4、建立反映公司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公司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铁路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
5、建立公司地下、地上暖气及上、下水布置图
6、建立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和履历卡(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第四条安环处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内临时建筑和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安全环保方面的审批
及可行性评估。
2、负责公司绿化的组织、施工等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临时建筑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人事行政处职责1、负责建设用地对外行政审批。
2、负责建设的房屋契照办理;
3、负责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和厂区围墙、道路等公辅设施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财企处职责
1、负责公司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转固工作;第七条各主体单位职责
1、负责辖区内所属房屋及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工作;
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核算;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施工交底,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负责辖区内临时建筑、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相关定义
第八条定义
1、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内(一般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结构简易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内必须限期拆除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贮灰场、烟囱、烟道、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砖石沟道及管网等。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日常管理
1、杜绝随意搭建简易库房、棚等临时建筑,各使用单位自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考虑使用安全及对周围设施的影响等因素,通过制造管理部和安环处进行专业评估,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建设;
2、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时,按工程管理制度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逐级报批审核。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原则。
日常管理包括:
防风、防雨、用电、消防、环保卫生等。
4、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结构和设计规定的使用条件,由于工艺改变确属必要时,在非承重或无腐蚀介质存在的楼面打洞,直径大于120mm时应向制造管理部投资管理室提出书面的申请报告,由土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后方可施工。
5、不得随意增加建筑物构筑物载荷,确属必要时需有核算资质的单位进行核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6、不得随意改变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围护结构、楼梯、栏杆、盖板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因检修需要切断栏杆时需及时恢复。
不得任意拆除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水、防腐蚀、防雷等设施。
7、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周围任意挖坑积水,以免引起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施工单位在厂区开挖土方对原建筑物、构筑物有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8、各部门应保持所属建筑构筑物的完好状况,避免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的腐蚀。
9、不得使用与工艺技术要求不相适宜的厂房强行生产。
10、严禁在道路上随意堆放各种物质、无故设置障碍、无故切断路面,禁止向道路上排放有腐蚀性的液体及污水。
履带车在道路行驶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损坏道路。
11、制造管理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内所有的建筑构筑物进行全面的检
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建筑构筑物的完好状况,确保其安全、完好地为生产服务。
12、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
13、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或与高温物及火焰接触,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14、严禁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高建筑物近的屋项和墙脚处,以防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1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及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做出具体方案,经设备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16、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并执行epR系统mo流程审批。
17、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