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业主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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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业主公约

佛山市南海区业主公约

佛山市南海区业主公约

使用说明

一、本公约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使用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业主公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

三、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的空白栏,供使用者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

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内打“×”。

四、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五、本示范文本由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物业名称)

业主公约

第一条为维护(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现有物业的继受人。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在本物业的业主大会成立以前,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制订的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年月日)。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修订后,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年限: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附清单)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资质等级: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资质等级: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此项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补充):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及分工: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事实;

(四);

(五)。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外观整洁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约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约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三)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镇(街道)房管所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七)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安装空调,并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

(八)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物业区域的车辆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十);

(十一)。

第十四条本物业区域的所有业主约定在使用物业时自动自觉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不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不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公用部位,不擅自移动或损坏公用设施、设备;

(四)不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公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五)不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不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高空抛物;

(七)不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八)不乱张贴、乱挂、乱搭和乱设立广告牌;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饲养家禽、畜及宠物;

(十)不随意停放车辆;

(十一)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道路两侧摆摊设点;

(十二)不聚众喧闹和制造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三)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

(四)。

第十七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责令业主改正;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规劝业主停止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对不听规劝者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其违反公约的行为。

(二)及时向镇(街道)房管所和居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三)。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根据本公约和区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承诺书

(适用前期物业管理)

本人(单位、团体)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制定的《(物业)业主公约》,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团体)同意履行、遵守本公约的约定;

(一)本人(单位、团体)同意承担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一份。

购房人(单位、团体):

(签章)

楼座房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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