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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汇总

★各项费用涉及会计与税法规定汇总

工资篇

  一、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

直接无限计件。

限额计件。

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

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b,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

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c,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

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d,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B)物价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等。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a)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

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稿费。

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

三、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1)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2)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四、税法对工资的规定

  

(一)、税法对工资的定义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税法对工资的确认原则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五、旧所得税条例对工资的规定

  

(一)、旧所得税条例对工资的定义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旧所得税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监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摘自《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讲解】

  按财务会计的规定,目前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分别使用“工资总额”和“职工薪酬”两个概念,很明显“职工薪酬”概念的范围比“工资总额”大,因为“职工薪酬”除了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外还包括“其他相关支出”。

也就是说“工资总额”实际上是“职工薪酬”这个概念的一部分,因此财务会计上对于工资的范围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目前工资总额的开支范围具体执行的还是国家统计局90年代初下发的有关文件,对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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