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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毕业论文答辩存在的一些问题

会计毕业论文答辩存在的一些问题

会计毕业论文答辩是会计专业教学中最后一个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以考核学生对会计基本理论和实务的综合运用能力;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培养学生应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目前,会计毕业论文答辩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不足:

1.介绍论文不清楚。

会计专业学生由于平时锻炼不够,论文介绍总体反映为:

学生对论文不熟,介绍的内容不明不白,与预期目标相去甚远。

主要表现是走极端:

要么先在黑板上写上论文题目,再念提纲;要么是抓紧时间,通读全文。

这样介绍会计论文的坏处是:

前者过于简单.答辩老师不能详细了解论文的内容,无法提出适当的问题;后者虽克服了前者缺点,但往往超过规定时间,给答辩老师留下不好的第一印象,答辩老师不仅容易疲劳,而且难以抓住重点,往往凭记住的“关键词”提问,难免刁钻古怪,影响答辩效果。

2.提出问题不适当。

由于答辩学生介绍论文的原因和答辩老师主观上的原因,答辩老师在提问的数量、质量和方式上还缺乏统一规范,随意度大,主要表现为:

数量上,少则2一3个问题,多则20个以上;质量上,要么过于简单,要么过于复杂;方式上,自己喜欢和有所研究的多提,而自己不喜欢或未曾研究的少提。

除此之外,更有不负责任的老师,提出一些误导性的问题,如你参加工作以后准备作几套帐。

3.记录问题不准确。

记录问题是会计论文答辩的中间环节,该环节考核了答辩学生的反映能力、速写能力、综合能力。

从答辩实践中看,记录问题中所反映出的不足有:

对答辩老师提问断章取义,丢三拉四,含糊不清,张三的提问记在李四名下等等。

其结果一是回答问题漏洞百出,笑话连篇,二是严重挫伤了答辩老师的感情。

4.准备问题不独立。

准备问题环节,主要考核答辩学生查阅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然而答辩学生为了能顺利完成答辩老师的提问,通过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很少,往往是答辩老师提问,其他学生分头行动,各负责一题,答辩学生完成记录,几个间题的答案已作出。

若有一到二题不会,还可以大言不惭地要求老师作答。

5.回答问题不切题。

回答问题是会计论文答辩的最后一环。

该环节的主要问题有:

回答问题准确度低,说话吞吞吐吐,声音小,难以听清。

究其原因,前者是对所学会计知识掌握不牢或记录问题有错。

后者是功底浅,胆小怕出错或语言表达能力差或无法回答,想蒙混过关。

6.考核评分不规范。

会计毕业论文考核评分是不规范的,表现为:

打整体印象分。

认为按指标逐个打分太烦。

这样往往出现某老师的问题答对了就给高分,某老师的问题没答对就给低分,而缺乏整体考虑,即共有多少个问题,答对了多少问题,该得多少分。

老师这种以自己的提问为中心严重挫伤了答辩学生的积极性。

针对会计论文答辩中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对策:

1.介绍论文应有备而来,避免仓促上阵。

学生介绍论文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首先准备好一篇过渡性文章,该文章应比提纲详细,比全文精炼,能清楚地表达作者的主要论点、论据和最新研究成果;其次是熟悉过渡性文章,最好是记住它,以免因锻炼不够发生怯场而照本宣读;第三是在宿舍进行模拟论文介绍,锻炼表达能力,控制介绍时间;最后是以挂图形式写出论文提纲,以便介绍时挂出,弥补因普通话不标准出现的不清楚、不完整。

这样就可以做到论文介绍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2.提出问题应紧扣论文,把握适当性。

要使老师提出问题把握针对性、适当性,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每篇论文安排一个主要提问者(称为主问),主问应对该毕业论文及其涉及的专业领域有较广泛的了解。

在进行答辩前准备好相应数量的问题,并作好答案要点。

该主问常可指定为毕业论文的评阅老师;二是限制非主问老师所提问题的数量。

3.采取双重记录复核法,保证记录问题的准确性。

具体操作方法是:

首先由答辩小组指定一位有较强记录能力的学生进行专职记录。

老师提问时,专职记录员与答辩学生同时记录。

其次是记录完了之后,答辩学生重述老师的提问,老师复核认可,并与专职记录员一致才可下台准备问题。

这样既可保证记录问题的准确性,又可防止回答问题时避难就易的丢题现象。

4.提供必备的空间环境,确保准备问题独立化。

要保证答辩学生准备问题的独立性,其措施就是给其独立空间,即让其与同学和老师隔离,失去同学的援助和询问老师的可能。

5.平时加强会计知识积累,做到回答问题“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回答问题质量高低完全取决于答辩学生平时对知识积累程度和临场发挥水平。

要做到回答问题切中要点,一是论文必须自己做,剿窃文章进行大拼盘乃为大忌;二是平时注意知识点滴积累切勿临时抱佛脚;三是平时多锻炼,提高自己的临场应变能力,如参加演讲比赛、辩论会等。

6.建立严密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评分规范化。

对毕业论文考核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原则,该原则要求对毕业论文考核有一套规范的量化标准。

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

(一)高教法规不完善

一是高教法规数量偏少,内容相对滞后。

我国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等颁布已超十年,有些内容显得陈旧、滞后,跟不上高教发展的形势。

二是有些法规比较原则和抽象。

《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规定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定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

三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观性词语过多。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高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共涉及七种情形,类似“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主观性词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高校行使处分权的任意性,引发大学生侵权案。

(二)高校校规不规范

一是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明显失衡。

目前校规中过分强调管理,绝大多数为义务性条款,注重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学生有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往往出现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的现象。

二是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冲突。

三是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

如罚款,将毕业生奖学金改为就业补助金,毕业生欠费不发毕业证导致出现诉讼案等。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经常不畅,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

当前,申诉是解决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

可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的范围、学生申诉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权限问题等,导致这项法定的非诉讼救济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陷入随意和经常无效的状态,故大学生求助于司法救济。

大学生状告高校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学生有时是不得已才与母校对簿公堂。

(四)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从大学生状告高校侵权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突出的问题。

例如,“大学生状告母校重获受教育权”案中,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书并未送达两原告,属于程序违法。

典型案例“田永案”中,学校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

总的来讲,这些事实的发生,反映了学校内部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且类似的事例在高校中也不是个别现象。

原因主要是教育中权威主义在高校仍然存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还是被高校管理者和部分教师认同,师道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权利有时被漠视,甚至被抹杀。

(五)学生维权意识不强

近年频频出现大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案例,从某个角度来看,反映了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正在日益提高,对自身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和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和漠视的实际状况相比仍然有差距。

当大学生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学生,毕竟是少数,还有更多的大学生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权利。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他们已经习惯了循规蹈矩,在学习、生活等遇到矛盾、发生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有些大学生对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及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仍然感到困惑或者说一无所知。

"

二、大学生权利维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为学生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大众教育层次日益复杂化,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加快教育法规建设的步伐。

全国人大应缩短审查现有教育法律的年限,对那些不合时宜的基于精英化教育的背景下制订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高教法》、《教师法》等,要在结合法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早修正。

另外,加快对《考试法》、《学校法》、《学位法》和《终身教育法》等法律的起草进程,建议出台《学生法》、《校园法》等一些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对大学生管理的要求,明确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学生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随着旧法的修正及新法的出台和高等大众化教育的深入,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律的配套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存在较多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及教育行政等部门应要及时审查现有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年限,及时修正那些与法律不配套的或废止一些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等,尽早将带有“暂行”、“试行”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转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多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程序正当的,在学校管理和司法实践上能用的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等,这样既能达到依法治教的目的,也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救济制度,为学生维权提供可诉渠道

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中涉及到大学生救济的制度有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制度。

对于学生来讲,教育申诉是解决自身权利被侵犯的主要救济途径,在申诉无效的基础上,学生才迫不得已走行政复议甚至诉讼的道路。

在这些救济制度中,主要是教育申诉制度还不完善,笔者建议两点:

第一,应积极拓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受理的范围,不能仅限于《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应拓宽到受理学生对其在校内学习、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出的各种申诉;第二,合理设置“学申委”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高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学申委”的组成人员不仅仅来自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多吸收一些社会知名的教育家、法学家、律师、学者和青联、学联代表参加,且占的比例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鉴于我国目前教育申诉、复议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法院对高校教育纠纷的司法审查的局限性,我国现有的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等,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庭,仲裁庭主要由专家、学者及律师、学联、青联的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工作,不从属于任何机构领导、不受同级或教育行政的干涉,教育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目前发生的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校的各类纠纷,虽然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四种调解形式是比较有效的,但都在校外,学生必须付出较多“成本”才能见效,因此,我国高校内部应该建立一种调解制度,即在高校内设立一个独立的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教师、学生、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大学生认为学校、教师或同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积极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2003年7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文件,明确提出:

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高校一方面要组织全校管理者及教师深入学习教育部等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依法治校在高校的特定内涵和实质,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管理学校的根本依据和最高权威,并努力创建“教育部或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另一方面应组织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培养法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不但保证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合理用法,在管理教育学生中,尊重学生权利,而且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规范自身的言行。

因此,高校在制订校纪校规时,首先必须符合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的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必须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不得与之矛盾,更不能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否则就会出现更多的“学生状告高校胜诉”的事件。

其次,在实施新校规前,高校最好邀请师生代表及有关法律职业人士开展听证和审查工作,确保校规不违法、确保校规保护最广大师生的利益。

同时,在一些涉及学生重大事件的处理上,一定有相关的制度来保证,如学生的退学有预警制度,学生的处分有申辨、听证和申诉制度,学生奖惩有奖惩制度等。

另外,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学校制定或修改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依法依章规范管理,避免相同情形不同对待,不同情形相同对待等问题,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特别是在处分学生时,应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最好是能借鉴美国的一些学校的做法:

“在处分学生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律师、法官一应俱全,违纪学生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处理,如学生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庭去依法裁决。

(四)加强监督,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

在现阶段,应积极发挥人大、行政、政协、社会等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学生的权利。

目前现实生活中出现“不少高校与学生间的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等情况,“这就更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的‘盲区’,此种状态的存在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其本身也是违反宪法的”。

因此,司法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有限审查,监督高校做到依法治校,除维护高校合理合法行使教育管理外,对涉及高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侵害案件,应积极开展司法介入,抑制个别高校行政权力的滥用,规范管理行为,依法办事,这种做法在欧美国家早已使用,如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国的行政法院审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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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维权能力

学法懂法是大学生切实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大学生一定要自觉接受法制教育,认真学习《大学法律概论》、《法学概论》等课程,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价能力,真正以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减少违法犯罪、甚至杜绝违法犯罪的效果。

同时,大学生也要树立一种正确的维权观,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维权的范围,以自己的情绪为依据决定是否维权,解决问题、纠纷和争议。

遵纪守法,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大学生神圣的职责。

大学生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

大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规定的义务。

否则,权利就成为无本之源。

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中比较重视权利的实现,容易忽视义务的履行。

调查也表明,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自我权益意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还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认识,还处于一种“惑”然状态,存在权利义务认识上的“缺位”,或者说认识上“不到位”。

宪法明确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要明确自己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维护自身权利要立足于国情,立足于高等教育的实情,不能有过高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同时也必须依赖于相应义务的履行。

资产投资良好开局形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一年,面对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确定2009年为“项目建设年”,全市上下团结一致,努力在逆境中寻找机遇,在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激励政策下,积极破解难题,加大投资力度,全市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良好开局。

一、一季度全市投资运行基本情况

二、一季度投资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及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尽管由于诸多因素今年全市一季度投资形势喜人,但是开局良好的背后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投资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县市区完成投资情况不均衡。

尽管市委、市政府把今年定为“项目建设

三、2009年全年投资形势展望及建议

今年年初,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增长目标为30%,要实现这个目标面临着不小的压力,也面临一定挑战。

首先从宏观形势看,全球性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其影响程度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从全市去年全年基数看,去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创下近年来增幅新高,全社会投资首次突破300亿元大关,城镇以上投资首次突破200亿元大关,增长压力肯定一定程度存在。

尽管要完成预定目标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要完成目标任务还是极有希望的,挑战很可能变成一种机会,主要的有利因素有:

一是全球及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已经采取很多措施,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保增长、扩内需”的积极政策,必将刺激投资增长。

二是全市正采取有力措施保增长、扩大投资。

首先明确规定今年是“项目建设年”,明确了目标任务,加强了考核力度。

其次从工作力度来看,市委、市政府积极实施“四个一批”工程,即:

开发储备一批项目、引进争取一批项目、开工建设一批项目、竣工投产一批项目,通过这项工程的实现投资形式定会朝更好方向发展。

三是有了目前一季度投资的良好开局,为全年投资增长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特别是一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如:

衡岳高速公路、**娃哈哈饮料、古汉科技园、武广**站配套建设等,这批项目开工启动良好,必将带动**投资向前发展。

为确保完成年初既定工作目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

今年是“项目建设年”,首先要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认识到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大项目和抓好项目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最好体现。

要充分把握中央扩大投资的有利机遇,围绕项目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做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当围绕**市实际情况,做好做实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完善充实重大项目库,指导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选址、用地、环评、设计等一系列前期工作。

选择好、包装好一大批重大项目,为项目实施铺平道路,为投资发展增强后劲。

(三)想方设法筹措资金。

要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多与上级部门衔接汇报,全力以赴争资跑项。

另外,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明确招商引资方向,突出产业主题,拓宽融资渠道,扩大银行贷款投入,积极推进银企对接,最大限度地为项目开工建设扫清资金障碍。

(四)优化投资环境,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全面落实有关优化投资环境文件精神,将落实措施具体化、制度化。

对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氛围。

与此同时,要加强各项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抓好工程项目施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乡案县协审”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乡案县协审”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年,*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推行“乡案县协审”制度,即:

基层纪委自办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必须由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

该制度运行以来,很好地纠正了基层查办案件中存在的定性量纪不准、处理不到位、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矛盾等案件质量问题,促进了基层案件质量的提高。

2009年以来,协审基层纪委自办案件164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69人,“乡案县协审”率达100%,3年来无一例申诉案件,实现了基层自办案件“零申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但随着这一制度的深入实施,一些弊端日益凸显,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基层纪委依赖性较强。

开展“乡案县协审”,解决了基层案件定性量纪不准等难题,有效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但也助长了一些基层审理人员的惰性。

一些基层纪委认为案件办理虽程序繁锁、专业性强,但有县纪委审核把关,出不了问题,无需花太多时间、精力进行初审。

因此,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在未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审查把关,形成初步审理意见的情况下,就将案卷材料送县纪委审理室协审;有的案件还处在立案或未办理立案手续阶段,就拿未形成调查结论的初核材料或调查笔录,向县纪委审理室咨询如何办理。

这并非协审原本的初衷,也加大了县纪委的工作量。

二、送审材料质量不高。

基层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导致送审的案件材料,无论是重要复杂案件,还是一般案件,都存在诸多问题,如错误事实不清,办案程序不到位,手续不齐全,文书材料格式不规范,证据不足甚至证据间存在矛盾而未排除,定性量纪不恰当等。

据统计,去年初次报送材料通过审核的约占10%,重复审核两次后过关的约占30%,重复审核三次以上约占60%。

三、基层纪委办案超时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基层纪委存在个别简单案件数月无法结案现象。

究其原因,除时效观念不强等主观因素外,还有一些客观因素:

一是乡镇纪检干部身兼多职,除从事纪检监察主业外,还肩负或参与挂包村工作,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花在查办案件上的时间则更少;二是农村党员外出打工较多,村支部党员大会无法及时召开;三是一些违纪党员不配合,有的村干部违纪后就到外地打工挣钱,干脆规避处分。

四、基层纪委在协审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

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误认为“乡案县协审”是县级纪委审理室对基层自办案件审理的包办,没有很好的发挥好主审的作用,对初审工作应付了事,流于形式,在未形成初步审理意见的情况下,就匆忙将案卷材料移送县纪委审理室协审,往往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定性等问题,无形中增加了协审难度,也影响了协审质量。

五、乡镇纪委人员配备少。

乡镇纪委因受编制限制,没有专职审理人员。

就我县而言13个镇,每个镇只配有一名纪委书记,虽然都配有纪委委员,但大部分纪委委员都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村干部兼职,另外,也没有专职的纪检干部,因此案件办理和案件审理把关工作任务都是由乡镇纪委书记一人承担,这就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乡镇纪委干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就难以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因此,这难免出现查审不分现象,加上基层人员经常变动,交流较快,业务水平高低不齐,案件审理质量难以保证。

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乡案县协审”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我们认为要深化“乡案县协审”工作制度,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必须明确职责,充分调动基层纪委的主体作用。

实行“乡案县协审”明确职责是前提,也是一项基本原则。

该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基于基层办案力量薄弱、业务能力不强,而采取的一项指导性工作措施,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办案过程中更好落实审理制度,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因此,必须发挥基层纪委自身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县纪委在协审过程中,不能大包大揽,而应该在“协助”两字上下功夫,协助基层对所办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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