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型商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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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商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日

 

总则

为规范**广场的物业管理,明确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让使用者清楚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从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商户的经营权益,创造优质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特性、管理惯例、业主及商户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公约作为管理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经营管理工作日新月异,为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修改或新增的管理条约,修改或新增的管理条约会经过咨询和公告,咨询和公告期间。

咨询和公告期间商户可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公告期满后该修改或新增条约为本管理公约的延伸,商户须无条件接受。

凡进入**广场的商户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定义

1、广场:

指**广场;

2、业主:

指广场的产权拥有者;

3、商户:

指在广场里从事经营的商家;

4、场地:

指商户在**广场所租赁的区域;

5、管理公司:

指对**广场行使物业和商业管理的公司的简称;

6、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保正广场正常运行的日常性开支,包括但公共区域的保安费、

卫生费、绿化费、房屋的维修维护、管理人员工资、电梯的维修保养和年检费用。

7、物业管理费的制定:

管理公司在年度前根据前一年的管理成本,编制新年度管理费的收

支预算,然后根据该预算制定管理费新的收费标准,以科学合理公平为原则。

在新年度开始

前,以书面通知商户下年度的管理费收费标准。

8.商业管理费:

为维持广场的稳定经营,对商户营业秩序、营业人员、经营品类、营业形象、经营效益进行督导、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9、公共水、电、空调公摊费:

指公共场地、绿化、卫生、空调、消防系统、监控系统、公共照明、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用水、用电费用。

10、卫生费:

指广场内外公共场地的保洁费,商户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保洁品

和保洁人员的工资费用。

特殊行业、特殊垃圾、特多垃圾、装修垃圾清理费另计收。

11、垃圾搬运附加费:

特殊行业经营者如化学、医疗、美容、餐饮、危险品和产

生特大量垃圾的经营商户需交纳卫生附加费,卫生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行业不同、

垃圾量大小而定。

12、水电费的计算:

按商户专用的水电表度数加上广场分摊给每一个独立表的水耗电损计

算。

13、空调费的计算:

按商户冷冻水能量表读数加上广场冷耗公摊计算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14、空调冷冻水费计算:

按耗电量、耗水量加制冷设备设施折旧、维修维护、保养耗材、人

工费计算。

15、场地使用通知书:

指由业主签字并通知管理公司,同意商户使用场地的通知书。

16、场地接收通知书:

指租约期满业主签发给管理公司场地接收完毕的通知书。

17、终止合约通知书:

业主与商户在租赁期内,因特殊原因双方或单方中途终止租赁关系时,

由业主发出给管理公司的通知书。

18、租约期满通知书:

租赁期满由业主发给管理公司的通知书。

19、临时工作证:

为管理公司签发给临时进入广场工作人员的证件。

20、场地装修申请表:

详见附表

21、防火安全责任书:

详见附件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1条、管理公司受业主授权委托,代表业主根据租约条款对商户实行直接监管;根据广场物业管理公约行使物业管理权,履行业主对商户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承诺和责任,成为业主与商户沟通的平台。

第2条、业主除授权管理公司执行有关租赁条约外,同时也警戒管理公司当遇到合同约定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请示业主,以避免造成租赁纠纷。

第3条、业主有责任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管理、优质的服务、设立有效快速的投诉机制。

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满足和保证商户经营的需求。

第4条、业主授予管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有适当的处事酌情权,但此酌情权应在不损害业主利益,不影响公众利益,不妨碍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行使,此酌情权旨在搞好业主与商户间的和睦关系。

第5条、业主发出《终止合约通知书》或《租约期满通知书》后,管理公司2天内将全面停止提供一切服务(包括水电、空调供应等),一切责任由业主承担,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6条、物业管理责任人为广场总经理,商户有任何需求可与商管部或广场营运总监联系。

商户对管理人员或广场营运总监不信任时,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或书面通知业主。

第7条、管理公司人员须尽忠守职,不得收取商户好处、不得无故无理给商户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

第8条、商户不准与管理公司人员有私相授受的行为,及做出超过该等人员工作范围之外的事项。

第9条、管理公司按下列工作范畴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广场的保安、保洁、保养、最终保证广场的正常和安全使用。

第10条、除出现特殊因素及不可抗力外(包括天灾、战争),管理公司主要职能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如下:

保安部24小时值班

保洁部早7:

00——晚24:

00

工程部24小时值班

财务部早8:

00——下午6:

00(法定假期及星期日休息)

营运部早8:

00——晚24:

00

上述的工作时间旨在配合和保证商户的正常经营,以利服务的全面性。

第11条、管理公司运营中心设有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以方便商户随时的联系。

热线电话为:

*

保安部电话:

*

工程部电话:

*

保洁部电话:

*

财务部电话:

*

第12条、管理公司有权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部份工种或个别工种分包给其它公司完成。

第13条、管理公司可酌情为商户提供有偿服务,费用按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付款时由管理公司出具收据。

第14条、广场发生火灾,或重大灾难事故不论

A、刑事作案引发;

B、设备设施故障引发;

C、人为疏忽或非人为引发;

D、自然灾害引发;

E、外界波及引发;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投入救灾工作以将损失减至最低,但并不因此构成管理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二、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交收管理

第1条、物业管理费是维持和保证广场正常使用的基本费用,商户必须依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应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2条、商户应向管理公司预缴物业管理费押金,该押金不作任何抵扣、不准借用、不计利息,在合同期满管理公司收到业主签发的《场地接收通知书》,商户结清应交的物业管理费三天后退回。

第3条、商户在场地租赁期间,不论任何原因产生歇业、暂停营业、或任何形式终止租约时,在歇业期、暂停营业期、场地搬迁期或空置期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4条、管理费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逾期未交,管理公司按应交金额征收每天3‰的滞纳金。

如因拖欠时间超过15天,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和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第5条、水电费由管理公司统一代收代缴,商户必须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应缴的水电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6条、商户须向管理公司预缴水电金,该押金不作任何抵扣、不准借用、不计利息,在合同期满收到《场地接收通知书》商户结清应交费用后退回。

第7条、上月产生的水电费,交费期到当月的前5天为限,逾期未交管理公司按应交金额征收每天3‰的滞纳金。

当商户拖欠水电费达到10天时,为保证广场水电的正常供应和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采取先垫后罚的办法。

第8条、如商户水电费拖欠时间超过15天,管理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停止水电供应,直至交清为止,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欠费商户自负。

商户水电被停止供应后重新开通时,应向管理公司交纳水电开通费。

第9条、因水电供应部门出现中断,影响到商户的正常营业,管理公司无须负任何责任。

管理公司接水电供应部门的停水、停电通知,会及时通知各商户,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10条、管理公司可酌情为商户提供有偿服务,任何有偿服务按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并由管理公司出具收据。

三、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

第1条、广场的一切公用设备设施系统,如消防系统、上下水系统、变配电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电梯、扶梯等。

由管理公司负责维修保养,所有维修保修工作将尽量减低对营业的影响。

第2条、不准私自改动已装好的上下水系统、变配电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等其它公用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管线。

第3条、不准无故打开消防栓柜;不准将消防用水挪做他用;不准偷接公用水电源,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格处罚,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责任人全责承担。

第4条、变配电房至场地配电柜前的供电系统、由管理公司负责维护保养。

变配电房设备设施故障由管理公司负责,因商户用电不当引起设备设施故障由商户负责。

第5条、由商户配电柜至经营场地终端之线路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由商户自己负责。

第6条、公用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检查、维修。

如因私自作业造成公用设备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自己负责。

第7条、商户自己投资安装使用的设备设施不属广场的公用设施,其维修保养工作不在管理公司服务范围之内。

商户应保证其安全使用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购买相关的保险。

任何因设备使用不当导致意外事故,商户应负全部责任。

第8条、广场配有应急备用电源,该备用电源只供应给消防系统及与消防有关的用电设备设施使用。

第9条、管理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派服务员随梯服务,有权按人流量和经营的需要安排电梯日常的使用及运行,有效地发挥电梯的功能。

第10条、不准在扶梯上、客梯内使用推车运载货物。

使用客货梯运载货物应尽量避免在繁忙时间,如确有需要者可与管理公司协商作妥善安排。

第11条、商户若发现广场的任何安全隐患或设备设施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公司,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12条、管理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检查或巡视大厦的结构及设备的工作情况,商户不得以影响经营为借口阻挠管理人员例行检查工作。

第13条、商户对其内部经营的设备、机械或计算机系统,应自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如因电压骤升骤降、电力中断或后备电源的交换对商户任何设备造成损失,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第14条、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保险丝、开关等设备设施;要防止电线、设备设施超负荷工作。

第15条、商户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它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公共场地使用管理

第1条、公共场地是广场供商户、顾客使用的共享空间、共用通道,是摆放公用设备的主要位置。

户内外消防安全门道、为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的主用通道。

第2条、商户应共同保持公共场地的畅通、整洁和美观,节约公用水电、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广场形象。

不准随意占用公用场地,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在配电间、设备房、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场地堆放杂物货品;严禁在设立禁令的区域或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3条、不准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其他商户的利益;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

第4条、商户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除管理公司工程人员外,任何人士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公用设备房、配电房或私自开启水、电箱。

第6条、商户自行安装备用发电机、空调系统、抽排油烟机等设备设施,应事先将设备型号、尺寸、功能和施工方案报管理公司批准,所需的安装场地由管理公司统一协调安排。

第7条、管理公司在适当的公共位置设立广场导向指示牌,该导向牌罗列广场商户名称、位置和经营品种。

未经管理公司同意不得私自涂改和移动该导向牌。

第8条、广场在一层设立咨询服务台,为到广场消费的顾客提供服务,任何人不得占为己用或堵塞该服务台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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