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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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光伏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标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业主拟建造共和县            有限公司50MWp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并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对工程设备采购(除电池组件外)和工程施工的投标,为此,双方以人民币    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合同格式项下“通用条款”和合同文。

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有效构成正式合同的全部条款:

a、本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及其附件

d、本合同专用条款

e、本合同通用条款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h、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3)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实施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4)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阐明并与本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同手续者外,任何关于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6)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电池组件除外)、施工(含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

(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电池组件除外)、施工(含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工作的价款。

(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33)合同总价,指合同书确定的合同价格。

(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0)并网发电,指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经验收具备发电送电能力和通过电网公司发电前期、中期验收,并取得            电监局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网发电许可证,成功将电站所发电量接入输送至电网,最终通过电网公司电力监督站验收和取得电监局发电业务许可证。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1 合同文件

1.1.1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1.1.1 本合同协议书

1.1.1.2 中标通知书

1.1.1.3 投标书及其附件

1.1.1.4 本合同专用条款

1.1.1.5 本合同通用条款

1.1.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1.7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1.1.8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1.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1.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6件。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 标准、规范

1.4.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4.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优化、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5 发包人遵守法律

1.5.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5.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

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5.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

2.1.7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2.3.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3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4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5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进行监督。

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电池组件除外)、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

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

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jin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主要工程(如设备安装工程)不允许分包。

3.8.2 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工程分包清单,发包人在接到分包清单后的7日内,予以确认。

3.8.3 分包人资质。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4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5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6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7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根据4.2.2款的约定,因业主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4.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如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际进度要求与合同承诺不符或相差较远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赶工期,如承包人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得力发包人可采取任何措施保证工程如期完工。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设计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与采购、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2.2 设计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交付延误或质量问题,造成采购延误,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因业主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给承包人造成采购延误、停工、窝工损失,由业主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采购开始日期。

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

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4.4.3.1 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

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4.4.3.2 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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