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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规范

企业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职工考勤管理规范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主办部门

人事部

所属业务类别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管理

会签部门

党群工作部

监督检查者

人事部

审核部门

总经理办公室

解释权归属

人事部

签发日期

2013年4月23日

废止说明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制定目的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正常运行。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中国石化《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

适用范围

润滑油公司

约束对象

在岗职工

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类别

所属层级

 

职工考勤管理规范

1基本要求

1.1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必要环节,是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正常运行的基础,是职工薪酬发放的依据。

2职责分工

2.1公司人事部负责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修订考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工单位执行情况。

负责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考勤管理。

2.2各直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本规范,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审核所属各有关单位(部门)申报的考勤结果,定期检查各单位的考勤记录,对违规申报的考勤结果进行处理。

2.3各用工单位负责人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各种假别的审批,每月审批考勤汇总表,及时纠正考勤申报过程中的错误。

合理安排职工的休息与休假,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4考勤员是考勤记录的负责人,以各类假条和在岗时间为依据逐日记载职工出勤情况。

每月汇总后报本单位考勤审核人员审核。

考勤员应保证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按照《考勤簿》中的要求记录有关信息,并妥善保管。

3适用范围

3.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岗职工。

4工作时间

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中国石化《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中石化[1995]人字180号)中的规定,依据岗位工作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2标准工时制的作息时间:

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4.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石化股份润人[2008]152号)执行。

4.3.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值班岗位实行三班二运转。

白班:

从8时至16时;夜班:

从16时至次日8时,值班时间内含就餐时间;夜班从22时至次日6时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岗休息。

4.3.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常年倒班岗位:

实行四班三运转、四班二运转。

一班:

从0时至8时,二班:

从8时至16时,三班:

从16时至24时(工作时间内含就餐时间)。

四班二运转的根据生产实际安排倒班时间。

4.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记载考勤,加班的时间累计满8小时,记为1天,并根据计算周期进行结算。

4.5值班和倒班岗位,需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如遇接班职工未按时到岗,交班职工不得离开岗位,应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直到接班职工上岗完成交接班后方可下班。

4.6各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安排具体的工作时点和倒班班次。

5假别

5.1事假

5.1.1事假是指职工因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亲自前去处理。

职工在事假期间不得改请其它假,事假期间生急病的,可持医院的急诊证明按病假处理。

5.1.2事假均按工作日天数计算(即不含法定节假日)。

5.1.3事假一次的申请最高限为5个工作日。

年度内累计最高限为30个工作日。

5.2病假

5.2.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需持有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计为病假。

5.2.2职工在外埠(含远郊区县)发生疾病只能开具急诊证明。

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

5.2.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具体规定按下表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含5年)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含10年)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含5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0年)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15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含20年)

24个月

30个月

5.2.4医疗期结束,病愈复工。

仍不能复工的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未达到病退条件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5.2.5职工病假休医疗期,应签订《医疗期协议》。

明确休假期限、病休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医疗期的待遇。

5.2.6女工在病假期间生育,自生育之日起记为产假,产假期满,继续病休时间连同产前病假合并计算。

5.2.7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时间执行病假待遇。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假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5.2.8病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哺乳假

5.3.1婚假

5.3.1.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登记结婚的,给婚假3天。

5.3.1.2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且双方均为初婚的,可增奖励假7天。

有一方是再婚或不到晚婚年龄,均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5.3.1.3婚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

婚假必须连续使用。

5.3.1.4婚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1.5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婚假。

5.3.1.6调入人员当年申请婚假的,需提供在原单位未休的证明。

5.3.1.7用工单位留存结婚证的复印件,附在考勤薄后。

5.3.2计划生育假

5.3.2.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规定必须在工作时间去医院进行孕期检查的每次检查给假半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检查次数的凭医院证明。

若因病理原因需要增加检查次数的按病假处理。

5.3.2.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1胎,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给假7天(含医院证明给假)。

5.3.2.3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后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给假20天(含医院证明给假)。

5.3.2.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做绝育手术的,女职工给假30天,男职工给假10天(均含医院证明给假)。

5.3.2.5计划生育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3产假

5.3.3.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产前不休的可以放在产后休。

凭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多产每婴增加15天。

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属于晚育,晚育的职工可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5.3.3.2第一次生育,若有困难需要增加产假的,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再增加产假90天。

5.3.3.3女职工生育二胎应持有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给予产假98天,剖腹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生育二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当地的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收回原已享受的生育独生子女的待遇。

5.3.3.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女职工凭医院证明休息,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5.3.3.5在产假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不延长产假。

5.3.3.6产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4哺乳假

5.3.4.1女职工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每班工作时间内可给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可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

5.3.4.2哺乳假比照出勤处理。

5.4丧假

5.4.1职工的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丧假3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丧假1天。

5.4.2职工需赴外埠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给予往返路程假。

5.4.3丧假按工作天数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5.5年休假

5.5.1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石化股份润人【2011】233号)执行。

5.5.2年休假比照出勤处理。

5.6公假

5.6.1经领导批准,职工参加社会活动(含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或有公司组织安排的活动所占用的上班时间比照出勤处理。

5.7探亲假

5.7.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5.7.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5.7.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在第二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5.7.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7.5凡女职工享受了增加的产假的,停止享受一个年度的探亲假待遇。

5.7.6探亲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含往返路程。

5.8工伤假

5.8.1职工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5.8.2职工因工负伤持医院开具的有效的休假证明休息。

6假期待遇

6.1日工资计算办法:

日工资=基本薪酬÷21.75天。

6.2日业绩奖金计算办法:

日业绩奖金=职工个人应发月业绩奖金÷10天。

6.3丧假、婚假和计划生育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

6.4产假期间按缺勤天数扣津贴和月业绩奖金,享受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

女工休产假应主动向人事部门递交有关生育材料,人事部门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6.5职工申请增加的产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月业绩奖金。

6.6探亲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和月业绩奖金。

6.7事假按缺勤天数扣日工资、津贴和月业绩奖金。

6.8病假

6.8.1病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和月业绩奖金。

6.8.2短期病假病假在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的基本薪酬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

本企业工龄

基本薪酬发放扣除标准

日工资×%×天数

2年以下

20%

2—4年(含2年)

15%

4—6年(含4年)

10%

6—8年(含6年)

5%

8年(含8年)以上

0

6.8.3长期病假:

累计病休超过3个月的,执行医疗期待遇,基本薪酬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

本企业工龄

基本薪酬发放扣除标准

日工资×%×天数

1年以下

60%

1—3年(含1年)

50%

3年(含3年)以上

40%

6.9休病假扣除基本薪酬和“五险一金”后月工资实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7请销假手续

7.1职工请假,需要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医院病休证明、召开家长会证明等)作为审批的依据。

7.2职工休假应在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因突发情况不能在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口头提出,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休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办手续。

8审批权限

8.1职工休各种假期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所在单位备案,假条贴在本人考勤页。

8.2计划生育假、产假等需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所在单位备案,假条贴在本人考勤页。

8.3工伤假和职工连续病休超过1个月(含1个月),需报人事部门备案,假条贴在本人考勤页。

8.4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持对方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需到人事部门审批并备案,假条贴在本人考勤页。

8.5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请假报告的通知》(石化股份润办【2008】89号)执行。

8.6休假结束时,按照审批权限及时销假。

9旷工

9.1以下未在工作岗位的时间计为旷工

9.1.1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没有得到请假批准而不上班的时间。

9.1.2工作时间脱岗及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时间。

9.1.3不服从工作分配造成的停工时间。

9.1.4工伤人员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医疗期满,接到复工通知后,不到岗的时间。

9.1.5伪造证明骗取的休息时间。

9.1.6被司法机关拘留的时间。

9.2旷工期间按缺勤天数扣日工资和津贴。

旷工1天(含1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业绩奖金。

10加班

10.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安排职工加班

10.1.1发生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

10.1.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10.1.3为完成公司紧急生产任务的。

10.2加班的审批程序:

加班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经本人同意,工会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职工必须亲自到公司值班室签到,方可记为加班。

10.3职工加班后,各单位要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休息,原则上在加班当月安排,如不能及时安排休息的,可在工作相对宽松时安排补休。

10.4职工因工出差,不计加班。

10.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计加班。

10.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应在一个结算周期内休完。

10.7职工的加班工资按照《润滑油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石化股份润人【2011】22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时,按当地标准执行。

11考勤管理

11.1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保持原始记录完整齐全,各类假条附在本人考勤簿(卡)后,考勤簿(卡)的记录每月由本人签字确认,考勤簿(卡)的保存期至少为两年。

11.2人事部门将考勤管理纳入对单位(部门)和职工考核内容。

11.3在考勤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考勤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每发现一人次扣考勤员和单位主管领导当月考核奖的10%,当年考核不能为优秀。

缺勤职工按照多记录的出勤时间扣日工资、津贴和月业绩奖金。

11.4原始考勤簿(卡)随职工调动而转移,由所在单位保存。

12其他

12.1本规范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12.2本规范与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12.3当国家、属地政府或上级的规定发生变化,本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执行新规定。

12.4本规范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2.5本规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原《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石化股份润人【2006】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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