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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放飞呼唤的翅膀让法律成为我们的朋友

第一讲放飞呼唤的翅膀

让法律成为我们的朋友

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教学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2、法的作用

3、青少年如何学法、用法,做社会需要的栋梁之材

一般了解:

法的起源

教学课时:

2课时

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同学们对“法”这个字并不陌生。

大家都知道,“法”是规矩、是要求。

比如,在学校,教师要求同学们要遵守校规,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打架,尊敬老师,帮助同学;要遵守课堂纪律,发言要举手,课堂听讲要认真,不许随便讲话等等。

又比如在家里,从小我们的家长就告诫我们借别人的东西要还,损坏别人的东西要赔。

这些都是要求我们懂得和遵守社会生活的规矩、规则。

这些规矩和规则就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制度和章程。

比如《小学生守则》、《篮球比赛规则》、《足球比赛规则》、《交通规则》等。

同学们都知道,足球是一项全世界性的体育运动。

许多同学和家长都是“铁杆”球迷,当我们看球的时候,想到过没有,为什么那么多人抢一个球,比赛还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呢?

而且,从1930年乌拉圭首届世界杯足球比赛至今,有着70多年的发展史。

除了足球本身的魅力以外,就是多年前,人们制定了世界范围通用的足球比赛规则,全世界的足球比赛都遵守一个规则。

在我们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规矩、规则无处不在。

比如,学生上课要遵守课堂纪律,如果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谁想讲话就讲话,不但同学无法听清老师讲课的内容,而且老师也无法进行正常的教学,我们也很难学到知识。

试想,如果行人和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乱穿马路,车辆不遵守交通信号,随意行驶,不但造成社会混乱,干扰我们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而且,我们的生命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玩也不例外,如果有的同学不守游戏规则,游戏也玩不下去。

可见,在社会中规则的作用是重要的,是需要人人都遵守的。

学校有“校规”;工厂有“厂规”;一个国家,为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必须有“国法”。

国法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最重要的规矩。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我们知道了生活中要有法,法无处不在,它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那么,法是怎么产生的呢?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每一个问题。

一、法的起源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几个社会形态。

那么,法是否一直存在呢?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度低下,财产都是平均分配的,所以没有国家,也没有法,人们通常遵守的是习惯。

据传说,在原始社会判定人是否有错,靠一种叫麃的动物,传说它的形状像牛,头上的独角。

原始社会判案时,用它作判别,凡被角顶到的人就是有错的人。

到了奴隶社会,由于我们的祖先劳动劳动技能的提高,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国家产生了。

光靠习惯已难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于是产生了法。

法最早的写法是“灋”。

在麃的下面加个去字,意为用麃去顶犯错的人,再加一个“水”字边,意为象水一样公平。

尽管在奴隶社会产生了法,但法在当时只是一个雏形,人们更多实践的是“刑”。

《封神演义》中纣王对大臣施以“炮烙”等刑,就是以刑代法,表明反对他的人一定受到相应的制裁,体现统治者的至高无尚的地位和权力。

春秋时期,墨子建立法家,提出用法来治理国家的思想,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使法在奴隶社会的基础上得到了一定发展。

到了战国时期,法形成一定的规模。

有一个叫商鞅的人,为了使秦国强大,给当时的秦孝公提出了变法的主张,得到了秦王的赞同。

在新法推行的初期,人们还不能适应新法的要求,特别是一些王公贵族,竞相抵制新法的实施。

一个王子,触犯了新法,当时全国人民拭目以待,看怎样处罚,秦王毅然按法处罚了王子,使新法在全国得以实施,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由来。

由于新法充分体现了奖善罚恶的原则,人民在新法中获益,秦国从此强大起来,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统一中原。

可见在当时人民就已经体验到了法津的威力,尝到了法治的甜头。

有了法,人们必须遵守,违法就要受到制裁。

如《三国演义》中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军令就是军队的法。

法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今天的“法”。

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54年制定的。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建法的两种方式。

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规范性文件。

比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颁布的,1992年1月实施的。

是团中央在了解了全国各地的情况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划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实施的。

认可,是国家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完法伦理等加以确认,赋予它法律效力。

比如在西藏,人死后不是火葬,也不是土葬,而是天葬,也叫“鸟葬”。

藏族同胞把他们亲人的尸体送到天葬喂鹰,几天后再看,如果尸体被鹰吃掉,认为吉祥;如果尸体没有被鹰吃掉,那就表明这人在世时作恶多端,不能升天。

这些习惯和风俗虽然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也和我国的火葬要求相违背,但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和风俗,维护国家各民族的团结和全社会的稳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均表示认可,在他们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实行火葬。

这说明,风俗习惯必须经法律法规认可方为“合法”。

2、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也就是说法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也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要求人们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11项权利和35项义务,按《宪法》的规定,如果侵犯他人法定的权利,或者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就将受到制裁。

比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什么是犯罪行为,如盗窃公私财务、伤害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公私财务、聚众赌博等等,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逮捕,人民法院也将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这些人进行处罚。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既然已明确了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人们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为什么还一定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呢?

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我国,法体现的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那么,它可能遭到敌对势力、敌对阶级的破坏。

比如我们都希望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让们自由地生活和学习。

可是,我们也常听说杀人、抢动等案件发生,我们的家长和老师也经常告诉我们一个人在家时,不能给陌生人开门;在外面,不能和陌生人搭腔,不能吃陌生人给的东西等,这些都是要我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试想,如果我们没有任何措施能抓获犯罪分子;如果抓获了犯罪分子以后不能对他们予以制裁,那么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没有保障,犯罪分子也就越来越猖狂,所以要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是使人们的法定权利免遭非法侵害和剥夺,使人们的法定义务得以切实履行。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要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97年夏天,一名女学生在某区一家餐管就餐时,突然餐厅内的啤酒瓶子爆炸,造成这名学生面部和眼睛严重崩伤,经过治疗,脸上留下疤痕,一只眼睛失明,造成终身残废。

在调查中发现,啤酒厂家使用的酒瓶是早就应该报废的瓶子。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这名女学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27万元。

然而这个啤酒厂家以账面无钱等种种理由,一直未支付法院判令其支付的费用。

一个月后,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啤酒生产厂家的账户和汽车等。

最后,厂家终于拿出了27万元支付给这名学生,法律维护了这位女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她的身体和精神上创伤给予了必要的抚慰。

法律代表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维护和保障的是国家的社会的正常秩序。

法,不仅仅制裁犯罪,而且具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法的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知晓法律要求,即可以做什么,可以反对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发展目标,政策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行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行人须在人行道具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橫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人带领。

这些都规定了我们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

不遵守交通法规,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在穿行车行道时必须走人行横道,因为人行横道上鲜明的交通标志时刻提醒司机注意减速,确保行人安全。

1966年6月6日,在深圳市的一个路口,小学生罗某,就因为违章穿行车行道,被车撞伤。

因为车辆从司机踩下刹车踏板到车辆完全停止下来,存在一个刹车距离,所以在车行道或人行横道上追逐、猛跑或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往往是由于车辆刹车不及时造成交通事故。

还有的同学,为图省事,翻越车行道上的分离护栏。

就为了节省一两分钟的时间,不走人行横道或是过街天桥,而去翻越车行道上的分离护栏,遭致事故,毁了自己的一生。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就是指引人们的道路交通行驶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2)评价作用:

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必须给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

一天,公证处来了一个叫吴某的当事人,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据称她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她要求继承她丈夫的全部遗产。

在调查中,公证处发现,她已有身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给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

她想独自一人继承遗产的行为不合法。

公证处依法划分了遗产,给她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了应得的份额。

这就是法的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他人,今后谁作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

(4)强制作用:

是制裁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裁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触犯《刑法》,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等。

四、青少年要知法守法

1、意义

(1)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现在,社会很复杂,不法分子侮辱、拐骗中小学生、敲诈勒索甚至抢劫学生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如何防范坏人,保护学生,不仅学生家长、老师以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本身也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我们在上学或放学回家的路上,除了注意交通安全外,还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有些陌生人常常通过送给孩子一些讨人喜欢的食品或礼物,把他们骗走。

切记不要贪小便宜,不要和陌生人走,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礼物。

陌生人也可能试图威胁你跟他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定要大声呼叫,经引起路人的注意。

还有的不法分子,在同学们上学或放学回家的路上试图亲近你们,或者用所谓的“紧急情况”,如“你妈妈生病住院了,快跟我来;“你们家失火了,你妈妈没有钥匙进不去,你有吗?

快跟我去”等等。

遇到这种情况,要冷静,不要轻易跟陌生人走。

你可以和家人通电话或自己赶快回家证实一下是否属实。

如有可能,可请亲戚、朋友和邻居、警察协助。

另外,在上学或放学回家的路上,还可能遇到高年级的学生索要财物,有的被害学生敢怒不敢言,默默地忍受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痛苦;有的不堪被勒索,又不会保护自己而无可奈何;也有的为了不受凌辱,拉帮结伙,大打群架等等,这些消极甚至违法的应对办法显然是不足取的。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沉着,要坚强,要及时把情况告诉老师和父母,也可以报警,求助于警察。

记住报警电话是110。

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你还应该注意观察并记住你所看到的东西,试着在脑海里形成一幅有关人员和物品的图像,尽可能记住曾经发生的事,为警方破案提供可靠线索。

(2)维护国家尊严。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它是由一颗大的五星和四颗小的五星组成的。

为了让国旗更加鲜艳,我国在1990年制定了《国旗法》。

同学们应自觉做维护国旗的模范,防止对国旗的破坏和任意践踏。

比如,爱护国旗,不爬旗杆等等。

(3)遵守法纪,保证健康成长。

王某是小学5年级的学生,每天乘公共汽车上学和放学。

一天放学后,他和几个男同学说笑、打闹、追逐着奔向公共汽车站。

这时,刚好一辆公共汽车进站,王某大喊一声:

“谁最后上车,谁是笨猪。

”于是,几个同学也不排队,争先恐后地向车上冲去,排队的人都被挤到一边,大家都很生气。

上车后,他们仍然旁若无人地打闹,致使许多乘客不得不躲着他们。

他们的做法显然不对,不但违反了《小学生守则》,而且妨害了公共秩序。

是否遵守公共秩序,直接关系到人们在公共场所的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同进,也体现了一个人的素质和公德意识。

我们一定要从小养成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好习惯。

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公民基本义务之一。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云南的一所学校,一天下课铃声响过之后,同学们纷纷从各班教室奔了出来,准备到操场上做游戏。

不一会儿,整个楼梯里都挤满了人,后面的学生嫌前面的学生下楼太慢,拼命向前推挤,前面的学生经不住后面的压挤而被推倒,于是惨剧发生了:

压死学生24人,压伤10人。

山东、湖北等省也了生过类似情况,这些血的教训,我们必须记取。

维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我们从小就应注重培养公共安全意识。

比如,不能从楼上往下扔垃圾和杂物,以免砸伤行人;平时不玩火,以免引起火灾;不要在人群拥挤处乱跑乱闹,乱推乱挤,以免造成混乱局面等等。

要从小树立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2、应当怎样做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社会有用的人。

(2)从小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同学们对于惯窃大盗都很痛恨,但对于小偷小摸,比如偷同学的文具、课本、课外书籍等,有的同学却不以为然。

他们往往认为,这些东西不值钱,无所谓。

这些东西我是用在学习上不算偷。

这些想法都很幼稚糊涂。

私下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已有就是偷。

偷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

根据所偷东西的价值,又可将偷分为盗窃和小偷小摸。

偷同学的文具、课本、课处书籍,偷超级市场一个玩具,这些“顺手牵羊”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势必走上犯罪的道路。

古人云:

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

如果从小养成恶习,长大以后就可能酿成罪错。

小兵的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富裕,小兵也非常聪明,学习一直不错,就是有爱花零钱和、爱吃零食的毛病。

一下课或放学,总是跑到学校附近的商店买这买那。

到了5年级,有时候钱不够,他开始在学校翻同学的书包,见到自己喜欢的东西就拿,在家经常翻父母的钱包,5块、10块的往外拿。

上了中学,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开始偷拿同学的饭票和钱。

高中毕业那年,他撬开了两辆山地车,推到学校外卖了,得脏款500元。

高中毕业前夕,为了将自己的生日晚会搞得体面些,他手持作案工具潜入学校财务室,砸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5000多元,被巡逻的保安当场抓获。

小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小兵悔恨交加,痛哭流涕地说:

“都怪我从小贪小便宜。

”要杜绝小兵这样的悲剧,关键要洁身自爱,防微杜渐。

犯盗窃罪的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注定成为盗贼的,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往往是由小偷小摸不良习气日积月累而酿成的。

我们从小就要严格约束自己,抵制不良行为,认真读书,老老实实做人。

(3)严格要求自己,好好学习

同学们要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做一个合格的接班人。

许多同学都非常愿意玩游戏机,游戏机里精彩的画面,过瘾的打斗的确令人喜不自胜、乐而忘返。

学习之余,作为休息玩一玩尚可,但如果到了迷恋的程度,则一定要悬崖勒马。

它不但影响学习,而且会使身心受到很大伤害。

据科研人员发现,中小学生的视力下降率随打游戏机的时间增加而升高。

在被调查的483名中小学生中,不打游戏机的视力下降率为19.3%,打游戏机的视力下降率为28.6%,每周打游戏超过2小时少于4小时的视力下降率为45%,每周打游戏在4小时以上的视力下降率为71.4%。

某小学4年级的学生小健,是班干部,学习成绩优秀,乐于助人。

一天,在同学的带领下到了电子游戏厅,没想到他一进去就被电子游戏迷住了。

最初,他也想控制自己,但经不住诱惑,最后发展到不打游戏机就不舒服的程度。

从此,他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整天神志恍惚。

由于他经常出入游戏机房,被几个坏人盯住,向他勒索4000元钱。

他拿不出,又不敢开口向父母要,只好偷家里的钱,被父母发现,在父母的追问下,说出了实情,报了案,抓住了坏人,他后悔莫及。

由于迷恋游戏机使他的视力也由原来的1.3降到了0.5。

因迷恋游戏机影响学习固然令人痛心,可因打电子游戏机而学会了财博、偷钱,甚至为了钱抢动杀人,走向犯罪道路则更令人痛心疾首。

重庆某校初二学生张某,迷恋游戏机到了不能自拔的程度,一次因为无钱打游戏机,就悄悄进入了母亲的卧室,从衣柜中拿了150元,准备溜走时被刚刚醒来的母亲发现。

慌忙中他失去理智竟操起榔头,朝母亲的头部猛击,致使母亲当场死亡。

迷恋游戏机使他失去了人性,丧尽了天良。

(4)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同学间有错误要敢于指出,敢于批评。

可直接向同学当面指出,也可向老师、家长反映。

要正确认识,这不是向老师打“小报告”,这是帮助他改正错误,是同学间团结友爱、诚实助人的表现。

如果犯了小错无人指出又不及时改正,就会酿成大的错误,这不是帮助同学,是害了同学。

家长的不良做法我们也要敢于批评。

比如,有的家长爱占小便宜,有的家长作买卖偷税逃税骗税,要提醒家长依法纳税。

机智勇敢同坏分子作斗争。

一天,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动案,歹徒抢劫了某单位刚刚从银行取回的现金,并将两名取款员扎伤,在许多人还没来得及反应的情况下,两名罪犯逃跑。

这里某小学两名小学生放学回家正好好经过此地,亲眼目睹了罪犯抢劫的过程。

于是,这两名小学生就悄悄地跟在两名罪犯的后面,直至他们的藏匿地。

然后一个小学生看守,一个小学生去打报警电话,警察很快赶到了,两名歹徒被公安机关绳之以法。

这件事告诉我们,同坏分子作斗争要有勇有谋,要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机智擒获罪犯。

同学们,在这一讲我们讲了法的起源、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大家对法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们还将更加深入细致地介绍和广大同学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同学们懂法、用法、守法,让法律真正成为我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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