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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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附件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2007年版)

 

为进一步优化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贷款申请受理

[人员]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

[职责]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贷款申请资料。

[任职要求]受理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业务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

[操作基本要求]

一、接受咨询

受理人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向客户介绍我行个人贷款品种,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二、贷款申请受理

受理人按照个人贷款业务的规定,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申请人按贷款用途对应贷款品种的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3.户籍及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5.收入证明或财产证明;

6.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7.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含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人或出质人身份证明;

8.贷款用途证明(购买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或贷款用途声明;

9.有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的,还应提供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的相关资料;

10.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11.各贷款品种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初步判断

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判断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年龄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要求;

2.借款申请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3.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四、资料移交

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后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

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

第二章贷款调查

[人员]贷款经办行调查人、综合管理员

[职责]调查人:

对借款申请人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提出授信方案和调查意见。

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

第二调查人协助主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参与见客谈话和上门核实,签署调查意见。

调查人一般应在收妥申请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或做出答复。

调查人的搭配应定期轮换,不得长期固定。

综合管理员:

负责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传递,对资料传递的安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任职要求]调查人应当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综合管理员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

[操作基本要求]

一、资料接收。

调查人接收受理人移交的贷款资料。

二、系统查询。

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和自然人担保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三、资料审阅。

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

有疑问的,要电话联系借款申请人,或在见客谈话和上门核实过程中进行核实。

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的职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4.借款申请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电话;

5.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

6.拟提供的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需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是否提供由市分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共有财产担保的,是否已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有公司担保的,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

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人要通知借款申请人补齐资料;对贷款资料中按规定留存复印件的,调查人要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中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

四、见客谈话。

调查人要约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身份,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2.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调查人要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是否一致。

五、上门核实。

调查人要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要点包括:

1.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真实存在,抵(质)押物范围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贷款品种的规定;

2.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3.担保是否足额可靠。

抵押物评估价格是否合理,质物是否进行了核押和有效冻结,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是否充足;

4.资料审阅、见客谈话中认为需上门核实的其他问题。

六、客户评级。

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质押、助学贷款品种的借款申请人除外)。

七、提出授信方案。

对首次在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要提出授信意见;对已经在我行取得授信的借款申请人,要提出授信调整意见或不予调整意见。

八、其他。

担保人涉及公司、机构客户的,必须提供公司、机构客户信用等级、信用记录、融资及担保情况等资料。

九、签署调查意见。

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授信额度、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等。

十、资料移交。

主调查人同意的,整理贷款资料并移交综合管理员,同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申请资料信息、调查意见和授信(贷款)方案。

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综合管理员收到贷款资料后,做好登记,于当日报送授信审批部门,并按要求做好资料交接手续。

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及报送授信审批部门过程中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等重要凭证原件应妥善保管。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为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禁入”类客户;

2.借款申请人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不符合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为我行禁止建立合作关系的合作机构或按揭项目所推荐;

4.已查知借款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财产权属证明等;

5.已查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虚假。

具备条件的支行,可设立专职信息录入和资料整理人员,但应由第一调查人对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贷款审查审批

[人员]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审批人、综合管理员

[职责]审查审批人:

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

审查审批人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或做出答复。

综合管理员:

负责贷款资料的接受、登记、分派和返还,对资料传递的安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任职要求]审查审批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信贷审批人资格并经聘任,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综合管理员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

[操作基本要求]

一、资料接收与分派

授信审批部门综合管理员接收贷款经办行贷款资料,按移交清单逐一核对并当面登记签收,按照授信审批部门内部分工将贷款资料分派给贷款审查审批人,并在系统中将贷款申请发至审批人。

二、贷款审查审批

(一)资料审阅。

审查审批人接收贷款资料后,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阅,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贷款申请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假按揭贷款嫌疑;

3.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借款申请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收入状况是否合理;

5.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可靠,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以共有财产担保的,是否已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有公司担保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

6.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

7.授信方案是否合理,借款申请人总贷款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和期限之内;

8.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贷款风险是否可控;

10.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

贷款资料不全的,审查审批人要通知贷款经办行尽快补齐。

(二)电话核实。

审查审批人要拨打借款申请人固定电话(没有固定电话的拨打移动电话),对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核实,并记录拨打电话时间和内容。

对无法联系借款申请人的,审查审批人要通知贷款经办行联系借款申请人。

(三)签署审查审批意见。

审查审批人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审批意见,包括授信额度、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利率等事项,并将审查审批意见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四)资料移交。

审查审批同意的,审查审批人将贷款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登记后移交贷款经办行签批人,同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将贷款申请、授信方案发送签批人;审查审批不同意的,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退回贷款经办行,同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将贷款申请退回。

对于业务量大、路途较远的贷款经办行,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可派驻审查审批人。

派驻贷款经办行的审查审批人以及授信审批部门的审查审批人应当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同一审查审批人不得长期固定审查审批同一贷款行或地区的贷款申请。

业务量大、审查审批人不足的,可实行审查人和审批人分开的审查审批模式,对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审查人和审批人分开的审查审批模式。

其中,审查人负责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履行电话核实职责,审查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提出审查意见,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

审批人在审核调查人、审查人意见基础上,综合判断贷款风险状况,提出审批意见,对贷款负审批责任。

三、超权限审批。

在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申请,贷款行调查人签署调查意见后,直接报授信审批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授信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章贷款签批和办理贷款手续

[人员]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以下简称签批人)、综合管理员、柜面会计人员。

[职责]签批人:

负责对审批同意的贷款资料进行审阅,结合本行经营管理情况,决定贷款最终是否发放,进行贷款签批,对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负责;负责核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要素的一致性,并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据,对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负责。

签批人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签批工作或做出答复。

综合管理员:

负责贷款资料的交接和传递,贷款资料的整理立卷,担保手续的落实,并通知借款人放款事宜等工作。

综合管理员对资料传递的安全性和及时性,以及担保手续的有效性负责。

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退还相关凭证。

柜面会计人员:

根据申请审批表和借据发放贷款,打印还款计划表,对贷款划付的准确性负责;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质物解冻。

[任职要求]签批人为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综合管理员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

[操作基本要求]

一、贷款签批

(一)资料移交。

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接收贷款资料,当面登记签收后,将经授信审批部审批同意的贷款资料提交贷款签批人,将审批不同意的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二)签署签批意见。

贷款签批人收到贷款资料后,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最终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签批意见。

(三)签署合同。

审批和签批同意的,签批人对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后,签署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将贷款资料交综合管理员。

二、贷款发放

(一)落实担保。

需进行抵(质)押登记的,综合管理员要持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与借款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放款通知单上签署担保落实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提交签批人。

(二)签署借据。

签批人根据借款合同,在落实贷款担保及审批意见后,签署借据。

(三)电话通知。

贷款发放前,综合管理员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告知其贷款发放事宜,核对贷款金额、期限、放款账号等内容,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还款计划表等,并记录在案。

如有合作单位,应同时通知合作单位。

国家助学贷款可不逐一告知。

(四)贷款发放。

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申请审批表、借据和放款通知单交柜面会计人员,由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并将打印好的还款计划表和电子借据交综合管理员。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在担保落实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资料移交。

综合管理员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监督员。

三、贷款收回

(一)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提前还款

1.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受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2.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综合管理员通知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柜面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向借款人出具提前还款凭证,并为部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打印新的还款计划表。

(三)未按期收回

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务处理。

(四)清户撤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

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查询会计核算系统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在确无贷款余额及欠息情况下,根据个人信贷管理系统自动提示调整借款人授信方案后,办理撤销担保手续。

采取质押担保的,对质物进行解冻并退还质物凭证;采取抵押担保的,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要向借款人退还房屋他项权证等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文件。

第五章贷后监督

[人员]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信贷作业监督人员

[职责]对贷款经办行审批和签批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逐笔监督;对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负监督责任。

[任职要求]监督人员应当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

[操作基本要求]

一、档案接收。

监督人员接收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移送的贷款档案,核验贷款资料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并当面登记签收。

二、贷款监督。

监督人员在接到贷款档案7个工作日内,审查贷款档案和查询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和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逐笔监督,并填写《贷后监督记录表》和《档案移交清单》。

监督要点包括:

1.监督贷款审批意见是否落实,重点监督贷款担保落实情况。

采取抵押担保的,须办理抵押(预)登记;采取质押担保的,须按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质物进行核押和有效冻结;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盖章等;以共有财产担保的,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贷款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须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同意担保的相关协议。

2.监督贷款发放过程是否合规,重点核对审批意见、借款合同、借据中相关要素是否一致,贷款是否划入合同约定账户。

3.监督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过程是否合规,重点监督审查审批人员是否按审查审批要点进行审查审批;审查审批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电话核实职责;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化整为零审批贷款等违规操作行为。

4.监督贷款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合规,重点检查贷款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贷款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完整;合同要素是否准确、一致;担保资料是否齐全。

监督人员应当对所监督行为负责,并在所监督的贷款档案上签名或盖章。

三、跟踪核查

1.监督人员发现贷款存在问题的,应填写《信贷业务监督工作处理单》,经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核查通知书》,并将需要整改或完善的贷款档案退回贷款经办行;贷款经办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核查)完毕,上报整改情况并交回档案。

2.发现贷款未划入合同约定账户,或超权限、超成数、超期限、超额度、化整为零贷款等严重问题的,监督员要立即报告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由信贷管理部组织核查。

3.监督人员对贷款经办行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填写《整改结果记录表》。

四、撰写监督报告。

监督人员按月向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提交监督报告,包括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五、档案移交。

监督人员完成贷后监督工作后,将《贷后监督记录表》、《信贷业务监督工作处理单》、《核查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记录表》存入贷款档案,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后将贷款档案移交市分行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贷后监测与检查

一、贷后监测

[人员]市分行信贷管理部监测人员

[职责]负责采集违约借款人信息,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归集风险项目和风险客户信息,对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职要求]监测人员应当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

[操作基本要求]

(一)信息采集

监测人员要运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日采集违约借款人信息,生成《违约借款人信息采集表》,提交催收人员和清收人员。

(二)质量监测

1.监测人员要运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定期监测以下内容,按月提交监测报表及监测分析报告。

(1)各贷款经办行贷款发放和质量情况。

重点监测被预警、整改和停牌机构的不良贷款变动情况;

(2)各按揭项目及合作机构的贷款发放和质量情况。

重点监测被预警和退出合作机构的贷款余额和质量情况,监测批量还款和批量违约情况;

(3)各贷款品种的发放和质量情况;

(4)各贷款调查人、审查审批人经办的贷款发放和质量情况;

(5)辖内个人贷款质量迁徙情况;

(6)个人大额贷款客户、风险客户以及一人(户)多笔贷款情况。

2.对监测发现以下问题的,要立即向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报告,并视情况组织非现场或现场核查。

(1)贷款经办行、贷款品种、按揭项目或合作机构中违约贷款大幅增加;

(2)贷款调查人、审查审批人经办的违约贷款大幅增加;

(3)同一合作机构或按揭项目中存在多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相同,放款时间相近,或者存在批量违约和垫款现象;

(4)多名借款人来自同一单位、同一家族,以及同一按揭项目出现多个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5)贷款发放日期集中,多名客户的固定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相近或重复;

(6)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况。

(三)归集风险项目和风险客户信息

1.定期采集外部信息。

监测人员要定期收集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同业公会、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公布的风险项目和风险客户信息。

2.汇总并反馈相关信息。

把风险项目和风险客户信息汇总后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并反馈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和各支行。

风险项目包括存在假按揭现象、项目烂尾、违规违章建筑、建筑质量不合格、拖欠工程款、受到有关机构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客户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按揭楼盘或合作机构;风险客户包括风险项目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罚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我行其他贷款品种的不良客户、其他银行不良客户等。

二、贷后检查

[人员]贷款经办行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贷后检查人员

[职责]贷款经办行个人信贷客户经理:

对个人贷款及合作机构、按揭项目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检查人员:

负责对监测分析中发现的风险情况及时组织核查与检查

[任职要求]贷款经办行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和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检查人员应当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

[操作基本要求]

(一)贷款经办行检查

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员)要按季对合作机构、按揭项目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按规定间隔期对个人贷款进行贷后检查。

1.对个人贷款进行检查

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员)应定期对以下贷款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间隔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1)违约贷款;

(2)个人经营贷款;

(3)贷款余额(包括单户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低风险类质物质押贷款除外;

(4)信用及保证方式(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除外)的个人贷款;

(5)由公司客户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个人贷款;

(6)有假按揭特征的个人贷款(参照第六章之质量监测第2条第3、4、5款内容);

(7)竣工交付已满半年仍未办妥房屋产权和抵押登记的个人住房贷款;

(8)其他存在风险的个人贷款。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所、联系方式等变动情况;借款人还款及信用变化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

个人经营贷款还须通过检查借款人的经营实体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实地调查等方式,判断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是否正常经营。

贷款发生违约应立即进行贷后检查,违约贷款检查间隔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对合作机构的检查。

主要包括:

(1)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出现不利于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

(4)合作机构推荐借款人的整体违约率情况。

3.对按揭项目的检查

(1)期房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无烂尾或纠纷嫌疑;

(2)项目销售情况,是否存在滞销以及大量非正常退房行为;

(3)已销售房屋的产权和抵押登记办理情况;

(4)按揭项目借款人的整体违约率情况。

(二)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检查

1.非现场检查

(1)电话抽查。

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要定期按一定比率对辖内贷款进行电话抽查,了解借款人信息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况等。

抽查要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贷款行和不同合作机构的贷款,并重点抽查大额贷款和一人(户)多笔贷款。

(2)发送核查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检查人员要对监测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负责人批准后,向贷款经办行发送核查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

并跟踪被核查行的反馈情况,及时形成核查或整改报告。

2.现场检查

对需要进一步进行现场检查的,市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

检查方式包括:

(1)调阅贷款资料,包括数据资料、信贷档案等,检查贷款资料信息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2)向相关人员质询,必要时可采取走访客户等相应措施,做好检查记录;

(3)查阅会计凭证,重点查阅借款人还款账户及开发商(合作机构)明细账户,检查借款人首付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批量还款、垫款等情况;

(4)对违规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3.汇总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1)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对象、范围和方式,以及检查的组织工作等;

(2)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成因等;

(3)整改意见和建议,针对业务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风险管理和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贷后监测与检查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贷款经办行和市分行信贷管理部综合管理员应及时整理,并按季填写贷后管理档案移交清单,移交市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违约贷款催收

[人员]市分行信贷管理部催收人员和贷款经办行催收人员

[职责]市分行信贷管理部催收人员:

负责辖内贷款催收工作的组织和督导

贷款经办行催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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